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六小门店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六小门店的具体特征是什么要求有哪些
六小门店是指小餐馆、小理发馆、小洗浴、小店铺、小娱乐场所、小网吧,简称“六小”门店。
对于六小门店,各地和各地认定的标准不一样,但原则以面积计算。小于四十平方米的店面属六小门店。
对于营业执照,依法都要办理,没有特殊之处。
法律链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2.国家发布的有关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哪些
1988〕78号9月5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商业、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小型零售商业、服务业、商办工业企业,市、区、县商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的集体企业,以及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少数亏损或微利的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方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法规、规章,接受人民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租赁经营的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职工身份不变。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六条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本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第八条 租赁经营的条件和形式: (一)地处偏僻或利微的小门店,可实行个人或合伙承租。 (二)小型企业和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少数亏损或微利的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实行企业全体职工承租(以下简称全员承租)。
(三)经济效益或经营能力较差的企业,可以由经济效益较好或经营能力较强的企业承租(以下简称企业承租)。 第九条 租赁期限每届一般不少于3年。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企业转租或改变经营方向。 第十条 承租经营者是指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确定的经理,或者承租企业派出的经理。
承租经营者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人代表,行使经理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承租经营者必须身体健康,懂得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商业业务并善于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承租方必须提供下列担保: (一)个人承租、合伙承租的,必须有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低于担保财产价值的50%)作为担保; 个人承租的,要有两名保证人,并核定保证金,出具证明。 (二)全员承租的承租方成员,必须有与租赁企业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低于担保财产价值的50%)作为担保,承租经营者的担保财产至少应相当于其他成员担保财产的3倍; (三)企业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成一定比例的承租企业自有资金作为担保。
各项担保财产与租赁企业资产的具体比例,由出租方根据情况确定。 担保财产是共有财产的,必须有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书。
承租方应将担保现金交给出租方。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十三条 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清查或评估企业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商品或其他财产短缺、残损、变质的,出租方应会同财政、税务机关核实批准,按企业财产损失处理。
冷背呆滞商品贬值的损失,在逐年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中解决。 企业租赁期间,商品或其他财产发生新的损失,由承租者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租金按企业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地理位置和行业效益等条件综合确定。 (一)固定资产占用费:按租赁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或评估资产现值)总额和行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计算。
(二)流动资金占用费:按租赁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租赁调节费:按租赁企业前3年平均留利额、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所在地段经营情况计算,可以是固定数额,也可以是固定比例。
固定资产占用费和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费均在税前列支;租赁调节费在税后留利中支付。 第十五条 出租方选择承租方的步骤: (一)确定租赁形式。
(二)公布招标通告,进行招标登记,对投标者进行登记审查,确定投标者。 代表合伙人或企业全体职工参加投标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或企业全体职工的同意。
(三)组织投标者进企业考察,由投标者编制标书,提出承租经营方案。 (四)组织投标者公开答辩,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定,征求职工意见,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十六条 出租方选定承租方后,必须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由承租方持租赁合同到工商、税务机关登记并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租赁后,其原有职工在本企业安排。承租经营者的家属,如系本系统职工,允许调在同一企业工作。
第十八条 租赁期满,出租方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对承租经营者进行离任审计。租赁双方必须在资产损失、债务偿还、清缴税款以及其他遗留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前6个月,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互相明确是否继续租赁关系和续租的条件。 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承租的,必须重新订立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的双方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租赁形式、租赁企业的全部资产和状况。 (二)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和计算方法。
(三)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企业的收益和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四)担保金数额、担保的形式和要求。
(五)风险保证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和交付期限。 (六)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和遗留亏。
3.小型卖场店铺管理制度具体有哪些
员工准则 1)员工应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观念,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以自身的良好表现共同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
2)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遵守店铺管理制度。 3)如遇不明事项应服从各级主管领导,与同事合睦相处,对下属或新进员工应亲切,公平对待。
4)员工应保守公司与店铺的机密,不得对外泄露任何有关公司与店铺的销售数据、文件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图谋私利。 5)员工对待工作与顾客应谦恭诚恳,满腔热情。
遇事不可推诿,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故意刁难顾客。 6)员工有义务完善各项工作及服务品质,提高工作绩效。
7)员工应爱惜公司与店内财物,控制各项费用与支出,杜绝浪费现象。 8)员工应恪尽职守,非经核准不得阅览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公司文件或传播不确消息。
9)员工有违反上述准则条例的,将依据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2. 员工的仪容仪表 1)头发要整齐、清洁、头饰要与工服、发型搭配得当。
2)女同事按公司化妆标准化妆,不可留长指甲。男同事不可留胡子。
3)如果有体味者,要适当涂止汗露。 4)制服要干净、整洁,不能有异味。
5)店员不能穿厚底鞋、拖鞋。 3. 工牌与工服 1)工服是公司的形象,是店铺的形象。
在规定穿工服的时间内,员工必须统一穿工服。如员工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工服的破损或丢失,须按规定进行赔偿。
2)工作时间内必须佩带工牌,员工要注意个人的仪容仪表。 3)员工在离职时必须退回工服,如果没有退回,须按六折赔偿。
4)凡利用工牌在外做不正当的事,将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5)未按公司或店铺要求穿着工服的,初犯者处以口头警告,严重者处以书面警告。 4. 店铺制度 1)工作时需严格遵守公司仪容仪表着穿规定,提供优良的服务,以客为先。
2)必须遵守劳动纪律,自觉遵守轮班制度。依时上、下班,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如需请假,须提前一天向店长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3)洁身自爱、防盗防窃。
工作时间,须将个人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下班自觉由店长或指定检查员检查所携带的私人包裹,并随时由店长或指定检查员清检员工储物柜。 4)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外泄露公司或店铺的一切资料(尤其是销售额),否则将根据行政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5)工作时,要保持口腔卫生,不准喝酒和吃有异味的食物,营业中不准吸烟、吃零食。 6)严禁私用、盗窃公司货品及其它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7)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上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必须尊重上司。 8)工作时间严禁在工作场所说笑、打闹、争吵、赌博、吸咽、酗酒、追逐、大声渲哗、当堂整理着装、化妆及一切有损公司或店铺形象的行为。
9)工作时间严禁利用公司电话做私人用途,不得将店铺电话随便告诉无关之人。 10)工作时间不能擅自离岗或随便窜岗。
11)穿着已购买的公司服饰回店铺须向主管或店长登记款号。 12)严禁擅自修改、泄露、盗窃公司或店铺电脑数据,违者严厉处罚。
13)工作时间不准代他人存放物品,如遇到顾客购买的商品需暂存时,需做好登记。 14)员工在个人利益与店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店铺利益为先。
八、安全卫生标准 1、按商城规定营业前开启并检查本展位照明及用电器具,离岗前及时关闭电器设备电源; 2、禁止私自挪用、挪动、遮盖、拦挡商厦统一设置的安全消防器材; 3、熟记各项报警电话:办公室: 保卫部值勤电话: 火警电话: 4、卫生标准: A. 商城地面、货架、商品、展柜、展台、模特、试衣间、试衣镜等无尘、无杂物、无污迹; B. 模特不允许以残、损商品做展示; C. 营业员服装应保持整洁、干净。 九、柜台纪律 1、不准在商城内聊天、嬉笑、打闹; 2、不准在商城内吃东西; 3、不准在商城内站立喝水、喝饮料; 4、不准在商城内登、趴、倚、靠柜台或做不礼貌、不文雅动作; 5、不准与顾客在商城内争执、吵闹; 6、不准因上货结帐等原因而不接待、不理睬顾客; 7、不准在商城内踏拉鞋、仪表不整; 8、不准无顾拒绝商城管理部门的各项检查; 9、不准未到营业时间结束提前打烊; 10、不准在无人看管商品情况下离开展位。
十、日常维修、报修标准程序 1、通知区域组长申请报修表; 2、区域组长填写工程报修单通知工程维修部; 3、如三日内得不到解决,可通知楼层办公室。 十一、接待服务标准 1、接待顾客有礼貌、热情、大方; 2、帮助顾客主动递拿、挑选、检查好出售的商品; 3、提醒顾客在购买后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洗涤、保养、穿着、售后服务等注意事项); 4、对顾客购物有承诺,必须按承诺为顾客解决问题; 5、遇顾客退换要一视同仁对不能退货商品要做好接待和解释工作; 6、遇顾客投诉要遵守商城规定,按商城处理意见服从和执行,严禁与顾客在商城内争执、吵闹; 十二、物价质量标准 1、上柜商品具备要求: (1)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成份检测报告或做工检测报告}; (2) 中文标识(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及厂址、电话、规格等级、所含成份); 2、价签填写的要求: (1) 标价签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 标价签上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3) 标。
4.小规模餐饮店铺开店法律常识
应持相关材料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之后到工商局申办《营业执照》。
参考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档案、食品安全培训和档案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五)餐饮服务过程的卫生情况;
(六)食品采购查验记录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情况;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包括产品标识等质量安全、储存以及定期检查情况;
(八)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采购的索证验货、储存保管、标示、记录、使用情况;
(九)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十)用水的卫生情况。
5.6大种法律行为是哪些
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2、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3、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4、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意思表示行为,又称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5、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6、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7、根据行为的公法或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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