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新疆应急法律法规内容,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除国家法律法规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
2.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在政府应急管理组织的协调下,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与政府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相匹配的应急体系。
3、预防为主,防救结合。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区域合作和部门合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快速应对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公众的基础作用。
5、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动员企业及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同时,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6、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7、信息公开,引导舆论。在应急管理中,要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做到信息透明、信息公开,但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不仅如此,还要积极地对社会公众的舆情进行监控,了解社会公众的所思、所想、所愿,对舆情进行正确、有效引导。
3.新疆本地的安全生产法规有哪些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组织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章,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3.健全完善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5.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处理; 7.建立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具体职责如下: 1.市长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把安全生产列入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公共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检查、督促各位副市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公共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指挥或参与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通用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责负总责,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并确保其高效运转,检查、督促各位副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协调落实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建设并确保其高效运转,负责其他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分管工作中,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工作,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安全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对所负责的系统、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安监局。
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负责对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及各领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2.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负责督办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的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全市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发布工作等。
4.指导、监督、协调各区(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动态进行巡查,组织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组织查处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对权限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依法监督检查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执。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向()
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案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与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设立专项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5.国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 1.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 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 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 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3.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 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8.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9.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21.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2. 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3. 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4.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5.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6.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7. 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8.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9. 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0.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1.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7.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8.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9.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0.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1.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2.国家核应急预案 1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5.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6.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7.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8.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9.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待发布) 20.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待发布) 21.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待发布)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灾害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水法 · 防汛条例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防沙治沙法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防震减灾法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 森林法 · 森林防火条例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森林法实施条例 · 草原防火条例 · 自然保护区条例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事故灾难类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建筑法 · 消防法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道路运输条例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河道管理条例 · 海上交通安全法 ·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 电力监管条例 · 电信条例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环境保护法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公共卫生事件类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传染病防治法 ·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食品卫生法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动物防疫法 · 国境卫生检疫法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社会安全事件类 · 民族区域自治法 · 戒严法 · 人民警察法 · 集会游行示威法 · 监狱法 · 信访条例 ·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殡葬管理条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 · 保险法 · 证券法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预备役军官法 · 领海及毗连区法 ·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 国防交通条例 · 民兵工作条例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价格法 · 农业法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种子法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
6.事故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哪些
有关法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
有关法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规范性文件,标准等。 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4类,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预案。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几章多少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该《条例》经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新疆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7章80条,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8.应急管理的主要内容
应急管理工作内容概括起来叫做“一案三制”。
“一案”是指应急预案,就是根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先研究制订的应对计划和方案。应急预案包括各级政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以及基层单位的预案和大型活动的单项预案。
“三制”是指应急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
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就是要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所谓“纵”,就是按垂直管理的要求,从国家到省到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都要制订应急预案,不可断层;所谓“横”,就是所有种类的突发公共事件都要有部门管,都要制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不可或缺。相关预案之间要做到互相衔接,逐级细化。预案的层级越低,各项规定就要越明确、越具体,避免出现“上下一般粗”现象,防止照搬照套。
二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主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发挥我们国家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重要作用。
三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运行机制。主要是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分级负责和响应机制、公众的沟通与动员机制、资源的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城乡社区管理机制等等。
四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法制。主要是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把整个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纳入法制和制度的轨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建立健全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要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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