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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国人来华测绘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14:06
本文关于有关外国人来华测绘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外国人在中国非法测绘,判什么刑法

《测绘法》摘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2.涉外测绘有哪些内容

1。

来华测绘活动的形式 ①我国有关部门与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在我国开展以测绘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测绘活动; ②合资、合作测绘,采取这种形式的测绘企业,必须依照《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企业和从事测绘活动; ③在我国对外开放领域中,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我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的项目中包含测绘工作,从事此类测绘活动也必须遵守合资、合作形式的规定,必须由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中的测绘工作; ④一次性测绘,是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前提下,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的一次性测绘活动,简称一次性测绘。 2。

来华测绘活动需要提交的资料 来华测绘申请表;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专业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测绘活动的范围、路线、测绘精度及测绘成果的形式; 测绘活动使用的测绘仪器、软件和设备; 我国现有测绘成果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情况说明。 测绘综合能力考点1 工程测量中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

3.日本人在中国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倒底是什么活动

信息时间: 2007.04.28 有记者提出,近期有4名日本人到新疆艾比湖地区进行测量,被新疆测绘局处罚,请具体介绍。

李维森说,近几年外国人来华非法测绘事件时有发生,最近新疆又发生了此类事件。对外国人来华测绘,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两种合法形式。

一种是和我国测绘单位合作,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取得资质证书后,才可以在资质允许范围内进行测绘。第二种是外国科研人员和我国有关部门合作,在合作项目中遇到测绘的内容,必须专门报批,经批准后开展测绘。

国家测绘局和有关部门根据《测绘法》,今年初发布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国人非法测绘事件,由省、市测绘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这次新疆查处,也是依法进行的。因为测绘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大量的测量数据是涉密的,所以需要加强这方面监管。

4.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开展测绘活动的形式有哪些

两种形式:合资、合作的形式。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

上述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资、合作企业。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可以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是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

5.请问各路豪杰,有哪些有关“外籍国人来中国工作”的相关法律及注意

看《劳动法》 还有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这些可以自己找到得 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时间】980414 【关 键 字】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华税收政策解读(一) 1、问:如何界定外籍个人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的免税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ǖ钠诩湓谥泄?衬诹??蚶奂凭幼〕??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外(另有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外国来华的经济专家个人所得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外字〔1980〕第48号)文件规定,外国来华经济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外国驻华通讯社记者的工资、薪金收入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外字〔1980〕第48号)文件规定,外国驻华通讯社记者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当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如其要求免税,应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即对方国家明确规定免征我通讯社记者个人所得税的,我方也免征其驻华通讯社记者的个人所得税。

但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4、外国来华工作人员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0〕第189号)文件规定: (1)援助国派往我国专门为该国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3)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题第(1)条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4)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5)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5、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是否享受减免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1〕第185号)文件规定: (1)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信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按财政部〔1980〕财税字第189号文件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在华税收政策解读(二) 6、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来华定居,其从外国领取的退休金和我国领取的生活津贴、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1〕第185号)文件规定: 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来华定居,其从外国领取的退休金和我国领取的生活津贴、工资如何征税问题,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由我国安排工作,发给工资的,只就每月收入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安排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每月发给的津贴免税。

7、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是否有免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1〕第185号)文件规定,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薪金所得的免税,应当以该国对中国。

6.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开展测绘活动的形式有哪些

两种形式:合资、合作的形式。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 上述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资、合作企业。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可以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是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

有关外国人来华测绘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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