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保证金质押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具体规定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抵押反担保的法律规定
抵押反担保的法律规定: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1.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2.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3.保证金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目前我国有对合同保证金作出规定的法律是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进行招标活动时,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而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交定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扩展资料: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履约保证金相关法规
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对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见《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一)动产质押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5.如何理解保证金质押的特定化要求
下面这些可供参考,具体还要在实践中再做尝试: 目前,银行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个人住房、汽车消费信贷等业务上都涉及保证金问题,保证金对保障银行的债权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案件的执行力度,要求银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果相关业务的保证金不能发挥对抗第三人的担保法律效力而被人民法院扣划,将不可避免地损害银行的合法利益。 我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有五种法定担保形式: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
保证金是货币,属特殊动产,一般而言,保证金定性为债务人为履行合同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货币性质动产质押担保。所谓质押担保,须以转移占有作为担保生效要件。
因此,鉴于货币充当质押物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因此,保证金要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担保法律效力,应具备两个法律要件:一是质押物应当特定化,不能随意变更变动。
下面这些可供参考,具体还要在实践中再做尝试: 目前,银行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个人住房、汽车消费信贷等业务上都涉及保证金问题,保证金对保障银行的债权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案件的执行力度,要求银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果相关业务的保证金不能发挥对抗第三人的担保法律效力而被人民法院扣划,将不可避免地损害银行的合法利益。
我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有五种法定担保形式: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保证金是货币,属特殊动产,一般而言,保证金定性为债务人为履行合同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货币性质动产质押担保。
所谓质押担保,须以转移占有作为担保生效要件。因此,鉴于货币充当质押物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因此,保证金要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担保法律效力,应具备两个法律要件:一是质押物应当特定化,不能随意变更变动;二是质押物应当移交债权人占有。 人民法院能否为其他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扣划保证金的问题,实质是银行债务人账户中的保证金是否具有质押担保法律效力的问题。
问题中提及的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作协议》中,约定由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明确保证金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行等。对于此种保证金账户的担保法律效力,在实践中银行与法院的意见常存在差异,即银行认为债权人、债务人明确约定了保证金,且债务人根据实际业务量逐笔对应缴存保证金,银行依据合同约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对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限制、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化”及“转移占有”的金钱质押担保生效要件。
因此,保证金具有对抗第三人的质押担保法律效力,银行应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则认为银行与债务人之间仅设立了一个保证金账户,账户内的保证金余额根据双方合作业务量的变化而不断变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化”要件,尤其是保证金仍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而不是存在银行自身名下的账户中,不符合法律“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规定。
所以银行的业务操作仅是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控制了债务人资金,以实际控制手段达到担保目的,但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保证金约定并未产生法律上的担保效力,即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担保法律效力,在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保证金”时,银行无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银行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对于新增保证金业务,可以考虑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在批量业务中取消由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做法,由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明确约定由客户直接将应缴付的保证金逐笔支付给银行,由银行将资金存放在自己名下的专用账户中,以达到法律规定的“特定化”及“转移占有”的质押担保生效要件。
如属于单笔业务,则可采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的方式实现担保目的。 对于存量业务,可考虑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授权银行直接从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中全额扣划相应的保证金,存入银行自身名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达到“转移占有”的生效要件,实现对抗第三人的质押担保效力。
在无法改变当前业务操作模式的情况下,遇到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扣划银行保证金时,一方面提前做好扣划保证金预案,另一方面要主动、全面的提供合同、控制方式等能够证明被扣划资金确实处在银行控制之下、能够实现质押担保作用的证据,陈述该保证金与信用证、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作用及使用方式在担保法律效力上是完全相同的观点,争取法院的理解和支持,以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6.存单质押与保证金质押什么区别
存单质押与保证金质押的区别:
1、质押方式不同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而保证金质押是信贷业务广泛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的手段。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
2、质押风险不同
存单质押的风险存在于质押是否有效设立,以及质押权的实现方式能否保障债权人(质权人) 的利益。
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二是由于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风险。
扩展资料:
司法解释中涉及保证金质押的内容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单质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证金质押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