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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14:24
本文关于涉及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近年来有关烟草方面的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九条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2.烟草都有哪些法律法规

烟草专卖法律有”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

《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它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具体化,便于操作;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6月4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3.烟草都有那些法律法规

烟草专卖法律有”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它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具体化,便于操作;《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7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6月4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4.烟草都有哪些法律法规

烟草专卖法律有”一法、一条例、三个令和司法解释,这些规定成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日常执法的基本依据:《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它对《烟草专卖法》进行具体化,便于操作;《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7年2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公布,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6月4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5.卷烟销售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麻烦告诉我

收集分析卷烟零售客户调查问卷的各项指标统计数据中,透射出目前卷烟销售市场在客户业态、经营思想等方面变化。

以金华市浦江县城北访销线普查数据为例,分析如下: 业态分析: 城北访销线共计有证客户255户,其中有证户214户(停歇业2户),无证零售客户41户。有证零售客户业态分布中,食杂店200户,烟酒专卖店2户,超市5户,娱乐服务业2户,其它类3户。

从普查情况看,纯粹烟酒专卖店逐年减少(06年烟酒专卖店8家07年减少为2家);超市类逐年增多(06年超市类1家增加到07年5家)。 烟酒专卖类客户减少主要成因有两点:一是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赚钱门路越来越广,有的店主改行去做更大的生意;二是在烟草公司合理定量、合理客户类别、均衡供货、扶持中小户等多种举措实施下,单纯经营卷烟已无法取得高额利润;三是卷烟经营利润增长,难以追上房租费年年攀升的速度,因此烟酒专卖店转型是必然,经营范围呈多元化。

超市类客户逐步增多的原因归集为:一是2007年度烟草公司客户分类标准对超市定义标准有所修改。二是规模、规范经营的超市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和信任。

通过分析得出超市类客户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我们在实施卷烟营销工作中应将这个类型的客户作为卷烟销售的主力军和推动明码实价的领头羊来对待。 市场类型分析: 城北访销线城市卷烟零售客户共计155户,其中有证客户140户,无证客户15户,占本片区城市总人口比例0.698%;农村卷烟零售客户100户,其中有证客户74户,无证客户26户,占本片区农村总人口比例为0.637%.从数据来分析,农村零售客户分布密集程度逐步靠近城市。

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区域常住人口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按户籍人口数作为许可证办理依据存在不合理因素。 此次普查显示,较多的农村客户反映:由于烟草专卖许可证在自然村越办越多(只要条件允许,不管新办户邻屋是否有老客户都可以办证)。

农村有证客户分布过于密集,为争夺有限的消费群体,引起农村零售客户不正当竞争恶性循环,这也是农村明码实价工作难以推进的主要成因。 商圈类型分析: 城北214户有证卷烟零售客户商圈调查,其中商业(集贸)区16户,居民区(社区)172户,工业区24户,学区2户。

居民区客户居多,这也反映出城北访销线卷烟消费对象通常为附近居民,销售品牌较为固定,只有利于成熟期品牌的营销。由于经营方式、经营思想的顽固性,新品牌培育期间表现不好。

目前常规品牌数36个,一般居民区内的零售客户B类客户平均月进货品牌个数只能达到25个左右;商圈范围内的零售客户相对经营能力较强,A类户月均进货品牌个数在40个左右,但与城中片区、城西片区的A类客户月进货品牌44个左右相比应有差距。依据普查数据显示,在卷烟营销服务中客户经理应该将改善零售客户经营、提升零售客户素质作为营销工作的重要手段和工作突破口。

连锁方式分析: 目前卷烟经营还没有连锁经营,都是独立的经营个体。但有两种类型值得注意:一类是同一单店形象标志超市,形式是独立的,但是都是同一法人,如中联超市某某分店、信得利超市某某分店、兴客隆超市某某分店。

这一类客户经营较为规范,卷烟价格执行到位。另外一类则是同名个体超市,其经营者一般沾亲带故,经营者以外地人为主,在经营卷烟上存在不规范行为,卷烟价格的执行不到位,是造成卷烟市场价格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

虽然两者都存在圈内卷烟调剂现象,但是要区别对待。 经营时间分析: 普查问卷汇总结果显示,214个客户中一天营业时间不足12个小时2户,12-16小时99户,16小时以上113户。

可见时间战是零售客户普遍采取的经营模式,16小时营业时间的比例达到了53.3%.这群零售客户绝大多数都有棋牌、台球等业余经营,消费群体主要在外地人聚集的工业区、农村。 调查结果表明,零售客户相互竞争越来越烈,谋生获利不能单纯局限于副食、卷烟经营获利上,更多是牺牲休息时间,延长营业时间,促进营业额增长。

随着经济发展、信息的发达,零售客户经营副食不能仅局限于某一经营方式,多方位多渠道的灵活经营是食杂类客户将来的谋生之路。这就要提醒客户经理,在工作中要加强与零售客户的沟通,拓宽经营思路,扩充零售客户利益来源。

库存指导服务接受度: 城北片区愿意接受公司帮助建立卷烟库存管理系统的只有7户,只占总零售客户的3.3%. 零售客户不愿意参加库存管理的原因主要是: 1、很多客户的商品堆放都是杂乱无序,而且由于目前卷烟包装无烟箱,塑料包装拆开后都是增加堆放面积、陈列更凌乱,这是客户不愿意盘库存的主要原因。 2、农村客户认为本身经营卷烟都是要多少进多少,库存一目了然,不需要再劳师动众。

3、客户认为库存量和销售业绩都是商业机密,只要依法经营,公司没有权限管客户的库存。并且,部分客户认为他们的税收增加都与烟草公司公开他们的销售数据机密有关,认为这属于侵权行为。

此调查结果表明,零售客户对库存管理不以为然,十分反感,认为多次一举,此举最终会影响零售客户经营业绩和客户对公司的满意。

6.谁能告诉我一些有关烟草类的法律公文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 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 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 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 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 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 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 照顾。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 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 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 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 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 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 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 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 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 续。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 达。烟革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 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 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 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

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 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 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 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已经 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 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

代表品的价*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

7.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涉及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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