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卫生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2.卫生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3.求文档: 医学生学习卫生法的重要性
医学生学习卫生法的重要性 新中国建立以来,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直接催生了一部部法律,也使中国人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作为一名医学生,与我们日后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便是卫生法,日后我们少不了要用到这部法律,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在古代,“卫生”一词主要是指“养生”,有“护卫生命”的意思。在现代汉语中,广义的卫生则是指为了一种好的状况而进行的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称。现在,卫生概念已经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含义已经有了很大的扩大。所以,法律上的卫生比医学上的卫生要广泛得多。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卫生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其中与我们相关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等。
平时我们看报纸、电视,经常会听闻各种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新闻,可以知道现在的医患关系日益恶化。作为一个准医生,今后免不了要碰到一些纠纷。这时候,对卫生法的熟悉了解可能会帮我们很大的忙,帮我们尽量避免一些法律上的麻烦。比如,当我们碰到一些紧急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如果你不熟悉卫生法,不知道正确的法律处理程序,就可能会手足无措,一不小心就可能引起医疗纠纷,麻烦缠身;反之,如果你熟悉法定程序,知道如何尽量避免风险、减少损失,那么你处理起来就心里有底,也就能更好的处理各种麻烦,规避风险。
在成为真正的医生之前,我们还有很多的法律程序要走。无论是到医院工作还是开私人诊所,我们都必须依据某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执业医师法,便是我们成为医生前必读的一部法律,包括医师资格的取得,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规则,医师的考核和培训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是作为一个菜鸟医生从业前的必读知识。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是我们面对医疗事故的指南,帮助我们处理各种纠纷。
同时,卫生法作为一部法律,同时发挥着警示的作用。与所有的法律一样,它规定了违反法律的各种处罚,约束着所有医疗卫生从业者的行为,使各种从业行为变得更加的规范。作为医学生,我们应该熟悉卫生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它提醒我们作为一个医生的职责、义务,同时它也规定了我们的权力,让我们更好的完成作为白衣天使的任务。
卫生法作为医疗卫生方面的基础法律,是我们医学生日后从医生涯的指向灯、保护伞,也是我们的长鸣钟。对于即将成为医生的医学生,这部法律尤为重要。
4.求600字 论卫生法律法规的社会指导意义(全分送)
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由其性质决定它是一门应用性的社会科学性的课程,它对我们医学、护理、药学、医学相关类专业学生具有特殊的社会现实意义。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提出了具体可行的目标,而与卫生相关的目标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民族健康素质明显提高;二是形成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三是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康保障体系。要实现卫生相关目标,与卫生立法的建设与完善以及进行卫生法制的全面实行是紧密相连的,而医疗卫生人才知法守法是关键。因此,卫生法律法规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其重要基础是一定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包括卫生法律意识,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时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依法发展卫生事业的需要:我国的卫生事业,是一位人民健康服务为中心,在适应新的医学模式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的同时,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们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卫生需求。成为人人都需要的,群众受益并承担一定社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
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需要:有助于树立卫生法制观念,在自己的健康权利受到侵害时,对健康权有一个全面、科学、系统的认识,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自己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依法遵守公共卫生法律规定,规范卫生行为,维护医疗卫生单位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范的自觉性。
医护人员的医疗卫生活动行为,要受到卫生法律法规的调整。医护人员要认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增强卫生法律意识,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依法从医,更好地为保护人们身体健康做出贡献。
5.卫生法律法规对护理的实际指导作用
护士人身安全得到法律保护
原文摘录:“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士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有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将承担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护士心声:据郑州市中心医院儿科护士长李金蕊介绍,护士们被侮辱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还有些患者或其家属对护士进行人身攻击。“现在好了,终于有了保障我们护士权利和义务的法规,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可以得到保护了。”
泄露患者隐私者会丢“饭碗”
原文摘录:护士有义务监督医嘱,如果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其中提出,要注意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如果有违反《条例》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执业证书。
护士心声:虽然在医疗工作者眼中,患者来治疗疾病在性别上没有差异,但是每位患者都有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信息,这就属于患者个人的隐私。尊重患者的隐私,不仅是患者个人的意愿,护士们也必须遵守这份职责,如此将更加有利缓解医患关系,使双方关系更加融洽,也有利于患者的康复。
李金蕊说,《条例》的实施不但对护士们进行保护,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她认为以后的工作制度会更加完善,责任也会增大。
3年之内护士配备需达标
原文摘录: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护士心声:“在节假日期间患者增多,护理人员明显感到短缺,护士们普遍感觉到工作量超负荷,在精神与体力上都是一种考验。”据李金蕊介绍,护理质量在临床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上起着关键作用,如果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那么对护士和患者都是一个好消息,也就不会出现监护不到位等状况。
6.卫生法律法规对护理的实际指导作用
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能上能下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上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 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满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害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假。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到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捍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来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 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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