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员工股多涉及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员工持股相关法律
员工持股是公司的行为,没有相关法律。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简称ESOP)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在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往往是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委托员工持股会管理运作,员工持股会代表持股员工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
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即员工持股计划,又称之为员工持股制度,是员工所有权的一种实现形式,是企业所有者与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和未来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员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或股权)而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是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
主要作用
(1) 奠定企业民主管理的的基础。
(2) 扩大资金来源,增加员工收入。
(3) 留住人才,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
(4) 调整企业收益权,转变企业约束机制。
2.试述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性质
职工控股制度主要是指在股份公司“内部”或“外部”设立管理职工股的管理机构,公司以某种形式赋予包括企业经理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全部或部分股份,帮助企业职工持有公司股票并以此为基础让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一种新的股权制度。
中国证券市场中,一直将大小非解禁视为洪水猛兽。今年3月1日,锁在笼中达36个月之久的中国平安(601318.SH)8.59亿股限售股(大小非)解禁。
3月10日,按中国平安收盘价47.24元/股计算,价值约406亿元,因此,人们在二级市场中是很关注这只“出笼之虎”的所作所为的。但意想不到的是,另一个涉及中国平安大小非本身的话题,却随着中国平安员工的激烈反应而持续发酵。
在涉及争议的资产中,除去中国平安高管持有的60多亿元之外,340多亿元资产却由1.89万名中国平安员工持有。而这场中国平安的股权争议的“地雷”是在10多年前就埋下的,只是一直没有“引爆”而已。
简单来说,这1.89万名中国平安员工并未直接持有中国平安股票,而是以获得股权证的形式持有由中国平安工会控股、由原职工合股基金改制成的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三公司”)间接持有中国平安的股票。 1997年至2001年间,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其间号召员工购买公司股份,购股价为每股1.76元,平安保险公司开出了收款收据,随后,向购股员工发放了三公司的股权证,再由三公司直接持有中国平安股票,通过多年的送配,三公司持有中国平安股票时至今日达到了惊人的8.59亿股,而每年的分红则由三公司直接划入相关员工的中国银行账户,分红已达10年。
当中国平安在A股上市后,三公司表示自愿将这些属于员工的股份锁定36个月,直到2010年3月1日解禁。 在解禁前夜,今年2月22日,中国平安公告称,三公司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表示其中绝大部分股份都将在未来5年内分步减持,其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2月28日所间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30%,其减持方式为二级市场公开出售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
于是,这颗被延时“引爆”的“地雷”,终于爆炸了,爆炸的“引信”是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年底突然出台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中规定,限售股股份套现后,个人所得须交20%的个人所得税。自愿锁定36个月的中国平安限售股正好有溯及力,被逮个正着。
另一个爆炸的“副引信”则是三公司之一的新豪时公司通知需要减持的员工,减持时需缴纳22%~25%的企业所得税;此后,还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持股员工必须承担40%的税赋,在这里,还姑且不论新豪时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减持时需支付不菲手续费。
如按新豪时公司这一通知,中国平安持股员工须支付总值约162亿元税赋。由此,许多持股员工表示,对三公司实施权益运作存疑,出资人知情权被剥夺等。
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说易不易,说难不难。不容易之处在于争议双方利益的严重不一致,容易之处在于内中的法律关系很明晰。
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谁是这些中国平安股票的合法所有人?中国平安员工可否直接持有?三公司是否一定要代持?这种代持是否具有合法性? 从法理上讲,追根溯源,这些中国平安股票的原始出资人是1.89万名中国平安员工,无疑,他们便是这些中国平安股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正常情况下,原始出资人和合法持有人应当是合二为一的,但在中国平安股票上,两者却是分离的,因为中间加入了三公司的代持行为,从而使得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表面上,这1.89万名中国平安员工分别拥有三公司的股权证,但实际上他们并不是三公司的股东,因为在工商局的三公司档案中,他们并未载入股东名册里,根据老《公司法》,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就需要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但时至今日,三公司仍是责任有限公司,从这个角度讲,这些拥有股权证的中国平安员工并非三公司的股东。
但同时,这些中国平安员工出资购股、每年分红却又是毫无异议的。因此,从法律上判断,拥有股权证的中国平安员工实际上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而三公司无论有多少可以代持的合法契约,其身份也只是名义持股人、显名股东而已,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持股人、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都是明确的。
除非有专项的或一揽子的委托授权文件,代持人未经出资人同意而作出的种种承诺,如三年锁定承诺及分期减持承诺,在法律上都是站不脚的,有越权之嫌,而越权者无疑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发生争议后,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让这些原始出资人即中国平安员工直接持有这些中国平安股票,而非由三公司代持,当然,原始出资人自愿让人代持,则另当别论。
如果三公司拒绝这种改变,中国平安员工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让属于自己的股份确认到自己的证券账户名下。在这里,姑且不论三公司的三年锁定承诺及分期减持承诺是否有越权之嫌,就目前税制环境下,中国平安员工个人减持时必须承担20%个人所得税,这是法律义务,但也没有必要因不必要的代持而超。
3.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设立、年检、注销必须遵循的法规。 二、公司成立运营期间 1、《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2、《物权法》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另外,物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涉及物权担保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3、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4、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5、《婚姻法》、《继承法》
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股东因为婚姻、继承事项的出现,而出现股东或股份的变动,这方面上述两部法律均有调整。
6、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8、会计法
公司运转,各种经济指标都要用数字来体现,而体现的数字都要受《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违背该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9、《担保法》
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三、公司终止时
公司的终止,就是公司作为法人人格的消灭,无论是股东自行决定解散还是申请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这时的操作《公司法》有规定;而到了资不抵债的时候,申请破产就要受《破坏法》的调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法》
4.企业员工应该学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公司给员工分股,员工应注意什么重要内容
首先,公司进行股权激励都是有一个正式的、统一的法律文件和流程的,不肯能是随意的、单个的进行员工股权激励的,因此,一旦出现公司对个别员工进行口头上的股权激励时,员工需要谨慎。
其次,股权激励本质上是公司为了长期能够留住核心员工而给予员工一种股东权益,使得其有了主人翁意识,从而更好的为公司服务,从而获得公司和员工的共同成长,基于此目的,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应当进行公示公告,且是双方合意的选择,而非单方面的选择。
再次,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员工需要在签订股权激励合同前注意看股权激励合同是否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内容,股权激励合同的中的格式条款是否有特殊说明,是否存在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如果有请勿随意签署。
同时,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员工想要参与股权激励的时候需要看清股权激励解锁的具体条件。一般而言,股权激励解锁的条件包括三个大的方面:一是公司本身的工作业绩需要达到的一定的标准,二是员工自己的工作业绩表现,三是解锁的时间限制。这三个方面的条件都与员工自身的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需要员工看懂并完全理解。
另外,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员工要看清楚股权激励资格被取消的资格。一般而言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是为了留住核心人才,但是也会存在部分隐含在股权激励合同之内的违法违规或者显示公平的条款,因此需要员工特别关于被取消股权激励资格的有关规定,以防止公司在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自己不仅失去了工作,也失去了自己的股权。
最后,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一般在股权激励合同之中会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即管辖的法院在哪里?这关系到发生争议时员工需要到哪里主张自己的权利的问题,因此需要员工予以关注,谨慎选择参与股权激励。
6.职工维权方面的法律有哪些,就是关于职工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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