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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新农合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08:24
本文关于贵州省新农合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国家关于新农合有哪些文件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

你好,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不过以下文件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二○○三年一月十日)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组织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

(二)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经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向省级财政划拨。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

2.贵州省医疗保险有哪些相关政策呢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指我省行政辖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谋职业者、城镇失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按各地政策办理。 (二)职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政府建立了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制度,对超出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进行补助,具体标准按各统筹地区政策办理。

(三)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申请程序 患慢性特殊病需长期服药的参保人员,按各地政策向参保地社保局申报《门诊慢特病证》,审核通过后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就诊时持此证及医保卡即可按各地政策享受门诊慢特病报销待遇。 (四)异地居住参保人员患病后报销程序 参保人员外出学习或在异地长期居住的(限省内),可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在居住地开通异地就医定点资格的药店及医院可直接持卡购药或就医,按参保地医保待遇政策当场报销。

(五)城镇居民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参保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薄到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指定的社区(居委会)缴费办理即可,学生可在学校集中办理参保。 (六)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或药店购药结算方法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各地门诊统筹管理政策报销。

(七)参保居民办理患病住院程序 1、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的可在参保地所有定点医院自由选择医院诊治,按参保地住院报销政策享受医疗待遇。 2、需转外地医院就医的,经参保地首诊医院开具《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当地社保局审批后方可转院就医;未经批准,擅自转院就医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八)城镇(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规定 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符合“三目录”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具体标准按各统筹地区政策执行。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南通如东县出台《如东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加有效地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减轻农民大病医疗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卫生部、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省财政厅、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132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委员会、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苏卫农卫〔2009〕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自愿参与、互助共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镇合管会),下设办公室(县设在县卫生局,镇挂靠镇卫生所),各级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县、镇建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镇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按服务人口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参合对象与手续 第七条 本县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对象外,其他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 参合者必须以户为单位于上一年12月31日前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缴纳参合资金,办理参(续)合手续。

以户为单位每少参加1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该户参合人员医药费结报比例降低2个百分点。 第九条 新生儿自申报户口之日起即可缴费办理参合手续,自办理参合手续之日起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四章 基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省、市、县、镇政府补助的办法,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按国家、省、市要求,2010年基金筹资标准为人均160元,以户为单位每人自缴40元、省财政补助人均75元、市级财政补助人均2元、县级财政补助人均36元、镇级财政补助人均7元。

县、镇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划拨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镇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划拨至县新农合基金专户,年终由县财政与镇财政进行财力结算。

第十二条 建国前入党无固定收入的农村老党员个人应缴资金(人均40元)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各安排50%;农村五保人员(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五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人均40元)从五保户供养经费内统一计提,低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人均40元)由镇财政承担。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个人应缴资金(人均40元)由县民政局帮助缴纳。

五保、低保人员个人参合资金由各镇单独汇财政社保专户-医疗救助账户,县财政局再从医疗救助账户统一划拨至县新农合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个人参合资金由各镇政府按标准组织征收,采取村组干部上门征收或设点征收的办法。

所筹经费及时足额上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镇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个人参合资金征收工作的奖励和补助。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风险储备基金三个部分,所有资金由县统一管理。 门诊补偿基金(门诊补偿基金按提取风险储备基金后的30%计提,人均45元):主要用于参合者一般门诊、特种病门诊医药费的结报补偿等支出。

其中人均30元(15元用于村级门诊、15元用于镇辖区范围定点医院门诊)由各镇门诊包干使用,镇门诊包干基金透支部分由各镇财政解决;人均15元由县级及县外医疗机构门诊统筹使用。 住院补偿基金(按提取风险储备基金后的70%计提,人均100元):主要用于参合者住院医药费用按次分段补偿和脏器移植(肝、肾、骨髓)、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偿。

风险储备基金(按人均15元计提):主要用于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财务透支和超常风险(如传染性疾病的大流行)的应急等,由县合管会根据风险情况掌握使用。 第五章 参合者就诊与转诊 第十五条 参合者因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参合卡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

确需转县外医院就诊,由中心级以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六条 参合者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需定期到县外医院化疗、放疗、血液透析的,一年内只需办理一次转诊手续。

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

4.农村政策法规中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制度意见》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由政府组织 引导,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

即政府力图通过对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建,把原有的社区医疗制度改变为国家农村 医疗保障的主要制度,选择了“国家农村医疗制度社区办”的发 展路径。 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 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规定,地方财政对参 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 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 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 助资金。这标志着新型合作医疗开始具有合作保险的性质。

特别在贫困地区,政府的筹资占了主要的地位。在管理体制上明确以 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

就是在起步阶段以乡(镇)进行统筹的,也要“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 同时新型合作医疗还按照 统一模式自上而下地建立了协调委员会、县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构成了 政府全面参与的格局。

5.农村合作医疗是新农合吗

一般情况是这样的!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年度内门诊、住院医药费用可按规定的补偿比例报销。

享受补偿的办法如下:

(1)门诊:门诊不设起付线,门诊报销比例不高于25%。设封顶线为150元。

(2)住院:住院设起付线,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5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低于2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 40%;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低于4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30%,起付线为个人自付部分。比如:到乡镇卫生院住院,共支付医药费用1600元,扣除自付部分100元后,按报销比例50%进行报销,最少能报销750元。封顶线不高于7000元,是指全年个人报销总额累计不超过封顶线。比如:你一年内已住院两次,每次报销3500元,那么第三次住院就不能报销了。

6.新农合要交190元有法律依据吗

新农合缴费时间是上年度的四季度,2018年缴费从今年10月开始(具体开始缴费时间村里会通知),一般到12月20-25日结束。

如果在缴费期间没有缴费也可以中途参保,但中途不能享受国家财政补助,要缴清全年个人费用和国家财政补助,并在缴费三个月(各地不同,有的地方六个月)后才可以享受,也就是说要多缴费少享受,所以不要错过缴费时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农合对农民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新农合的每一次调整都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据悉,2018年的新农合将再次做调整,即缴费比例上升,所以未来农民可能要缴纳更多的钱在新农合上。

自9月起,各省市已经陆续开始进行新农合的缴费。截止目前,已经有不少地方出台了2018年新农合的缴费标准,安徽、海南、大连等地已经发出文件,上涨30元,个人缴费达180元;吉林省缴费提高到240元。

也就是说,与2017年相比,缴费150元的地区上涨到180元,缴费180元的地区上涨到240元。新农合的缴费比例上涨了,相对应的财政补助也会上涨,据悉各地财政补助普遍上涨至500元以上,具体数额则需要各省市出台文件说明。

同时,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也会有所上涨。如果是在乡级医院就诊,医疗费用超过800的部分,报销比例是高达90%。

其他情况的报销比例如下:门诊补偿:村卫生室就诊报销60%,而医院级别越高报销比例越低。住院补偿:镇卫生院报销60%,三级医院报销30%大病补偿: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则不设起付线。

而省三级医院补助比例提高到了55%。肺癌等近12种疾病,新农合补助最高达到70%。

当然,对于农村的一部分人来说新农合是实行免缴制度,同时享有新农合的所有权益,仅限于以下几种类型的农民:1、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残疾农民;2、由村集体进行抚养的人;3、农村低保户;4、农村五保户;5、农村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6、其他符合免缴新农合条件的。

贵州省新农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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