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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07:48
本文关于医生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1、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除参加手术及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入内。

2、手术室工作人员患上呼吸道感染者,面部,颈部,手部都有感染者及患皮肤病者一律不准进入手术间。 3、手术室应严格划分洁净,清洁区和污染区。

入口处的消毒脚垫应每日更换。拖鞋与私人鞋、外出鞋应分别存放。

4、进入手术室必须更换拖鞋,衣、裤、帽,贴身内衣不可外露,外出必须更换。 5、手术室内保持肃静,不可大声说话,禁止携带私人通讯工具入内。

除特殊紧急情况,一律不传私人电话。 6、连续施行手术时,应按I类手术、II类手术的顺序进行;III类手术及特殊感染手术应在感染手术间进行,术后及时进行清洁消毒。

遇有特殊菌种如:破伤风、气性坏疽、绿脓杆菌等感染手术时,应尽量缩小污染范围,术后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执业医师应遵守的执业规则有哪些

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执业医师(英文:Practicing physician)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3.医师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哪两个最为重要

(一)医疗卫生法律。

指由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主要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另外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

(二)行政法规。

指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三)部门规章。

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护士管理办法等。

4.当一个医生需要几个证 有哪些方面的法律规定 和法律法规

需要医师的执业资格证,此证只有两个级别,分别为:

1、助理执业医师资格。

2、执业医师资格。

以上执业资格这些都是医师的上岗证,一般来说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就算是合格的医师了,但是经验还不是很丰富,一般只做一些非常小的手术才,比较大一点的手术基本上都是由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的医师才有可能主持。

执业医师是执业资格,也属于初级职称,相当于工程技术人员的助理工程师一个级别。

主治医师是职称,属于中级的,与讲师、工程师一个级别,经验比较丰富了。

另外还有副主任医师,这是副教授级。主任医师是教授级。

5.医务人员应遵循哪些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医德规范如下: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医务人员可分为医疗机构、预防机构的医务人员(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健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已不存在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只有医疗机构或依法处于医疗机构地位的其他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致人身体损害的,才可构成医疗事故。

预防机构的医务人员从事本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不是医疗活动,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扩展资料医生的特征:全人类性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务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是为人类的健康服务,因此,医务行业职业道德具有全人类性。

这是医务行业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特征,是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严肃性医生对病人的诊断及药品的质量都关系着人民的健康,因此,医务人员对病人做诊断、开药方,发放、出售药品都必须认真、严肃,否则,将给人民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

平等性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从业者对患者一律平等,一视同仁,无论患者职务高低,何种身份都必须平等对待。平等性是医务行业职业道德的显著特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

6.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分类号】 23600693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0326 【实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1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

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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