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电子秤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与计量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哪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量管理机构: 计量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过程中,加强企业计量工作是一项重要任务。我局在广泛听取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计量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加强企业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见附件),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实施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给我局。 特此通知。
【章名】 附件:加强企业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 企业计量工作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中原材料检测、工艺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物料和能源核算、安全和环境监测、责任制考核、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等方面,是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技术基础。企业只有用准确的计量数据指导生产和经营管理,才能达到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靠市场调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企业计量工作开始步入依法自主管理的轨道。面对我国将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形势,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迫切要求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这些发展和变化对企业计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因此,加强企业计量工作,仍然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企业苦练内功的重要内容。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积极促进企业增强自主管理计量工作的能力,加强对企业计量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使之有效地发挥技术基础的保证作用。
现就新形势下加强企业的计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要积极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计量器具采购、验收、使用及量值溯源等项规章制度,合理地设置计量机构和配备计量人员,采用先进有效的计量管理方式和方法,加强对企业内部计量工作的管理。 二、企业计量工作应与生产、科研开发、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消耗提供计量保证。
配齐、管好计量检测设备,做好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计量检测工作。 三、企业要做好计量检测设备和计量标准装置的量值溯源工作。
计量标准装置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四、企业有权建立对内部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的计量标准装置,并开展检定、校准工作。
对直接用于检定企业内部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装置,建标考核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请。 五、企业检定或校准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时,允许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技术规范中的检定和校准时间间隔、项目和测量范围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六、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条件开展强检工作的企业,经对最高计量标准装置建标考核合格后,可授权企业开展对内部使用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 七、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指导企业学习和采用国际先进的计量保证模式,完善已有的计量器具分类管理、计量数据管理、计量工作计算机管理等方法,逐步实现企业计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把监督管理企业行为的重点放在企业外部计量违法行为和计量纠纷方面。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尽快制定有关涉及企业之间物料、能源等计量交接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行为规则,以保障公平贸易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对于计量检测能力和计量管理工作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帮助、督促其加强计量基础工作方面。具体帮促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与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十、计量器具是一种特殊产品,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其他产品质量。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应建立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使进入市场的计量器具产品都符合产品标准和计量法制要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量器具制造企业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制造和销售计量器具的行为。
十一、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服务。组织计量技术力量为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测试难题;充分发挥计量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项服务;要组织建立社会公正计量站,为企业提供公证数据。
十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计量工作情况的调查、了解,保持与企业的密切联系,以提供有实效的指导。 十三、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所属企业计量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管理,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做好对专用计量器具的管理,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的企业计量管理经验。
2.与食品标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有哪些
食品标签的相关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乳制品的标签需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加工企业的标签规范需符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3.国家(工商局)对电子称的计量误差标准是多少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零售商品的销售,生产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第三条.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和生产商品. 第四条.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计算合格. 第五条.使用称重计量器具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实际净含量)与标称重量值(标称净含量)一致. 第六条.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如下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如下规定的负偏差: (一) 食品品种,价格档次 称重范围 负偏差 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6元/kg的食品 m<1kg 20g 1kg>的规定随机抽样核称,平均偏差应大于或等于零,并且单件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符合下表规定.核称抽样表: 商品批量 抽样件数 单件允许超出负偏差件数 小于或等于250件 大于或等于10件 不允许 大于250件 大于。
4.计量标准和计量标准器的区别
计量标准,是规范性文件,属法规,这应该是正确的
但是计量标准器应该是一个标准的物件,举个例子说:
国际单位制的长度单位“米”起源于法国。1790年5月由法国科学家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建议以通过巴黎的地球子午线全长的四千万分之一作为长度单位——米,1791年获法国国会批准。为了制造出表征米的量值的基准器,在法国天文学家捷梁布尔和密伸的领导下,于1792~1799年,对法国敦克尔克至西班牙的巴塞罗那进行了测量。1799年根据测量结果制成一根3.5毫米*25毫米短形截面的铂杆,以此杆两端之间的距离定为1米,并交法国档案局保管,所以也称为“档案米”。这就是最早的米定义。
由于档案米的变形情况严重,于是,1872年放弃了“档案米”的米定义,而以铂依合金(90%的铂和10%的铱)制造的米原器作为长度的单位。米原器是根据“档案米”的长度制造的,当时共制出了31只,截面近似呈X形,把档案米的长度以两条宽度为6~8微米的刻线刻在尺子的凹槽(中性面)上。1889年在第一次国际计量大会上,把经国际计量局鉴定的第6号米原器(31只米原器中在0℃时最接近档案米的长度的一只)选作国际米原器,并作为世界上最有权威的长度基准器保存在巴黎国际计量局的地下室中,其余的尺子作为副尺分发给与会各国。规定在周围空气温度为0℃时,米原器两端中间刻线之间的距离为1米。1927年第七届国际计量大会又对米定义作了严格的规定,除温度要求外,还提出了米原器须保存在1标准大气压下,并对其放置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但是使用米原器作为米的客观标准也存在很多缺点,如材料变形;测量精度不高(只能达0.1μm)。很难满足计量学和其他精密测量的需要。另外,万一米原器损坏,复制将无所依据,特别是复制品很难保证与原器完全一致,给各国使用带来了困难。因此,采用自然量值作为单位基准器的设想一直为人们所向往。20世纪50年代,随着同位素光谱光源的发展。发现了宽度很窄的氪-86同位素谱线,加上干涉技术的成功,人们终于找到了一种不易毁坏的自然标准,即以光波波长作为长度单位的自然基准。
1960年第十一届国际计量大会对米的定义作了如下更改:“米的长度等于氪-86原子的2P10和5d1能级之间跃迁的辐射在真空中波长的1650763.73倍”。这一自然基准,性能稳定,没有变形问题,容易复现,而且具有很高的复现精度。我国于1963年也建立了氪-86同位素长度基准。米的定义更改后,国际米原器仍按原规定保存在国际计量局。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70年代以来,对时间和光速的测定,都达到了很高的精确度。因此,1983年10月在巴黎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计量大会上又通过了米的新定义:“米是1/299792458秒的时间间隔内光在真空中行程的长度”。这样,基于光谱线波长的米的定义就被新的米定义所替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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