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经济指标型投资协议,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合作投资合同范本
原发布者:尚阅科技
合同编号:_________投资公司合作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投资公司合作协议范本甲方:证件号码:电话:联系地址:乙方:证件号码:电话:联系地址:风险提示: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一、双方根据友好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_________公司,为了合作的顺利进行,达成本协议。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1、总投资为________万;__________(名称),以__________出资价值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并以本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______%;__________(名称),以__________出资价值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并以本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所占股份为______%;以上现金出资用于本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到账期限:公司注册完成后,___日内,注册资金_________万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账户作为公司开业后
2.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有几种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这类条约是在相互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对通商航海等事宜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贸易条约。其重点在于保护商人,而不是投资者,不属于专门性的双边投资协定。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等国家逐渐在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增加了有关保护国际投资的原则性规定。 (2)投资保证协定。
美国创立的模式,后被某些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所仿效,故也称为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其特点重在对国际投资活动中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特别是与内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保障。
所以,这类协定主要规定代位求偿权、争端解决等程序性问题,其内容主要是: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争端的解决。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联邦德国首创该模式,亦称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其特点是内容详尽具体,以促进和保护两国间私人国际直接投资为中心内容,既包含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关于代位求偿权、争议解决等事项的程序性规定。
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也开始采取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来保护投资。 与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所不同的是,美国式投资条约的保护要求更高,条件也较为苛刻。
3.一方出资,另一方出力合作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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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伙人投资合作协议书 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地址:。 第三条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8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2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如何写单方投资意向书
红星美凯龙集团投资意向书 尊敬的哈尔滨市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心和支持我公司的发展。
一、红星美凯龙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红星美凯龙连锁集团自1986年创业以来,始终以建设温馨、和谐家园,提升消费者居家生活品位为己任,至今已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南京、长沙、南昌、济南、成都、西安、石家庄、常州、无锡、扬州等地开办了50家大卖场,商场总规模达450万平方米,2008年销售总额近250亿元,成为中国家居业行业的第一品牌。 经过22年的奋斗,红星美凯龙与宜家、麦德龙、百安居、沃尔玛等国际连锁巨头结成发展联盟。
红星美凯龙连续3年保持25%的增长速度,三年翻了一番。在建项目有上海红星美凯龙第四店---真北路二期、上海红星美凯龙第五店—浦东家居广场、北京红星美凯龙第三店—世界家居广场、广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具广场等,预计未来两年内销售规模将翻番,企业竞争力将大幅提升。
红星美凯龙连锁集团连续5年挤身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前50位,2003年再度当选中国最具竞争力100家名牌,2004年荣膺““2004中国最具竞争力民营企业50强”、“中国连锁经营企业50强”,2006年获得“中国家居行业核心竞争力第一品牌”、“中国家具连锁最具影响力品牌”,2008年荣获“国内影响力品牌领袖大奖”、“家居家装行业影响力品牌领袖大奖”。红星美凯龙被全国工商联和劳动保障部授予“就业与再就业先进单位”称号;被中央组织部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被共青团中央授予“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青年文明号”。
红星人的共同愿景是:到2020年建成200家品牌连锁大卖场,打造中华民族的世界商业品牌。 二、企业的发展目标 哈尔滨 市GDP近年与人均经济指标都取得了良好的成就,在国内商业发展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红星集团把在 哈尔滨 市建立大型家居连锁卖场作为集团2008年发展计划的一部分。
规划中哈尔滨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项目预计为主体家具卖场 10-20 万平方米,商场建筑为地上5层,地下2层,预计投资10亿元,并通过高规格的建筑设计、高标准的招商引资,汇集2000多家国际、国内品牌进驻,将充分带动当地建材家具生产及流通业和仓储运输业的发展,营造浓郁的商业氛围、提升地区的家具消费水平。这将为当地提供3000多个就业机会,年纳税额2000-3000万元左右。
同时,根据土地情况可以增加销品贸、超市、写字楼、宾馆、精品住宅等其它商业形态,打造一个成熟商圈,并能为更广泛的商业活动以及公益事业提供理想的平台。 三、项目选址要求 一、项目选址需要位于城市发展主体方向,环线沿线,沿至少一条主干线(双向六车道以上公路),交通便利,衔接城市新区和周边地区,辐射功能突出,附近有多条公交线路及站台。
二、项目周围有一定商业设施和新建中高档住宅配套,为城市新型居住区域。 三、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或者商住综合用地,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四、土地面积50亩以上,50至80亩可做红星美凯龙商场、地块面积充裕,则可加入销品贸、超市、写字楼、宾馆、精品住宅等其它商业形态,打造一个成熟商圈。 四、发展模式 一、通过招牌挂过程,购买土地,自建自营项目。
二、当地寻拥有理想地块的合作方,合作方以土地和部分资金方式,我方以品牌加资金的方式,组成合资公司共同经营管理项目。 三、当地合作方以土地入股,我方以品牌和建设资金入股的方式,组建合资公司共同经营管理项目。
四、连锁加盟方式,当地合作方以现有物业对红星品牌进行加盟,红星负责前期招商与后期经营管理。 五、合作方要求 房地产开发商;相关投资公司或个人;其他形式土地所有人;国有土地所有者等 本公司本着多赢的态度,最大限度考虑合作伙伴的利益,并充分考虑当地政府的政策导向,兼顾地区和政府利益,为哈尔滨 城市建材家居市场的繁荣发展和地方经济的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请贵市(区)领导积极支持和推介!红星美凯龙诚邀各级领导来沪指导工作! 致 礼! 红星美凯龙集团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六、投资意向 (一) 已有明确投资意向的,请指明感兴趣的资产 (二) 尚无明确投资意向的,请指明企业对资产的偏好,例如资产类型(火电/水电/其他)、地域、装机规模、机组类型等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请填写下列表格 联系人姓名 手机 座机 传真 电子邮件 八、附件 (一) 附件一:通过2005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如有其他附件,请按上述格式列出附件清单 按照以上内容,把你公司的情况套进去,主要介绍本公司优势!以及投资的前景!你公司的情况只要你知道。 根据新“目录”,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将主要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领域:一是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
二是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备和基础产业。 三是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
四是运用先进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产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五是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
六是中西部地区的资源型及其他优势产业。七是出口型项目。
对于电讯、旅游、银。
5.政府招商引资怎样签约协议书
起草示范文本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1)签约主体要合法 原则上,项目落地县(市)、区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作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主合同)的签约主体,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市政府承诺相关政策或协调相关事项的,由市政府同投资商签订框架合作协议。
签约过程中需重点注意: 一是不能以招商引资合同替代土地出让合同、特许专营合同等专门的政府合同;并且,招商引资合同与这些专门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要保持协调一致。 二是通常情况下,投资协议多由投资商母公司同政府签订,而项目实施多由在当地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中要注意对投资商义务的包容性问题,即母公司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对其项目公司同样要有约束力。
(2)政府承诺要合法 一是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能超越权限替代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做出承诺(如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税收优惠等等); 二是涉及公用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如水、电、气、通信等)的,政府只能承诺协调,不能承诺包办; 三是涉及投资商与第三方关系的,政府不宜轻易承诺兜底责任(如有些项目中政府承诺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相邻关系纠纷均由政府出面解决,保证不让投资商承担任何责任等等); (3)扶持方式要合法 要把握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减免、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别,尽可能多用财政扶持政策,少用税收优惠政策。 2.双向约束原则 “双向约束”是合肥市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探索和总结出的一套较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也是提高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率的有效手段之一。
近年来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外签订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都把“双向约束”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具体合同条款予以落实,一方面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投资商各种优惠和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也严格约束投资商认真履行合同条款,落实项目投资和建设义务,兑现各项经济指标承诺。实践证明,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全面落实“双向约束”机制不仅是可行的,同时也是必需的。
3.可救济性原则 就是一方面要确保所有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同时要保证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诉讼、仲裁等渠道有效地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从这个角度考虑,招商引资合同应尽量避免约定一些模糊的、不可量化或者无法准确计量的指标。
(四)示范文本中《投资合作协议》相关重点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投资合作协议是示范文本中涉及的三份协议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份协议,是由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方签订的。该部分内容将着重从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扶持政策和双向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其进行重点阐述。
1.项目建设用地 (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21号)规定,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根据上述规定,绝大多数情况下,投资项目(包括制造业项目、服务业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用地均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
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项目用地需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不能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用地规模预审 在招商引资意向阶段,县(市)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提前介入。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投资情况、市场前景、产品工艺、税收预期、用地预期及在本行业中的排名等,开展用地规模预审,由开发园区填写《合肥市工业项目用地预审单》报市国土局审查,市国土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土委会领导审签后,方可签订入园入区协议(也即投资合作协议)。入园入区协议中的相关规划、产值(主营业务收入)、财税约束条款应一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之中。
用地规模预审作为项目用地(计划)安排的依据,应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及建设时序来统一规划,建多少,供多少,分期安排。 (3)地价 地价问题是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敏感内容。
投资合作协议是在招投标工作实际开展之前签订的,这时最终供地价格没有确定,而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土地甚至零地价供地都是违规的,因此示范文本中约定投资方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工业(商业、住宅)用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价格不低于合肥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挂牌价格,具体的挂牌价格我们放在补充协议中表述,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投资方竞买成功,投资方应及时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价款以成交价为准。
这样投资方必须通过竞买、摘牌等方式取得土地,对其成交价高于意向受让价的部分,只能。
6.股权投资协议怎么签
一、交易结构条款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
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二、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三、承诺与保证条款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2、各方签署、履行投资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标的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约束;3、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4、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他债务;6、投资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及以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治理条款投资方可以与原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措施进行约定,以规范或约束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的行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则,分配红利的方式,保护投资方知情权,禁止同业竞争,限制关联交易,关键人士的竞业限制等。例如:1、一票否决权条款。
即投资方指派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或监事,有些情况下还会指派财务总监,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公司股权或组织架构变动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资后企业的规范运行。2、优先分红权条款。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因此,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为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可以约定投资方的分红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3、信息披露条款。
为保护投资方作为标的公司小股东的知情权,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标的公司定期向投资方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及时通知投资方等。五、反稀释条款为防止标的公司后续融资稀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或股权价格,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Term),包括反稀释持股比例的优先认购权条款(FirstRefusalRight),以及反稀释股权价格的最低价条款等。
1、优先认购权。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之前通知本轮投资方,并具体说明新增发股权的数量、价格以及拟认购方。
本轮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按同等条件认购相应份额的新增股权。2、最低价条款。
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轮投资价格。如果标的公司以新低价格进行新的融资,则本轮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无偿向其转让部分公司股权,或要求控股股东向本轮投资方支付现金,即以股权补偿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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