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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18:18
本文关于展会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请教 有关展销活动的工商法规

第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 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 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负责人、参展商品类别、商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参展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要求赔偿。举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消费者可以向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举办单位要求赔偿,其他举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商品展销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2.杭州会展法规有哪些

一、入场与审批1、展览会主办单位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组织机构的批准文件。

且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租用展馆内经营与展会主题无关的业务,展会配套服务经营权属台州市国际会展中心,否则,中心有权取消。公安部门审批主办单位应在十五天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举办大型活动申请表”、“大型活动消防审批表”,申报时应具备的主要文件:(1)主办单位办活动的报告、文件、上级有关部门的批件,总体平面图,特殊装修平面图(包括施工图)。

(2)展览会实施计划。(3)需要向公安部门说明的有关材料(如必须参展的危险品以及动用明火等)。

(4)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方案。(5)各类证件样张。

2、主办单位到会展中心举办展览会,除特装外,所有的标准摊位由中心统一安排,以便于管理。3、参展商代表须先到会务组办理报到手续,领取代表证、布展证等证件后方可入场。

进场、布展、展出期间需佩带统一证件。4、参展单位应根据组委会的日程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布展、撤展,在指定地点展示交易;如需提前进馆布展的单位,需事先与主办单位联系。

平面图提交(1)参展单位的展位平面图应于开幕十五天前提交中心有关部门审定。摊位搭建和拆除应严格遵守现行的消防安全规定及中心展位搭建和拆除的有关管理规定。

(2)特殊装修的展台,主办单位应通知施工方在进馆前两周,将展台设计、施工图纸交中心有关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3)进馆前一周,展位搭建单位需填写施工人员登记表交承办部门办理施工证,所有施工人员须凭证出入场馆。

(4)进馆前二天,展位搭建单位应将其所有参展商的定单,附水、电、气分布图交中心有关部门审核。二、摊位搭建和拆除1、主办单位不得对展厅造成任何损坏,不得改变或影响展厅的建筑结构。

凡经主办单位使用时所损坏财物的修理费用,经中心物业部估算后并由展览主办单位全额赔付。2、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大堂内施工、搭建或拼装。

不得改变大楼地面、墙、门窗或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结构。不得在大楼任何部位钉钉子、扭螺丝或钻洞。

3、中心仅允许使用可擦洗的粉笔或胶带在展览大厅地面上标识摊位位置,其它涂料地面划线方法不可使用。4、中心仅允许使用非残留性的单面、双面布底胶带将地毯和其他地面覆盖物固定于地面。

不允许在石质地面或墙面上使用粘胶物。主办单位应负责除去所有在租用区域内的胶带和残留标记,因使用未经批准的胶带所造成的对建筑物任何的损害补救工作由中心进行,其费用由主办单位全额承担。

不允许参展商在场馆内使用背面有粘性的(可粘贴)图案或宣传品粘于建筑物的任何部位,中心因除去此类物品并修复任何损坏物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主办单位负担。5、不允许主办单位在妨碍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空调排风口和厅/室内空气流动的地方搭建隔离物、展板或堆放任何物品。

6、搭建摊位使用的材料应为非易燃物,且燃烧扩散率不低于2级。7、不允许设置永久性的吊顶。

8、不得在通向出入口的过道上放置障碍物。在展览期间观众进入租用区域的时候,所有出口不得锁住。

9、临时搭建物与墙面必须预留0.5米以上的检修通道。10、厅顶防火喷淋设施或灯具上严禁系挂物体。

11、主办单位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受过训练,能正确使用中心提供的急救/消防设施。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栓、灭火器和安全门的位置。

并确实保证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水管绕盘,灭火器和安全门不得因展台、隔离物、展品或其他物品而被阻塞。通向此类地点的通道亦应保证通畅物无阻。

12、中心将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展览会的运输、施工单位的管理。主办单位应通知所有运输、施工单位在进馆前一周将运输、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交中心承办部门,统一制作展览会施工人员证件,无证人员不得进行任何与展览会有关的现场施工。

13、展览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公安管理部门批准的平面图施工,未经许可,不得任意修改。三、厅内设施使用要求1、电梯(1)自动扶梯和客梯:观众自动扶梯和客梯仅供运送参展商和观展公众使用,而不能用于运送货物。

(2)货物电梯:展品及大件货物仅可通过货物电梯进入各层展厅。2、空调租馆期内主办单位要求使用空调设施的,须于开展前三天前向中心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3、电器安装(1)中心为所有标准摊位的照明及电源安装提供服务。需24小时供电的电器必须事先向中心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若需延时供电、供气、提供电话必须事先向中心承办部门提出申请。(3)电器线路,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由持有效电工操作证的人员施工,并随时接受检查。

(4)敷设的电线,应采用护套线,其接头必须采用专用接头连接,除灯头线外不得使用花线,横跨通道的电器线路应有过桥保护。(5)碘钨灯等高温灯具、霓虹灯具不得擅自安装,霓虹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需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室外的电器照明设备都应采用防潮型,落实防潮等安全措施。(7)每个标准展位,配备1KW的用电量,如超出应事先提出申请。

(8)每个标准展位的。

3.会展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是

众所周知,展览业中组织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参展企业。

会展组织者为参展商提供包括寻找场地,划分展台、招来观众等服务,参展商因此给付会展组织者参展费、展台租赁费等报酬。由于会展汇聚巨大的信息流、技术流、商品流和人才流,参展商希望通过会展这个平台集中展示,批量促销、推出新产品、寻找新客户。

会展组 织者与参展商在这种相互需求关系的作用下,二者通过订立会展协议书、参展协议书,约定会展活动中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在我国会展法律法 规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会展活动中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对于调整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纠纷的产生、妥善处理 会展中的问题,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合同法》还没有将会展合同单列,会展合同在我国还属于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而言,除了应类比适用《合同 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参照合同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会展法,因此相关领域内的法律如《合同 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等,还将起重要的调整作用。

4.于1988年5月31日修定的《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从1955年1月1日

B

依据:

第三条

具有下列特点的国际展览会可以得到本公约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国际展览局的注册:

A) 展期不短于6个星期,不超过6个月;

B) 应将参展国使用展览会建筑的管理规定写入展览会《一般规章》中。如果邀请国的法律规定对财产(不动产)征税,组织者应负责缴纳。只有按照国际展览局批准的规定所提供的服务,才可以是有偿的;

C) 从1995年1月1日起, 两届注册类展览会的举办间隔期不得少于5年;第一届展览会可于1995年举办。尽管如此,国际展览局可以接受比上述规定提前不超过一年的举办日期,以允许纪念某个具有国际重要性的特殊事件,但不改变已列入原日程表的5年举办间隔期。

5.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

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

第二十六条 在展会期间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商标案件的处理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请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被投诉或者被请求的展出项目已经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述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请求人除请求制止被请求人的侵权展出行为之外,还请求制止同一被请求人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在其管辖地域之内的涉嫌侵权行为,可以依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展会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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