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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力证明的法律法规新浪博客

时间:2021-05-02 06:00
本文关于关于不可抗力证明的法律法规新浪博客,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法律上关于不可抗力有哪些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来讲,不可抗力包括: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 (2)政府行为(国家政策调整):如征收、征用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扩展资料: 案例:风大树倒砸坏车物业赔钱 法官:9级风不属不可抗力 “的哥”张先生今年2014年5月驾驶出租车行驶到海淀区一小区门口附近时,被小区内一棵树折断的树枝砸中,造成出租车损坏。

张先生遂起诉该小区物业公司,索赔修车费、误工费等共计5000余元。最终海淀法院判定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维修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

庭审中,张先生认为该小区物业公司对树木未尽到管理责任,理应赔偿。而该物业公司认为,事发当天刮大风,事发时瞬时风力甚至达到9级,当天附近还有大树被风刮倒,因此这属于不可抗力,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战争等。此案事发时瞬时风力虽达到9级,但尚未达到自然灾害级别,故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因此,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物业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此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考虑到事发时还有其他树木倾倒,且涉案树木本身长势良好,树干未见明显病虫害和枯枝朽木,因此大风天气对于涉案树木的倾倒确具有部分原因力,应可酌情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人民网-风大树倒砸坏车物业赔钱 法官:9级风不属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中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关于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在中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多数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3.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

1、不可抗力(法律定义) 是指人的力量或当时的客观状态,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此,民法通则给予了法律上定义。(《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2、不可抗力(自然定义)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3、不可抗力(状态特征)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在各国法律中都是免责事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可抗力将导致当事人被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二、不可抗力可引发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构成免责条件或理由。即: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或约定中的违约责任(但 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当事人在享有免责惠待的同时,还应承担某些义务,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时通知对方的告知义务等,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违反这些义务,其仍应向对方就此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当事人不能免除责任,非违约方仍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

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 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2。

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

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根据中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

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

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中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5.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按照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要相应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使不可抗力的范围具体化,我国有关法律作出了专门规定,具体有如下几种:第一,自然灾害。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

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 所以,我国法律将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是合理的。

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责任。第二,政府行为。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订立合同以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某些运输合同不能履行。

第三,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

如罢工、骚乱等。这些行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6.法律上关于不可抗力有哪些规定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我国有关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来看,在我国,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一)自然灾害

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

(二)政府行为

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然,对政府行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的文件。

(三)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在各国法律中都是免责事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可抗力将导致当事人被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还可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这里必须注意两点:

(1)必须是订约后发生的事件;

(2)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约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延迟合同的履行,要看意外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也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具体规定。如合同中没有规定,一般解释为:如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暂时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合同。

7.不可抗力合同迟延履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合同迟延履行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合同迟延履行类型

(一)给付迟延

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2)履行须可能;

(3)未按期履行;

(4)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

3、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二)受领迟延

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

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

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合同法》第63条规定的情况,债权人还应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三)瑕庇给付

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瑕庇给付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瑕庇能够补正的,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因此而不负迟延受领的责任;

2、因瑕庇补正而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应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

3、依《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的,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标的瑕庇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即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5、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了强制执行。

(四)加害给付

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如债务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合同法》对加害给付未做具体规定,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加害给付的法律后果为: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其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实际利益还是可得利益,债务人均应赔偿。此外,加害给付,一般易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当事人可依其实际情况选择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8.不可抗力是如何认定的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何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国解释不尽一致。

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

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很严格的,要与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正常的贸易风险区别开来。 举例:基金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定义——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我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关于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多数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

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1)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3)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9.哪部法律有详细规定不可抗力的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对不可抗力有着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扩展资料:

不可抗力的要件有客观和主观因素。

1、主观要件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预见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是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因素,如果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客观现象或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仍然一意为之,则按照过错原则的要求来算过错。所以,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就是指“不能预见”。

2、客观要件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性,即当事人无法对这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与否、发生程度等作出安排或处置,在某种意义上说当事人只能听天由命。这些客观要件中实际上也包含了判断当事人主观过错的客观因素,即当事人的能力不足以避免和克服那些影响合同履行或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自然力和社会力的客观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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