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民政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规
优抚安置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3、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间组织管理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事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 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政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行政区划类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社会救助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福利类 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殡葬管理类 1、殡葬管理条例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减灾类 1、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2、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参考。
2.和民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 》这本书,作者:民政部法规办公室 编者:民政部法规办公室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工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信访条例
(199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5号发布 自2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班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2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9]43号 1999年5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1999年10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1999]23号 1999年11月8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2000]23号 2000年8月24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国发[2000]30号 2000年10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办函[2001]1号 2001年1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发[2001]5号2001年1月1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发[2001]8号 2001年4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38号 2001年5月14日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33号 2001年10月18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号 2002年8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56号 2002年10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2]24号 2002年11月1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2003]5号 2003年2月27日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厅办发[1999]3号 1999年4月13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发政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民发[1999]52号 1999年9月20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民发[1999]123号 1999年12月23日
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发政工作中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民发[2001]71号 2000年2月29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民发[2000]238号 2000年11月10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发[2001]144号 2001年5月30日
3.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规
优抚安置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3、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间组织管理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事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 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政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行政区划类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社会救助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福利类 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殡葬管理类 1、殡葬管理条例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减灾类 1、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2、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参考。
4.请问民政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5.民政局有无发放低保的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
您好!有,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
办一张卡,每月会打到卡里民政局(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和革命伤残人员残废等级评定的审核报 批工作。
(三)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复员干部 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 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 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军供站的工 作。(四)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放救灾款 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 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开展减灾活动。
(五)负责社会救济工作,制定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 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 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组织救济工作;负责符合社会救 济条件的失业救济期满尚未再就业职工的救济工作;负责 扶贫工作。(六)主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七)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和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 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八)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 保护政策,指导社会福利生产,审批和管理城乡社会福利 企业。(九)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开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动。
(十)拟订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 批工作。(十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规划、设立管理等工作。
(十二)研究拟订社团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组织和涉外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社团管理工作。(十三)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殡葬和 公墓事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十五)主管全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指 导和监督有奖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希望能帮到您。
6.求民族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文件)
这是题抄
这是答案
1.zhidaoBBCCC 6.BBCAC
11.ACCAB 16.ABCCC
21.ABBAC 26.ACCCA
31.ACABC 36.ACCAC
41.ABBAB 46.ABA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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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BACAB 66.ABACA
71.CCABA 76.BA(、)
81.ABACC 86.BAABA
91.CABBC 96.ABCAB
7.《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部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政部代行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适用本规定。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在本规定中统称为法规草案。
第三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立法制度,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从实际出发,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人民意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条 部政策法规司依照本规定组织、协调民政部立法工作,负责编制并督促实施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立法协调,审查法规草案并提请部务会议讨论审议,办理其他立法工作。
部其他司(局)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立法工作。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民政部根据民政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通过制定年度立法计划逐步实施。
编制立法规划,应当依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立法工作安排和部工作部署,由政策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立法建议汇总后研究拟定,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结合上一年度部立法计划完成情况,由政策法规司对司(局)提出的立法建议汇总后研究拟定,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立、改、废并举。 立法项目需要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由政策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司(局)提出立法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制定必要性、制定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报送时间和起草司(局)等内容。 第八条 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年度立法计划,相关司(局)应当提出书面建议,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论证,经分管业务工作和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审核后报部长批准实施。 第三章 起 草 第九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计划明确分工的司(局)负责起草。
有两个以上司(局)的,排在首位的为主办司(局),其他为会办司(局)。 根据工作需要,法规草案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一名司(局)负责同志为负责人,落实起草人员、起草任务、完成时间、保障措施等。 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政策法规司应当派员参加起草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起草法规草案,可以邀请部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也可以委托部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立法实践经验,充分听取各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事项,同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经沟通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对现行相关法规进行清理。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法规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会议、网上征询、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
拟确立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制度,应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法规草案起草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说明材料应当重点说明立法的必要性,草案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处理情况,国外立法实践等内容。
报送审查的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材料,应当由起草司(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司(局)共同起草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法规草案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三)是否与有关法规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妥善处理和协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草案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报送审查的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司(局):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司(局)未沟通协商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 对法规草案作出缓办或者退回处理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书面告知起草司(局),说明理由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就法规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书面征求意见; (二)就法规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 (三)就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召开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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