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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适用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17:42
本文关于台湾适用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中国大陆对台湾制定了哪些法律

1949年后,两岸长期处于政治、军事对峙状态,两岸民众之间的交往大多经由香港等第三地进行,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表现为大陆地区的法律同该第三地法律之间的冲突,台湾地区的法律在大陆地区的效力这一问题并不明显。20世纪80年代以来,从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开始,婚姻、继承等民事领域的法律冲突逐步出现。本世纪以来(特别是2008年以来),两岸经贸关系发展进入新阶段,商事领域的法律冲突更加明显。

2008年11月4日,海协会与海基会在台北签署《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同年12月15日,两岸海运直航、空运直航、直接通邮全面启动,宣告两岸“三通”时代来临。由于两岸间协商、签署涵盖大多数货物及服务部门的协议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使双方在经济合作方面达成的共识能以正式书面方式呈现,因此双方先签订框架协议将未来要谈判的

2.涉台遗产继承适用台湾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对台湾继承人的继承问题作了如下一些规定: 1、人民法院过去处理的继承案件中,已经给去台人员或台胞保留了遗产份额的,他们可以按执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

2、去台人员和台胞,对人民法院已审结但未保障其继承权的案件提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法保护其继承份额。 份额多少可依实际情况酌定。

3、台湾居民在台湾以方式处理大陆遗产的,遗嘱的方式应当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嘱人按照台湾的规定制作了遗嘱,只要不违反《继承法》关于遗嘱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有效。

但如果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保留必要份额的,应认定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4、去台人员和台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继承案件,继承开始已经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

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已经超过两年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5、人民法院今后处理的继承案件,对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可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6、去台人员和台胞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包括继承)诉讼,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对其提供的台湾公证机关或其他部门、民间组织的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作为证据。

但对以中华民国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书,应通过适当途径变换名义。 7、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应向居住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如台湾当事人委托了大陆诉讼代理人,可以由代理人签收;没有委托大陆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通过其亲友代为转递,也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除此以外,以其他方式送达,并能够证明当事人收到的,也可以认定已经送达。这些方式均不能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期为60日。

3.台湾地区关于网络游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法条

台湾目前没有针对网络游戏所订定一套或一部完整的法,因为本身民法、刑法、消费者保护法就有涵盖到这部分,至於适用哪条,就得视个案而定。这部分通常是玩家和其他人(非游戏公司)之间的纠纷,比方说虚拟宝物遭窃之类的。

二、契约

过去契约(注册时的那一长串文字)随游戏公司订定,消费者若不同意就无法完成注册也就不能玩游戏。2010年12月1日之后,「线上游戏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生效,某种程度让游戏公司不再那麽强势,消费者也稍微有些保障。

若要研究,应该是从契约这部分下手,因为你和游戏公司之间的有契约存在,双方按契约行事。若要走法律途径,往往也是契约优先。所以建议先把定型化契约看懂,应记载(游戏公司没记载就是违法),和不得记载(游戏公司写在契约上就是违法),然后再实际去看你和游戏公司之间的契约。

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有哪些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5.《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有哪些条例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短期”。 六、删去第十九条。

七、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

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

6.中国台湾最高刑期法律法规多少年

中华民国刑法第 33 条第 3 款

主刑之种类如下: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减时,得减至二月未满,或加至二十年。

中华民国刑法第 51 条第 5 款

数罪并罚,分别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应执行者:

五、宣告多数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长期以上,各刑合并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一个是有期徒刑(第33条第3款)的上限,

一个是有期徒刑合并执行(第51条第5款)的上限。

顺便说一下假释

中华民国刑法第77条 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

台湾适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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