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风险管控 > 正文

自治区试生产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08:06
本文关于自治区试生产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除国家法律法规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

2.新疆本地的安全生产法规有哪些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组织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章,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3.健全完善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5.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处理; 7.建立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具体职责如下: 1.市长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把安全生产列入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公共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检查、督促各位副市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公共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指挥或参与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通用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责负总责,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并确保其高效运转,检查、督促各位副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协调落实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建设并确保其高效运转,负责其他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分管工作中,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工作,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安全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对所负责的系统、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安监局。

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负责对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及各领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2.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负责督办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的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全市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发布工作等。

4.指导、监督、协调各区(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动态进行巡查,组织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组织查处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对权限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依法监督检查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执。

3.自治区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吗

有权制定,我国《立法法》第63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4.什么叫法律、法规授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及复杂性,某项行政事务可能由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情形有不少,如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站都不是行政机关,经《食品卫生法》授权,它们就能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和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事业组织。

事业组织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工农业生产服务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 (2)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系统,但法律、法规往往授权它们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如各种行业协会,它们有依法律、法规的授权管理本行业的某些行政事务的权力。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村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4)企业组织。

企业组织主要是行政管理的对象,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可授权其行使一定行政职权。 (5)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对一些需要运用专门知识、专门技能、专门设备进行检验鉴定的事务,法律、法规通常授权由一些有关的技术性机构办理。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被授职权以外的自身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5.企业未经过环保部门同意就试生产违反了哪些法律

一、有关法规对企业试生产提出了严格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提出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对企业试生产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试生产期间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污超标的,应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试生产期间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试生产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为2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试生产结束投入正式生产,应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当自治区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不一致时,应以哪一法律条文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对法律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规定。这就是说,如果自治区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不一致时,在本地区内以自治区的条文为准。例如,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22、女20,而自治地区对于这个年龄就相应放宽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自治区试生产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医生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