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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检假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13:12
本文关于关于产检假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产检假具体天数,真正的国家级法规出处

关于产检假,国家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怀孕具体月份时的休假天数,只有产检假的总休假天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七条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扩展资料:

女职工产检假期间的其他保护规定: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并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关于5.4.1 产检假的规定

各地规定不一,以北京市为例:(一) 女职工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当地政府有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也可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

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的,可按地方政府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原有福利待遇。

在北京: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二)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产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按病假处理。

(三)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 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在北京:《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也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四) 产假期间的。

各地规定不一,以北京市为例:(一) 女职工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当地政府有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也可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的,可按地方政府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原有福利待遇。 在北京: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二)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产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按病假处理。 (三)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

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在北京:《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也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四) 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施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则由企业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在北京:《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五)产前检查: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

根据规定,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六)奖励产假:即各地对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晚育的女职工给予的一种延长产假期限的奖励待遇。如北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农民、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适当奖励。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经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除享受以上规定的休假外,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七)接受节育手术的休假:计划生育手术是育龄公民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而采取的一项节育措施,不同于一般患病或负伤治疗。

职工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请假,不是休病假,而是休节育假(或称计划生育手术假);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而请假,也不是休病假。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确实需要其配偶护理的,还可以给其配偶一定期限的护理假。

( 八)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处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应顺延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之日,用人单位不得在其休产假期间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将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 (九)产假期限与。

3.产检假规定是怎样的

一、产检假的定义

产检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为了完善产检假的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权益,在劳动法的基础上,2012年4月18日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第六条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产检假及产假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注意: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四、温馨提示

产检假,用于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因此,孕妇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上述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去医院进行正常的产检。若企业单位违反规定不予批准产检假,可向劳动部门及工会反应情况,争取保障自己的权益。

4.2017年劳动法产检假规定是什么

《新劳动法》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检假的计算 我国对于女职工的劳动制定了特别的保护规定:产检假,用于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因此,孕妇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上诉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去医院进行正常的产检。

计算方法是: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温馨提示您,定期做好产检,能更好地了解孕妇和胎儿的身体变化和发育情况。

此外,孕妇在怀孕期间要注意饮食和休息,进行适当的活动,为能产下一个健康的宝宝做好基础! 产检假要开证明吗 产检假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是否要开证明的条例,不同公司不同地区有不一样的处理方法。 有些公司是让提供每次产检预约时间的复印件,也就是产检预约单,有些公司需要提供产检记录,或者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等。

总之,大家去产检就把各种资料都留下来,有个说法总比没有的好。 产检假有次数规定吗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

国家只是在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所以你可以持你在医院建档的卡拿去请假,那上边会注明你下次产假的日期。

关于产检假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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