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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08:42
本文关于取暖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国家关于冬季取暖的标准的法律或法规(在线等,全部正确加100分)

冬季供暖室温国家标准

6.2 采 暖

6.2.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 房 温 度 (℃)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 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设计。

6.2.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2.4 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 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

6.2.6 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官方解释

16℃按国家标准确定

市政管委表示,不低于16℃的供暖服务标准,是按照上世纪80年代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BJ26-86) 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确定的。

一般居住建筑室内设计温度 16℃-20℃

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 18±2℃

厕所、门厅、走廊设计温度 14℃-16℃

起止日参考了气象资料

按“室外日平均温度小于等于5℃时开始采暖,室外日平均温度大于5℃停止采暖”的规定,综合本市20年的气象统计资料,目前本市采暖系统设计规范确定的冬季采暖小时数为2972小时,约为123天(四个月),冬季采暖时间为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为法定采暖日。

廊坊市热力总公司供热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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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主必须缴纳供暖费的法律规定

目前的供暖方式大致分为集中供暖和分户供暖两种,集中供暖包括热力集团集中供暖、小区锅炉供暖,分户供暖主要是分户式燃气采暖炉供暖和家庭空调供暖。在集中供暖的价格方面,要区分居民供暖(民用供暖)和非居民供暖(商业供暖)两种。

每个地区的暖气费标准价格不同,但暖气费的标准是一致的:

1.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

无论是集中供热还是小区自备锅炉,只要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用户,物业只能按总价30%的标准收取基础费。如果居民已经交的暖气设备运营费高于30%的标准,可以留好相关票据,向物价部门投诉,物价部门将督促物业向用户退还多收的费用。

很多用户都不理解为什么停暖后,还要缴纳基本费用?实际上,由于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室温达标,仍需周边保持一定的供热负荷。此外,用户暂时停用后,供热设施的配备及运行保障所产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减少。

热能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有两个特点:一是无法贮存。在供热期间,不管用户用不用热,供热企业都必须持续不断地供热。二是热具有传导的特性。即使住户不用热,实际上依然能吸收周边邻居(温度高处)的热量。根据实际测量,邻居室温达到18℃时,该住户房屋所吸收的热量可达到周边邻居室温的50%.

因此,如果是集中供暖,在供暖期,用户因某种原因停止供暖,仍需交供暖费。对于基本费用的比例,双方可以在供暖协议中约定。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照不高于“采暖费总计”的60%缴纳。

3.冬季“取暖补贴”相关法规

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以下简称"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由于历年来多次作过补充、修改,给工作造成不便。

为了方便工作,现将本市执行的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综合整理如下: 一、放取暖补贴的范围 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的住宅或单位宿舍和有暖气设备由个人经管的私有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应发给取暖补贴;家居本市有暖气设备的公有住宅或单位宿舍的职工,由国家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 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由单位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

但是,对于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住房的职工,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住集体宿舍的(主要指单位机要人员、警卫人员、炊事人员等夜晚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住集体宿舍的),可发给取暖补贴。虽因工作需要,但由于路途远等原因,平日就不能回家的,不能发给取暖补贴。

二、取暖期限和补贴标准 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期为四个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年十六元。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期为四个半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年十八元。 三、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原发给取暖补贴的职工,成建制搬迁或合并到远郊区、县,以及由于工作需要调到远郊区、县地区,新单位解决不了家属住房的,虽然职工本人住集体宿舍,仍可发给取暖补贴。

2、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单位每年扣除五元二角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发给职工本人取暖补贴十元八角。 3、职工宿舍部分房间有暖气设备,部分房间没有暖气设备,可根据没有暖气设备的住房面积比例计发取暖补贴。

4、住在装有暖气设备房屋的职工,因设备发生故障停止供暖半个月以上,或因修房经组织同意搬到没有暖气设备的房屋居住半个月以上的,由房管部门或供暖部门开具证明,单位可按在取暖期内停止供暖或搬出居住的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5、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家属来京探亲,本人临时迁出集体宿舍,住在无暖气设备的房屋,并自己负责取暖,可按在取暖期内临时居住的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6、在取暖期内新录用的人员,如学徒工,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按其报到之日至取暖结束之日的日历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7、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人、代课教师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已满一年,比照固定职工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在取暖期间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应按期满之日起至取暖结束之日止的日历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8、职工在职学习,参加各类农村工作队,因公外出(包括出国)工作,其家属仍居住在本市无暖气设备住房的,照发取暖补贴。 9、带工资上大、中专学校学习的职工,按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带工资的,不论其原来是否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均不发给。

10、受开除留用处分的人员,参照在职职工的规定办理。 11、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人员在监外执行期间,不享受取暖补贴待遇。

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可按在职职工的规定办理。 12、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或休养期间(包括长期到外地休养)的职工,原属于发给取暖补贴范围的,仍应发给取暖补贴。

家居外省市实行取暖补贴地区的单身职工,长期回家养病,如果其居住条件符合当地发给取暖补贴的规定,可按本市标准发给。 住院治疗的职工,住院期间发给的取暖费,由单位凭收据报销。

13、市无暖气设备住宅的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职工(以下简称"退职职工"),按本人居住地区(以户口为准,下同)的标准发给取暖补贴。家居外省地区的取暖补贴发放办法和标准执行。

退休、退职职工的取暖补贴由发放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或部门发给。 四、关于财政列支的两个问题 1、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休养在六个月以上的,其取暖补贴,企业单位由劳动保险基金中开支,机关、事业单位由预算开支。

2、休、退职职工的取暖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在"退休费""目"中列支,企业单位同"退休金"一样一并列入"营业外支出"中的"劳动保险费用"项目。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农村社队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实行取暖补贴制度。

六、本规定今后如无变化,不再另行通知,每年进入十一月份,各单位即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执行。

4.有谁知道相关冬季“取暖费”法律或地方性法规

《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中心各单位:

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依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决定按照新标准对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取暖费,新标准为在采暖季(每年四个月)按150元/人·月计发。同时,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现予以下发。

特此通知

附: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国家授时中心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遵循谁使用谁享受谁付费的原则。根据中科院、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授时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此办法。

第一条 凡居住在授时中心本部和蒲城授时部住宅楼、集体宿舍等,享受中心集中供暖的所有住户,均应按规定交纳取暖费。

第二条 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2.5元,每个采暖季按四个月计算。集体宿舍收取标准为每人每采暖季300元。

第三条 住户的建筑面积按经房产部门核准的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参照同类单元住宅面积确定。授时部住户的建筑面积按契约中规定的面积为准。

第四条 中心在读研究生居住在学生宿舍的不发放取暖补贴,也不收取取暖费。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住在集体宿舍(含学生宿舍)的按集体宿舍收取标准收取取暖费。

第五条 本部或授时部单身职工居住单元房的按取暖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六条 职工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居住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向房屋所有人收取费用。直接从中心本部或授时部租住的用户,由租住人交纳取暖费。

第七条 长期空关房屋,其所有人也须按标准交纳取暖费用。

第八条 应聘来中心本部或授时部工作的项目聘用人员,取暖费由招聘人员的项目组承担。

第九条 享受遗属补贴且本人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者,取暖费仍需按规定交纳,标准不变。但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教处审核、中心领导批准,可给予适当取暖补贴。

第十条 中心本部委托物业中心负责具体的收费工作,属中心本部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物业中心计算造册后交财务室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其它人员的取暖费由物业中心按户收取。

授时部具体收费方式由授时部根据情况决定。

所收费用一律上交中心本部或授时部财务室。

第十一条 凡应交纳取暖费的全体住户均应按时交纳费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或拒交费用的,中心本部或授时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制约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2008年采暖季开始实施,原来的取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同时废止。授时部照此办法执行。

参考资料:

5.我需要国家家庭暖气供暖相关条例(含费用)

各地区的供暖条例/办法 都只是对供暖公司、企业 用户使用提出规范

并不提及费用问题 (至少我没见过条例/办法中涉及具体价格的)

这个费用要看每年物价部门与当地政府新发的文件

如有需要 可以给你全文 百度审核厉害 有的在这里传不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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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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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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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按规定报请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报请供热监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略)

取暖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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