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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标适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20:42
本文关于国军标适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军工四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一、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2、《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

3、《GJB9001C-2017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审查管理办法》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

相关法律法规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

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

法律法规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2、《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3、《GJB9001B-2009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关于军工四证的问题融融网上面都有,希望可以帮助你。

2.什么的产品才需进行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JB9001C-2017)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JB9001C-2017)是民企进军工的一把钥匙,也就是说你的产品可以用于军品的生产,用于航空航天航海,兵器等。

没有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GJB9001C-2017)的企业是不可能进入军工体系的,当然也有例外,那就是军工产品非用你的东西不可,没有其它可替代产品。例如目前有很多进口产品,他们没有国军标认证但质量可靠也可以采用他们的产品用于军品生产。

军品的特点是利润率高,质量可靠。多品种,小批量。

目前军工已经对民企开放,但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GJB9001C-2017)是个前提,当然最重要的是质量。采用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GJB9001C-2017)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能够帮助其提高整体绩效,为推动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进行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JB9001C-2017)的好处有哪些?1、稳定提供满足顾客要求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2、促成增强顾客满意的机会3、应对与组织环境和目标相关的风险和机遇4、证实符合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能力5、证实具备装备建设相关任务的能力。

3.新版国军标(GJB9001C

GJB 190

GJB 368

GJB 450

GJB 451

GJB 571

GJB 841

GJB 900

GJB 907

GJB 908

GJB 909

GJB 1269

GJB 1362

GJB 1405

GJB 1710

GJB 1909

GJB 2547

GJB 2786

GJB 3206

GJB 3872

GJB 4239

GJB 5000

GJB 6600

GJB 8000

4.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 合同要求

刚刚看了两位的回答,我也想讲几句话:

1)一定需要。无论你是建立军标(GJB)还是民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都有“合同评审”过程的要求,不可删减。你们是原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有能力保证能够满足顾客的产品要求吗?所以要进行“合同评审”。

2)但是,这份合同是要你们直接顾客的合同,如果军方是“间接”的顾客,那就不要“军方”的合同,只要“军方”的“供方”和你们签的合同。“供方”是你们的“顾客”。如果军方是你们的直接“顾客”,那就一定需要了。

3)至于,你们是否要按照军标建立体系,因为你们本身不是军工企业,那就不一定了。要看“顾客”包括“军代表”的要求了。军代表说的对!

5.中国工商法 全部法律条例

我国没有《工商法》,关于销售法律条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于篇幅过长,第七章至二十三章请登录政府网站查询(详见参考资料),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

6.最新适用法律法规,标准清单有哪些

您好,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法律法规的标准清单有很多,不知您是指哪一方面。

例如: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m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9.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9.1)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3.30)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29)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1987.4.30)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1987.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7.1.1)

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1987.8.1) 等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国军标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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