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中国消防法律法规第66条,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内容是什么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 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有何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2.什么情形属于违反消防法第66条
解读消防法
【修订变化】 本条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的修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与之相对应,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实践中有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虽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由于疏于维护保养、检测,造成线路、管路老化以致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从而形成火灾隐患乃至发生火灾。针对这种情况,增加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线路、管路的“维护保养、检测”为本条规范的对象。二是根据近些年来有关部门已经发布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修改为“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本条作为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也作了对应的修改。此外,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为加大执法力度,本条还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处罚基础上增加了“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包括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中任一环节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条所说的“电器产品”,是指接通和断开电路或控制、调节以及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工器具或装置,如开关、变阻器、镇流器等和日常生活中用电做能源的器具,如电视机、电冰箱、电饭煲等。本条所称的“燃气用具”,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燃料的器具及其配件。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首先应当责令违法的单位、个人限期改正,即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安装的电器产品进行重装或者修改,对燃气用具管路进行重新敷设或者修改,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等,以消除火灾隐患。如果违法的单位、个人逾期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电器产品或者燃气用具,还可以对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内的具有火
一般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地方要有警告标志,比如生产危险品的工厂、仓库等地方,规定不能使用明火的地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6条处罚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消防设施未通电违反了哪条消防法规
电源线未做护保违反《中华人民复共和国消防法》中的第二十七条、六十六条。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制养百、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度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中国公安部消防局的消防法律法规
中国已经颁布施行消防法律、规章20余部,国家消防规范、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200余部,地方性消防法规6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以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规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
(一)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订之中。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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