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抵制邪教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我国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 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刑法》第291条:……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智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00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我国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对邪教组织要坚决取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两次就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为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此外,邪教活动违反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其含义是:( 1 )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 2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 3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5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七、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防范和抵制邪教 参与邪教活动是违法的,我国《刑法》、《宪法》、《社会治巡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广大干部群众要提高识别邪教的能力,旗帜鲜明的反对邪教。
对各类邪教所散布的歪理邪说,要不听、不信、不传。 如果自己的亲戚朋友、街坊邻居有人信了邪教,要提醒他们提高警惕,千万别上当。
发现邪教组织在骗人、非法聚会或假借“传福音”等搞邪教活动时,要赶紧向单位、村(居)的领导和辖区派出所(公安分局)报告或拨打“ 110”报警。对于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迷信、伪科学和邪教的克星是科学,我们要铲除迷信土壤首先必须高举科学旗帜,采取一切措施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掌握科学知识,应用科学方法,学会科学思维、具备科学精神,战胜迷信、伪科学和邪教,在思想上筑立起一道防护墙,从根本上杜绝邪教组织的侵害。 (诚心回答你的问题,给好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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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对信邪教者有什么明确法规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具体法律规定与适用: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依法处理邪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防范和处理邪教违法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除运用刑罚手段对严重的邪教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外,对于邪教组织的一般违法活动,还要充分运用其他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手段予以处理,以防止邪教组织的滋生蔓延和社会危害。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处理邪教违法的规定分列在许多法律之中,主要包括,(一)《宪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些宪法规定,表明我国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既享有权利,也要履行义务,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
邪教组织成员自认为他们是超常之人,法律就不能管他们,这是明显的非法言论,是在对抗法律,(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二十七条、四十二条、五十条、五十四条等条款。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都是应受处罚的行为,(三)《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加强对宗教事务的规范管理来保护宗教与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切侵犯宗教与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都是违法行为。邪教活动当然也不例外,邪教组织成员冒用宗教名义,进行所谓的“传教”活动,其行为理应受到处罚,(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或者组建社会组织,都必须先依法申请登记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后,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方能以合法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进行合法的社会活动。
凡是没有经过合法登记、批准成立的任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都是非法的团体和组织,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属于非法活动。邪教组织都没有依法申请登记,更没有经国家批准认可,其进行的活动就是非法活动,其派生出的其他组织所从事的活动,当然也是应受处罚的行为,(五)《集会游行示威法》相关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邪教组织擅自组织人员进行的集会、示威活动,无疑是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六)《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申请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或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及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将不予许可”。 邪教组织以集体练功等方式擅自组织活动,宣扬邪教歪理邪说,是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
5.中国有没有关于“反封建迷信”的法律或条例
封建迷信不为罪,但是利用人的封建迷信思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目前刑法中的相关条文有:《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 法释 〔1999〕18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一 、构成本罪的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量刑标准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现已明确。
二 、本罪系新罪名,1979年刑法无规定。
三、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则按强奸罪、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单独定罪。
6.关于邪教法律将如何判刑
关于邪教法律将如何判刑如下:主要依据为:
依据《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 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罚邪教活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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