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有关于保险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保险受哪些法律保护
保险知识的认知度不够,不少人对于购买保险是持观望态度,而下面通过了解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条款,加深对保险的认知,知道保险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购买保险时候多一份放心。
接下来太平洋保险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1、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2、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4、保险是免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5、保险是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
6、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保险理论和法律法规
初级:1、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即丧失的法律制度。
2、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道德危险:指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图谋保险合同上的利益而制造的人为的危险。
4、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5、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专业代理人: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7、兼业代理人: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8、个人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9、保险市场:是由保险市场机制系统、保险市场要素系统和保险市场种类系统构成的 有机整体。10、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12、定值保险:凡是在保单中记载有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叫定值保险。13、不定值保险:只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14、保险理赔: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后,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对遭受物质上的损失或人身伤害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核实并予以赔付的行为。15、手续费:保险人付给经纪人或代理人的酬金16、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7、保险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8、保险条款:保险单列明的反映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19、保险要素:构成保险关系的主要因素20、折旧:固定资产的使用有一定期限,在该期限内其取得时的成本分次摊销,计入各期费用。21、绝对免赔额:指在个保险人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要承担一定的损失金额。
22、动车机辆险: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2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4、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25、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2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26、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车证。27、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28、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29、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30、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31、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32、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3、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34、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35、机动车的驾驶培训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36、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7、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38、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3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4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记积分制度。
41、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42、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43、交通信号灯的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44。
3.保险条例(保单)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相关事项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投保人投保了国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也可以同时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产生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金额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保险车辆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 (六)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被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的合格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4.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车辆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5.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6.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7.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十一)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二)除本保险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及各种辐射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 第十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根据不同车辆种类协商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四)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在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之上,选择相应的本保险赔偿限额,赔偿区间限额的下限为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及保险费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
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年费率进行计算,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时按短期月保费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签定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单另有约定的,应在约定时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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