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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电缆工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14:24
本文关于电力电缆工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关于供电有哪些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了《电力法》。

扩展资料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关于电力法

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 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 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 、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 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 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 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 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 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 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 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 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 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 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 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 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 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 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 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 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 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 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 术。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 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 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 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 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

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 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 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 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 网并网运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 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 决定。 第二十三条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 规定制定。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 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 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 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 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 ,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

3.关于电的法律法规

安全用电制度

1.要树立安全、节约的用电思想。

2.严禁生活上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3.电源、电闸下方禁止摆放易燃物品和仪器设备。

4.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违章用电。更换保险丝、保险管等不得超过额定电流,注意人身安全。

5.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6.电器设备及配电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请专人修理。不得擅自乱改线路和乱接电线。

7.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8.注意防止电器设备受潮。

9.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10.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和人体分离后,在实施抢救。

4.关于高压线的纠纷,一般要涉及到那几种法律法规

这些居民楼顶上的电线都是11万伏的高压电线,会产生较强辐射,对人体有危害。另外,由于电压高达11万伏,而且电线设备可能发生故障,因此建筑物高压线“有害论”与“无害论”的来源

国外专家从流行病调查的角度得出“有害”的结论;

国内专家从电学的角度得出“无害”的结论。

2、高压线对谁的影响最大

对少年儿童的影响大,对成年人的影响小。

3、高压线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英国流行病调查人员的结论:居住在有电磁辐射下的儿童其白血病发病率为700分之一,比居住在无电磁辐射的儿童发病率(1400分之一)高出一倍。

瑞典国家工业与技术发展委员会的结论:1、15岁以下儿童如果暴露在平均磁感应强度大于0.2微特斯拉的环境中,则患白血病为一般儿童的2.7倍以上;2、若磁感应度大于0.3微特斯拉为3.8倍。

美国加州健康科学评价机构的结论:“电磁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罹患儿童白血病、成人恶性脑瘤、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流产等的危险性的增加,可能引起自杀和成人白血病。”

4、高压线是如何对人产生影响的? 其安全指标值?

高压线中传输大电流,大电流产生的磁场对人的健康有影响。

英国专家认为:高压线产生的磁场安全值为0.4微特斯拉(μt),高于该值,儿童将面临患病风险。

5、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220千伏的高压线在百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

132千伏的高压线在数十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

11-66千伏的高压线在十数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

埋藏在地下的高压线只在数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

6、我国的高压线建设标准远不能满足安全要求

我国的标准规定:磁感应强度低于100微特斯拉就满足高压线建设标准。

7、高压线对房地产的影响已经显现

业主们发现高压线对房产的影响已经开始了,1、高压线附近的房屋租金价格下降;2、高压线旁的二手房的买卖也受到影响,高压线使得辛苦奋斗了一辈子才换来的房子面临贬值;

开发商也发现高压线附近的房屋销售不顺。距其的安全距离室外不得低于8米,

5.我国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由哪些

电力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统领下由部门法律和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构成的体系。

一、宪法。

二、部门法(含电力法、刑法、民法)等有关电力等方面法律构成的部门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电力保护和布置的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关于电力保护等规定。

电力法律体系的适用法律分四个层次:

1、属于法律体系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属于行政性法规的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3、属于部门规章的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 、地方性电力法规。

电力电缆工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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