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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法律法规清单

时间:2021-05-02 10:12
本文关于最新食品法律法规清单,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2017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

2.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的作品目录

绪论1 第一章 我国食品法律法规2 第一节 法的基本概念2 一、法、法律、法规的概念2 二、法的基本特征3 第二节 我国的立法特征5 一、立法体制5 二、我国的立法程序6 第三节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8 一、我国食品法律法规概念8 二、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9 三、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监督管理13 参考文献20 第二章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21 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21 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21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21 三、《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21 四、食品安全法的意义22 五、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异同23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26 一、产品质量法的含义及调整对象26 二、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26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26 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8 五、产品质量法律责任29 第三节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30 一、计量法30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3 三、商标法35 四、食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6 参考文献37 第三章 标准概述38 第一节 标准化基础知识38 一、标准与标准化的概念38 二、标准和标准化的基本特征40 三、标准化的目的40 四、标准化的主要作用41 五、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41 第二节 标准分类和标准体系42 一、我国标准的分类42 二、标准体系46 第三节 标准的制定48 一、制定标准的一般程序48 二、编写标准的基本原则49 三、编写标准的要求50 第四节 标准的编写51 一、概述51 二、资料性要素的编写53 三、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55 四、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57 五、分类、标记、标志和标签62 六、采用国际标准63 七、标准的代号和编号69 第五节 标准的实施、监督与管理73 一、管理体制73 二、标准的监督管理73 三、标准的宣贯与实施74 四、标准的修订76 参考文献76 第四章 我国的食品标准77 第一节 食品标准概述77 一、食品标准77 二、存在问题79 三、产品标准79 四、食品产品标准80 第二节 食品基础标准及相关标准81 一、名词术语类、图形符号、代号类标准81 二、食品分类标准82 三、食品标签标准82 四、食品检验规则、食品标示、物流标准87 五、食品加工操作技术规程标准89 第三节 食品安全卫生标准89 一、食品卫生标准89 二、食品生产安全控制标准97 第四节 食品检验方法标准99 一、食品检验方法标准99 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标准100 三、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标准101 第五节 食品添加剂标准107 一、内容107 二、分类110 参考文献111 第五章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112 第一节 国际食品法典112 一、国际食品法典的发展历史112 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113 三、国际食品法典116 四、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法典关系119 五、中国CAC工作开展的现状119 第二节 国际标准化组织120 一、ISO的概况120 二、ISO的组织结构121 三、国际标准的形成过程122 四、ISO9000122 五、ISO14000123 六、ISO22000124 第三节 其他国际组织126 一、世界卫生组织126 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29 三、世界贸易组织130 第四节 发达国家食品标准与法规132 一、美国食品标准与法规132 二、日本食品标准与法规136 三、欧盟食品标准与法规138 四、发达国家法规标准对我国食品贸易的影响144 参考文献145 第六章 认证与计量认证146 第一节 认证、计量认证基础概念146 一、认证146 二、计量认证148 第二节 认证与计量认证的发展概况151 一、国际认证发展概况151 二、国内认证发展概况152 第三节 计量认证的内容、对象和依据154 一、计量认证的内容154 二、计量认证的对象155 三、计量认证的依据155 第四节 计量认证的程序和评审准则156 一、计量认证的程序156 二、计量认证的评审准则160 参考文献162 第七章 食品生产的市场准入和认证管理163 第一节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163 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概念和类型163 二、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164 三、食品安全行政处罚165 第二节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165 一、食品市场准入内容与必备条件165 二、食品市场准入标志167 三、市场准入现场审查工作的要求167 四、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要求168 第三节 良好作业规范(GMP)169 一、食品GMP的意义169 二、食品GMP的基本精神170 三、推行食品GMP的主要目的170 四、食品GMP的基本原则170 第四节 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170 一、发展历史及现状170 二、HACCP计划的前提条件171 三、七个原理172 四、体系验证173 第五节 无公害食品174 一、无公害食品概述174 二、无公害食品标准体系174 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76 四、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178 第六节 绿色食品178 一、绿色食品产生的背景178 二、绿色食品的概念179 三、绿色食品标准体系179 四、绿色食品的标志180 五、绿色食品标志的申报程序181 六、绿色食品的管理183 第七节 有机食品认证183 一、有机农业与有机食品的概念183 二、世界有机农业与有机食品的发展183 三、我国有机农业与有机食品的发展185 四、有机食品的认证程序186 五、认证标志与管理188 六、有机食品发展中心189 七、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的异同189 参考文献190 第八章 食品标准与法规文献检索191 第九章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用分析。

3.食品安全法124条是如何规定的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扩展资料

关于食品安全法124条适用的案例:博山某肉食店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17年2月-3月,区食药监局分别在我区3处食品店抽检“香酥猪肉干”,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柠檬黄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博山镇食品药品监督所、石马镇食品药品监督所、源泉镇食品药品监督所调查,抽检时当事人均称产品为自己生产加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改口称是从博山某肉食店购进,抽检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根据案情给予本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元整,并处罚款伍万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安全法

4.新《食品卫生安全法》96条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除了适用本条规定外,还要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有: 1、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 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如果食品生产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要依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食品生产者生产了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 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给消费 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都要对受害者给予侵权赔偿,承担严格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只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要确定食品生产者的严格赔偿责任,主要是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规定食品生产者的严格 责任,可以督促他们在生产活动中严把质量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出厂、不进入流通领域,从而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产 生。

同时,通过规定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也可以鼓励广大消费者勇于维权。在通常的情况下,证明生产者主观上有过错是比较困难的,而通过确立无过错的严格责 任,可以使消费者更有信心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生产者守法生产。

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1)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费用。 (2)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其财产损失。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这里需要指 出三点:一是,因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食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食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食品 生产者的责任,食品销售者赔偿的,食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

属于食品销售者的责任,食品生产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有权向食品销售者追偿。二是,因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要求 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食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三是,因食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 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其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声誉,是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之本,是企业的核心利益。

如果其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声誉受 到损害,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来说就是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必须要依法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声誉,对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 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给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着对食品进行检验,从而确定该项食品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能生产、经营该食品的重要任务。所以食品检验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

5.食品安全法34条规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简介: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没有你说的第一款第十项

7.食品安全法148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理解: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一兜底条款,一般食品价格都是比较低的,原《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十倍赔偿可能也不过百来元钱,很多消费者因此没有维权积极性,但这一兜底条款将最低赔偿额提高到1000元,应该说是比较高的,较高的维权收益应该会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对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有重要促进意义。

最新食品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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