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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20:24
本文关于矿业权评估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矿业权评估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矿业权评估的依据主要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和取价依据。

(一)行为依据

评估委托合同或评估委托书是评估的行为依据。矿业权评估要有起因,首先要有需求。需求者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他们可以为某个目的选择并委托中介组织为其进行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委托人与中介组织就评估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评估委托书是单方面意思的表达。

评估委托合同和评估委托书中应载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拐点坐标和面积、评估期限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二)法律法规依据

1.矿业管理法律法规

矿业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基本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制订的规章等。

2.财务制度

国家对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都制订有相应的财务制度。矿业权评估中如有涉及,应遵循有关的财务规则和规定。

3.税费征收法律和政策

矿业权评估过程中需要对矿业权人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进行核算,核算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矿山企业税费缴纳、减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资源税暂行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4.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矿业权评估应该考虑环境保护的投入,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有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等。

5.规范评估行为的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行为的规范。

(三)产权依据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是矿业权人的权利凭证,是矿业权人委托评估和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出让机关在出让矿业权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划定的矿区范围依据文件也是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

(四)地质矿产信息依据

地质报告和图件以及矿山开发技术经济资料等是对评估对象的描述性文件,是评估的地质矿产信息依据,是矿业权评估的核心资料。它们主要是反映评估范围矿产地及周围区域的勘探程度、区域地质、矿区地质、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特征、矿石质量、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主矿产和共伴生矿产的资源或储量级别、数量和质量等地质信息的资料。

(五)规范标准依据

矿业权评估中涉及诸多规范和标准,如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矿山设计规范、矿山建设规范和经济评价标准等。任何规范和标准都是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反映其产生时的经济政策、发展导向和技术经济水平。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实践,这些规范和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矿业权评估中做分析、判断、评述和测算时,选用作为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必须坚持符合“当前的和最新的”的评估原则,即要用评估基准日时现行的、有效的和最新版本的规范和标准。

(六)取价依据

矿业权评估中的价格参数是直接关系到评估结论和结果的关键性经济参数,是需要评估人员慎重对待的。取价依据可以是国家权威部门或机构正式发布的价格标准,也可以是来自于市场的价格信息。但除了已有明确规定之外,无论评估人员采用哪种取价依据,都需明确陈述理由、对市场价格信息的真伪、代表性和客观性等做出评价和评述。

(七)其他依据

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市场信息资料等都是构成社会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的重要因素。矿业权评估师应经常关注这些因素的变动情况,并在评估中作为经济环境和背景加以分析,为矿业权评估委托人提供丰富和有价值的评估结论和咨询意见。

2.矿业权评估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矿业权评估的依据主要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和取价依据。

(一)行为依据 评估委托合同或评估委托书是评估的行为依据。矿业权评估要有起因,首先要有需求。

需求者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他们可以为某个目的选择并委托中介组织为其进行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与中介组织就评估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评估委托书是单方面意思的表达。

评估委托合同和评估委托书中应载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拐点坐标和面积、评估期限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二)法律法规依据 1.矿业管理法律法规 矿业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基本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制订的规章等。 2.财务制度 国家对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都制订有相应的财务制度。

矿业权评估中如有涉及,应遵循有关的财务规则和规定。 3.税费征收法律和政策 矿业权评估过程中需要对矿业权人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进行核算,核算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矿山企业税费缴纳、减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主要有资源税暂行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4.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矿业权评估应该考虑环境保护的投入,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有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等。

5.规范评估行为的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行为的规范。 (三)产权依据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是矿业权人的权利凭证,是矿业权人委托评估和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

出让机关在出让矿业权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划定的矿区范围依据文件也是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 (四)地质矿产信息依据 地质报告和图件以及矿山开发技术经济资料等是对评估对象的描述性文件,是评估的地质矿产信息依据,是矿业权评估的核心资料。

它们主要是反映评估范围矿产地及周围区域的勘探程度、区域地质、矿区地质、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特征、矿石质量、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主矿产和共伴生矿产的资源或储量级别、数量和质量等地质信息的资料。 (五)规范标准依据 矿业权评估中涉及诸多规范和标准,如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矿山设计规范、矿山建设规范和经济评价标准等。

任何规范和标准都是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反映其产生时的经济政策、发展导向和技术经济水平。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实践,这些规范和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

矿业权评估中做分析、判断、评述和测算时,选用作为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必须坚持符合“当前的和最新的”的评估原则,即要用评估基准日时现行的、有效的和最新版本的规范和标准。 (六)取价依据 矿业权评估中的价格参数是直接关系到评估结论和结果的关键性经济参数,是需要评估人员慎重对待的。

取价依据可以是国家权威部门或机构正式发布的价格标准,也可以是来自于市场的价格信息。但除了已有明确规定之外,无论评估人员采用哪种取价依据,都需明确陈述理由、对市场价格信息的真伪、代表性和客观性等做出评价和评述。

(七)其他依据 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市场信息资料等都是构成社会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的重要因素。矿业权评估师应经常关注这些因素的变动情况,并在评估中作为经济环境和背景加以分析,为矿业权评估委托人提供丰富和有价值的评估结论和咨询意见。

3.探矿权的评估流程及注意事项

资产评估程序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遵照科学、客观、认真负责的原则,开展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如下:

一、签约:评估前客户需要与本公司签定协议,就评估范围、目的、基准日、收费、交付评估报告的时间等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正式签署协议,共同监督执行。

二、组建项目组:视评估项目大小、难易程度、组成由行业专家、评估专家,经济、法律、技术、社会、会计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评估组,实施项目评估,项目组实行专家负责制。

三、实地考察:项目组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了解企业的发展变化,经济效益,市场前景,技术生命周期,设备工艺,经济状况,查验各种法律文书会计报表,听取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汇报。

四、市场调查:采用现代手段在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收入的消费群体中进行调查。有的评估工作还要进行国际市场调查,取得评估的第一手资料。

五、设计数学模型: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理论和方法,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设计数学模型,科学确定各种参数的取值,并进行计算机多次测算。

六、专家委员会讨论: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估结果,专家咨询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必须有行业专家出席,半数以上专家无记名投票通过,评估结果才能获准通过。

七、通报客户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通报客户,客户付清评估费用。

八、印制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送达客户。

九、后续服务工作:评估结果的延伸服务、咨询、宣传策划。

4.谁知道什么是采矿权评估,采矿权评估工作基本要求

我国于2004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改,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样为我国采矿权市场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采矿权市场的兴盛必将带动采矿权评估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任务要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采矿权是作为重要的用益物权,促进其合法流转是采矿权评估工作重要的工作目的。加强对采矿权评估工作的管理对采矿权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采矿权评估,是指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采矿权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要求,对评估对象某个矿山的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编写、提交评估报告的行为和过程。

二、采矿权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务院的三个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制定发布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并与人事部共同制定发布了《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这些法规和规章构成了对采矿权评估管理的法律依据。通过长期工作实践,对采矿权评估工作形成了一些基本要求:

(1)采矿权评估工作必需由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机构,并在该机构执业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执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2)采矿权评估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要求,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3)在采矿权评估工作中,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该对聘请的专家以及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

(4)采矿权评估工作应该按照一定的评估程序进行。采矿权评估工作一般程序如下:签订采矿权评估业务约定书或合同;明确评估具体业务事项并编制评估计划;现场调查并收集评估资料;选用正确的方法进行估算、编制并提交报告;报告及工作底稿归档。

(5)采矿权评估工作要选用正确的评估方法,对经济、技术参数的选取、要有依据、正确、合理、合法。

采矿权评估中要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评估报告要符合规范,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合理理解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

(6)采矿权评估报告要由评估机构出具,由执行该业务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负责估算和编制。

(7)采矿权评估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要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8)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该对采矿权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5.采矿权评估方法有哪些

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矿业权评估的三大类方法,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贴现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分成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等。

矿业权是指赋予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和采矿等一系列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的法律文件是勘查许可证,其经济意义在于:

(1)依法将探矿权转让获得收益;

(2)经过勘查工作获得矿产资源的地质资料,通过出让地质勘查报告收回勘查投资并获得收益;

(3)由于探矿权人具有优先获得采矿权的资格,故探矿权人在优先获得采矿权而成为采矿权人后,可以进一步投入资金和技术后进行采矿,从而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

采矿权,是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的法律文件是采矿权许可证,其经济意义在于可以在规定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超额投资回报,是一种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专营权。

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矿业权评估的三大类方法,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贴现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分成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等。

矿业权是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所谓资产,会计上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并能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按存在的形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那些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其他资产等;无形资产是指那些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较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矿业权评估是指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矿业权市场上合法流转的探矿权、采矿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是在矿业权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对矿业权资产用货币形式进行科学评定与估计。其实质是对矿业权内在或潜在价值(表现为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即市场价值)的判断,它是评估者根据所掌握的矿产地质信息和市场信息,并且对现在和未来市场进行多因素分析基础上,对矿业权具有的市场价值量所进行的估算。

根据矿业权评估的定义,矿业权评估包含八大主要要素,即评估的主体、客体、评估依据、评估目的、评估原则、评估程序、评估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

6.矿产资源与矿业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美国是较为严格的依法管理的国家。

尽管判例在美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和地位,但近百年来,美国的成文法律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补充,及不断细化和条款化,法律法规在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管理上日益起着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在美国目前的有关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管理的法律中,主要有《通用采矿法》(1872)、《矿产租约法》(1920)、《矿物材料法》(1947)、《战略与关键材料储备法》(1946)、《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1977)、《联邦陆上石油天然气租借改革法》(1987)、《外大陆架土地法》(1953)、《淹没土地法》(1953)、《联邦石油和天然气权利金管理法》(1982)、《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1976)、《印第安矿产租约法》(1938)、《印第安矿产开发法》(1982)、《矿产收益支付澄清法》(2000)、《能源政策法》(1992)、《政策、研究与开发法》(1970)、《联合碳氢租约法》(1981)、《联邦石油和天然气权利金简化和公平法》(1966)、《采矿和矿产政策法》(1970)、《征购土地法》(1947)、《地表资源法》(1955)、《地表矿山复垦与执行法》(1977)、《联邦煤矿山健康和安全法》(1969)、《煤炭保护法》、《出口管理法》、《联邦森林管理法》、《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1977)、《有毒物质控制法》(1976)、《天然气政策法》(1978)、《战略与关键材料储备修正法》(1979)、《国内矿产项目扩展法》(1953)、《深水权利金救济法》、《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污染防治法》等,它们涉及到美国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管理中从矿业土地准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业权的招投标程序、矿产品生产、运输、销售、贸易、矿业税收、矿业收益利益分配、管理者和开发者、矿业权持有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到环境保护、矿山安全、防范措施、应急程序、劳动力健康、矿山复垦、社区安全、文化古迹保护、战略矿产储备等的各个方面,可以认为,它们构成了美国目前关于矿产资源和矿业、(化石)能源业管理的以强调有效管理、安全生产和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为主导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

以下作一简要介绍。一、《通用采矿法》()《通用采矿法》(1872),也称“硬岩采矿法”(HardRockMiningAct),由美国国会于1872年通过,并由UlyssesS.Grant总统于1872年5月10日签署成法律。

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西部联邦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活动,对已开采的矿山提供获得矿权的机会,帮助开拓者在西部定居。《通用采矿法》(1872)是联邦土地管理政策的一个主要立法。

1872年通过的《通用采矿法》是美国矿业和矿产资源管理中的一部经典性法律,至今对美国(联邦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管理仍有重要影响。该法规定,“公共土地上的矿产资源,无论是已被调查过的还是未被调查过的,均属于美国,允许(美国公民)个人和公司自由准入公共土地进行找矿活动”。

该法同时建立了目前仍然适用的矿权-专权制度(ClaimPatentSystem)。所谓矿权-专权制度,就是探矿者在公共土地上进行探矿活动,对被认为含有有价值矿床的地区,可确立一项矿权权利(Claim),权利主张者对每项权利主张每年须交纳100美元维持费。

一旦所主张权利的矿床被确定在经济上是可开采的,并完成至少500美元的开发工作,矿权权利持有者可以提交矿产专权(Patent)申请,以获得地表权和地下矿产开采专权。从1989年1月3日起,矿产专权申请者需交纳250美元申请费,外加每项50美元的矿权费。

如果申请得到批准,则矿产专权持有人可以以每英亩2.5美元的价格(对砂矿而言)或每英亩5美元的价格(对脉矿而言)购买地表和地下矿产权。目前《通用采矿法》仍然允许私人公司或多国公司以1872年每英亩土地2.5~5美元的价格购买(含矿的)公共土地。

矿产专权具一定排他性质,可对抗政府和他人。概括地说,1872年的《通用采矿法》具5个要素,即:①发现有价值矿床;②确立采矿权和地点;③记录采矿权和地点;④采矿权和地点的维持费;⑤矿产专权。

根据该法规定,一项砂矿矿权面积通常限于20英亩内,但脉矿矿权面积可稍微大于20英亩。《通用采矿法》首次确立了可标界矿产(Locatableminerals)的概念,所谓可标界矿产,是指通过提交一个采矿权申请书(一般是一个矿权地,该矿权地仅限于开发和提取矿产,在该矿权地上所规定的权利仅在发现了有价值的矿床后才有效,可对抗任何人和政府)或在相关部门备案一个采矿权申请书,就能获得采矿权的那些矿产。

在《通用采矿法》中,最初确立的可标界矿产是指除煤炭以外的所有矿产(煤适用于1873年的《煤法》),后来国会通过法律,取消了《通用采矿法》对一些矿产(矿种)的管辖权,即分离出一些矿种如石油、天然气、钾、钠、磷酸盐等不受《通用采矿法》的制约,而受其他法律的管辖和约束。目前,通用采矿法中规定的可标界矿产仅包括金、银、铜、钼、铅、锌、锡、钨、铂族、辰砂、石膏、长石、硼砂、萤石、石墨、云母、宝石铜、铅、锌。

7.矿业权评估师的执业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悉,此《规定》是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取消矿业权评估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矿业权评估机构,从事矿业权价值评价、估算,为委托人提供评估报告和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是用人单位使用该专业人员的依据。 第四条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高级矿业权评估师3个级别。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英文译为:Mineral Rights Valuer Professionals。 第五条 通过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矿业权评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矿业权评估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具体承担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第七条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两年组织1次考试。

第八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对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确定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高中或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四)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五)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6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第十五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相关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

8.采矿权评估方法有哪些

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矿业权评估的三大类方法,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贴现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分成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等。

矿业权是指赋予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和采矿等一系列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探矿权的法律文件是勘查许可证,其经济意义在于:(1)依法将探矿权转让获得收益;(2)经过勘查工作获得矿产资源的地质资料,通过出让地质勘查报告收回勘查投资并获得收益;(3)由于探矿权人具有优先获得采矿权的资格,故探矿权人在优先获得采矿权而成为采矿权人后,可以进一步投入资金和技术后进行采矿,从而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采矿权,是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的法律文件是采矿权许可证,其经济意义在于可以在规定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超额投资回报,是一种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专营权。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矿业权评估的三大类方法,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贴现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分成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等。

矿业权是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所谓资产,会计上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并能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资产按存在的形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那些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其他资产等;无形资产是指那些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较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矿业权评估是指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矿业权市场上合法流转的探矿权、采矿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是在矿业权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对矿业权资产用货币形式进行科学评定与估计。其实质是对矿业权内在或潜在价值(表现为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即市场价值)的判断,它是评估者根据所掌握的矿产地质信息和市场信息,并且对现在和未来市场进行多因素分析基础上,对矿业权具有的市场价值量所进行的估算。

根据矿业权评估的定义,矿业权评估包含八大主要要素,即评估的主体、客体、评估依据、评估目的、评估原则、评估程序、评估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

9.采矿权价款如何评估

采矿权价款评估的详细流程1、评估委托人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及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3、储量核实报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4、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或批准文件;*5、评估基准日前三年的全套财务报表,至少提供矿产品产量及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统计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6、矿山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技术人员、职工队伍、注册资金、历史沿革隶属关系的演变,取得采矿权方式、时间及变动情况、采矿权评估目的及有关过程、生产经营概况等); 7、采矿权以往评估及价款处置情况资料,包括历次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文件、矿业权价款处置文件(合同或协议以及缴款凭证)复印件;8、矿山最近的巷道工程平面图,储量平面图9、评估基准日年度矿产品结算单(主要批次)或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复印件;10、矿区交通位置图、综合性的地质矿产平面图(标注矿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储量计算图主要矿体典型剖面图(勘探线剖面图)、开拓系统平面示意图及采选工艺流程图;11、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计算的储量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矿山的开采矿量。

矿权评估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委托评估阶段、评估阶段、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

1.评估委托人和评估受托人 评估委托人可以是持不同评估目的的人,主要包括拟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拟申请登记矿业权的矿业权申请人,拟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拟受让矿业权的受让人,设定矿业权抵押时的债权人,拟进行企业重组改制或上市的矿业权人等。一般地讲,任何人都可以委托矿业权评估,但如果是将评估结果作为出让矿业权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依据的评估,必须由出让矿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评估委托人;如果是需要申请确认或备案的以转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为目的的评估,则必须由矿业权人作为评估委托人。

简言之,有权处置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只有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因此必须由权利人委托评估。除此而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上将有别于前者。

2.委托程序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或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委托人与矿业权评估机构接洽委托事宜时,应说明其委托评估的目的、委托评估的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

评估机构也应向委托人说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询问有关问题,提醒有关事项等。当双方就委托事宜达成一致,即可签订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或由委托方出具委托书。

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评委托合同书中应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要求事项、完成时间,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 评估阶段的主导者是评估机构。这一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 准备工作 接受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组成评估工作小组,确定一名矿业权评估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评估工作小组人员的专业构成应适合于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方法。

评估小组赴委托人所在地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了解清楚各次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取得的勘查成果、投资性质、投资数额等。还包括目前评估对象周边的勘查、开采活动,及与评估对象之间的关系。

(2)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了解地形地貌、矿业活动情况,抽样察看一部分勘查工程,考察采矿、选矿设施等。 (3)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市场价格。

(4)拟定评估思路或技术路线,确定评估方法。收集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5)归纳、整理资料。 (二)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应就评估报告初稿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做必要的调整修改或补充。

定稿后,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书。 委托方提供的必要资料有: 出让评估:勘查区范围的面积和地理坐标或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 转让评估: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能说明勘查出资性质的证明文件; 各阶段地质报告及图件; 证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资源/储量情况的有关文件; 矿山企业登记、统计及上报的储量变动报表。

评估机构收集的主要资料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有关审批文件; 选矿工艺流程和产品方案; 矿山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精矿产率等实际指标统计报表; 伴生、共生矿回收情况统计报表等。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

因此,评估结果确认和备案阶段仅对应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破业权。

10.采矿权价值 如何评估

采矿权价值

采矿权的价值评估实质上是基于社会平均生产水平,采用适宜的评估方法,在特定的条件下作出的价值估算。由于客观上评估对象范围内不同区位的矿石品位、厚度、开采条件等都存在差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对应的生产成本、采选技术指标也不尽相同。但在评估实践中,为了便于操作,对矿石品位、厚度、开采条件等都按其平均值来考虑,即将评估对象范围内的矿体视为均质体来处理,不同区位的矿石质量、品级及生产成本指标也都完全相同。按照这种操作思路,我们可这样理解,就评估对象整体范围而言,不同区位的单位矿石价值是相同的,反映在评估计算期内不同区位的单位可采储量的采矿权评估价值也应该相同。因此,可以用整合区内的“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评估价值”这个概念,来表征该整合区内评估对象——矿产资源的禀赋、开采该资源所需的内外部经济技术条件及盈利能力。

以多矿整合的整合扩大区、生产矿山的边角扩大区及新增资源储量为评估对象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就评估对象本身而言,在现实生产中是作为整合区或原矿山的一部分进行整体设计、开采的,而非单独将其作为主体进行开发。按评估应遵循的客观性工作原则,我们认为将整合扩大区、边角扩大区及新增资源储量并入整合区、原矿山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再用其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价值分割估算评估对象的价值是目前评估条件下解决该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对这种评估方法我们暂称为“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价值估算法”。

三、评估方法

将整合扩大区、生产矿山的边角扩大区或新增资源储量为对象的采矿权按其所依附的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作为一个整体。选用适宜的评估方法进行采矿权价值估算,然后求出其单位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值(评估值除以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再用评估对象范围内的可采储量与其相乘,即为评估对象的采矿权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式中:Q—评估对象范围内的可采储量;

PP—评估对象所在矿区范围内,其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价值。

四、应用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整合区的采矿权评估,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评估方法列述的注意事项即可。

2、在整合区采矿权价值估算中,对非煤矿山评估选用的矿石品位、品级应与评估对象范围的矿石平均品位或矿石品级应相同;对煤矿其原煤的销售价格应按评估对象范围内的煤质,采用当地原煤价格确定。

3、评估对象范围内的设计损失量计算相关图件及汇总表应附在报告附件中。

矿业权评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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