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广西海上环境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要依照什么法律法规
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 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 海洋自然生态区域;(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 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 口和海湾等;(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 所在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海 洋特别保护区可以分为海洋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海洋生态 保护区、海洋资源保护区、海洋公园等类型。 在具有重要海 洋权益价值、特殊海洋水文动力条件的海域和海岛建立海洋 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在珍稀濒危物种自然分布区、典型生 态系统集中分布区及其他生态敏感脆弱区或生态修复区建立 海洋生态保护区;在重要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油气资 源及海洋能等资源开发预留区域、海洋生态产业区及各类海 洋资源开发协调区建立海洋资源保护区;在特殊海洋生态景 观、历史文化遗迹、独特地质地貌景观及其周边海域建立海 洋公园。
2.予以警告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 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污证书、防污文书的; (三) 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 (四)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五)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洋功能有几个
(一)涉海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涉海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1、基础测绘条例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三)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法规性文件1、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2、关于国土资源部《报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3、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4、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5、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6、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7、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8、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 (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 海域使用类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海洋环保类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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