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风险管控 > 正文

国家设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18:00
本文关于国家设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求有关设备管理和能源的国家法律法规

设备设施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能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2.求有关设备管理和能源的国家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一般设

设备设施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能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3.设备管理制度

原发布者:FX资料库

设备维修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全厂设备的维修工作,确保设备及时修复,减少停机时间,确保全年生产计划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标规程。二.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厂区所有设备的维修。三.职责1、本制度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写或修改,由分管经理审批2、本制度由设备管理部协同岗位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执行3、本制度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四.内容及要求1、依据设备故障、事故等发生的不同情况,将设备维修分为三大类:定期维修、紧急维修和设备更新及系统改造。2、定期维修2.1坚持预防为主的设备维修原则,进行定期维修,并制订相应的大修、中修和小修计划。2.2相关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维修计划,以便尽可能延长设备正常使用寿命,并减少紧急维修的机会。2.3设备管理部负责建立设备维修档案,维修记录及更换零配件记录必须完整、真实,以便分析故障原因,确定责任。 2.4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后,由生产部和设备部共同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共同填写设备维修验收单,双方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投入生产。2.5进行正常系统定期维修时,如对生产使用造成影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生产部,以便做好充分准备。3、紧急维修3.1必须进行紧急维修时,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部,由设备管理部安排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3.2如因紧急维修,对生产使用造成影响时,必须立即通知生产部,同时,需考虑尽量减少影响范围。3.3如发生故障的设备在保修期内,应做出适当的应急处理,以尽量减少对生产的影响,并立即通知有关供应商的保修负责人。3

4.我国现行对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请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站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局令第5号、第10号、第12号、第16号等。还有《产品质量法》等。

各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卖合订本的。

5.我国港口机械设备管理现行的主要法规和制度有哪些

第一章 港口机械设备管理概论

第一节 港口机械设备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第二节 港口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港口机械设备管理

第一节 港口机械管理的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二节 港口机械的分类和编号

第三节 港口机械技术状况的分类、评定与检查

第四节 港口机械技术经济指标及考评

第三章 港口机械的合理使用

第一节 合理使用设备的意义与原则

第二节 港口机械作业有关规定

第四章 港口机械设备故障分析与诊断技术

第一节 港口机械故障分析

第二节 设备故障诊断技术

第五章 港口机械的维护与修理

谢谢

6.有哪些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设备设施清洗资质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改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部分调整,但不能缩小上述规模标准。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已完工的不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情形,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3)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3)旧机电产品;9.5成新不行

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

重点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邀请招标的条件: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要有后面这句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对邀请招标的审批规定

①重点项目。经国家发改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②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④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注: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之前,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是根据什么法律来进行培训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8.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包括以下法规条例: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后面所有的文件都是围绕条例展开细化的。此条例已经于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本公告于2014年12月12日公布并施行。

3.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令,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属于部门规 章。

4.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

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55号)

国家设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关于取缔十小企业的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