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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产处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19:12
本文关于香港遗产处理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我国处理涉外法定继承怎样适用法律,如何继承香港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处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是:

(一)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三)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大陆居民继承香港亲属遗产,可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授权在香港的亲友办理,还可以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申请人应提供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证明其本人与死者的关系,按香港有关法律执行。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继承香港亲属遗产的过程是:

(一)由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清算死者遗产,并会同遗产税署人员清点死者名下保管箱财物,开列清点清单,并对不动产作估价;

(二)申报遗产总值,向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遗产情况,领取遗产免税或完税证明;

(三)呈送法院检证;

1、有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死者遗嘱原件及影印件;

(3)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4)执行人的宣誓书。

2、无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3)由一名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年男子宣誓声明其与申请人相识的时间及与申请人没有亲属关系的宣誓书4)申请人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宣誓书;

(4)由死者的近亲属声明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宣誓书。

(四)提取死者遗产,申请人在向高等法院申请后领取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者遗产检定书后,向银行、证券、田土厅办理遗产转移手续;

(五)遗产处理分配

1、首先结清死亡人生前所欠债务、丧葬费、申请承办费;

2、剩余部分依遗嘱或法定继承人份额分配。

2.香港法例规定的无遗嘱合法继承人时如何处理呢

1。

死者只有配偶,而没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侄儿侄女、甥儿甥女时,死者的遗产全部由配偶继承。 2。

死者有配偶子女尚在,无论其父母兄弟姐妹是否在世,死者的遗产中首先划出五万连同年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分割财产日止,由配偶继承;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子女平均分配另一半。 3。

死者只有配偶,没有子女,配偶首先继承二十万连同利息以5%计算,从死者去世之日到分割财产时止;其余部分配偶占一半,另一半由死者的父母平均继承;死者父母均已死亡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平均继承。 4。

死者只有子女而无配偶的,由其子女平均继承。 5。

死者只有父母没有子女的,由其父母平均继承。 6。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其遗产分配如下:首先由死者有兄弟姐妹或他们的子女继承;如无兄弟姐妹侄甥,由其祖父母继承;如无祖父母,由其父母的兄弟姐妹继承。 7。

如果上述所有人都已去世,死者的遗产由政府没收;但如有任何依靠死者抚养的人,政府可视情况拨出部分遗产给此人。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处分权的起始时点,应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尚在人世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即遗产并没有处分的权利)。因此,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做出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法当属无效。当然,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4.如何继承在香港的遗产

问题:我们村镇很多人有海外亲戚,有的海外亲戚有很多财产。请问,如果海外亲戚去世,国内公民如何继承他们的遗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你可依法确定遗产所在地的国家法律,并依据其法律要求提供下述有关证件或资料:

①由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或行为、事实发生地(如婚姻缔结地、出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或者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者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公证文书一般还需取得有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或签证。

②委托书。继承人若委托国外亲友、其他继承人、中国银行、华侨团体、外国律师或我驻外机关代办申领遗产时,必须出具合法的委托书,它是受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申领遗产的身份证明。这一委托书也必须经过公证和有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认证。

③其他有关证件,如死亡证明书等。

④遗产若是在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的国家,则可按有关司法协助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文件和事项我国公民均可自己亲自去办,也可委托律师或他人去办。

5.如何继承在香港的遗产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继承香港亲属遗产的过程是: 一、由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清算死者遗产,并会同遗产税署人员清点死者名下保管箱财物,开列清点清单,并对不动产作估价; 二、申报遗产总值,向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遗产情况,领取遗产免税或完税证明; 三、呈送法院检证; 1、有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死者遗嘱原件及影印件; 3)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4)执行人的宣誓书。

2、无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3)由一名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年男子宣誓声明其与申请人相识的时间及与申请人没有亲属关系的宣誓书4)申请人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宣誓书; 第 1 页 5)由死者的近亲属声明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宣誓书。 四、提取死者遗产,申请人在向高等法院申请后领取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者遗产检定书后,向银行、证券、田土厅办理遗产转移手续; 五、遗产处理分配 1、首先结清死亡人生前所欠债务、丧葬费、申请承办费; 2、剩余部分依遗嘱或法定继承人份额分配。

6.香港和内地在无遗嘱情况下的继承法律规定有什么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样来规定,一是参照了生物学上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二是考虑到社会学的拟制血亲关系;结合内地的实际情况,该规定已经成为内地人认同的准则。 然而,在香港,继承的规定却与内地有着显著的区别。

在无遗嘱情况下,继承顺序依次为在生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母、死者的兄弟姐妹。 上述人士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先确定较高优先权已经终绝,一般都要通过出示有关人士的死亡证来加以证明。

两相比较,感到香港的规定明显受社会学关系的影响更大;这两个不同的规定各自有其适合本地的法理存在,作为民众,我们要认识这个区别,在遇到跨越两地的有关事件时,就不会因不知而困惑。 。

7.在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是怎样的

1.领取死者的死亡证明。如果死者在内地死亡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公证书。

2.调查统计死者遗留的财产。包括死者名下的房地产物业记录及价值、在银行的存款本息和保险箱内的财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股票和价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债务。

3.申报和交纳遗产税。按照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死者遗产情况。将遗产详细列表并由申请人宣誓呈报遗产署。根据香港法例规定,1982年初以后死亡的,其遗产未达二百万,不用纳税;

遗产二百万至二百五十万交纳10%的税金;

遗产三百万至三百五十万交纳14%的税金;

遗产三百五十万至四百万交纳16%的税金;

遗产四百万以上交纳18%的税金;

死者生前所住的寓所遗留给配偶的,可免交遗产税;

死者对公共慈善机构的捐赠也可以免税;

死者逝世前三年以内的全部馈赠(除海外馈赠外)都计算在其遗产内,需要交税;

死者生前与他人共管的物业,虽然在死者逝世前已自动转移给其共管人,都要交税,只不过以财产购买时的出资比例而决定交税数额;

死者已转移的财产,如果仍保留控制权,也列入遗产的范畴;

死者在香港的所有债务,都从财产中扣除,然后决定税额和税率。死者的丧葬费限于扣除一万港币。

不动产的遗产税,可以分八年缴纳,每半年交一次,如果死者去世后十二个月内承办人不向遗产税署申报税金和利息,可由遗产官视有无合理的拖延理由,而决定是否予以双倍缴纳的处罚。

如果死者和遗产受益人在五年内相继死亡,其物业及生意应缴的遗产税可酌情减少。

遗产额在豁免交税以下的,可获得遗产税署签发豁免遗产税证明书和明细表;如果遗产超过豁免交税额,遗产税署会发出缴税通知书,申请人交妥遗产税后,遗产税署会签发已交遗产税证明书和遗产清单。在任何情况下,遗产税署都可以向遗产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入息税或薪俸税。

4.向高等法院申请承办和验证。

(1)官方承办人申请承办遗产的条件:a.死者在香港既没有,也没有继承人,但有遗产;b.死者在香港有遗产,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要求官方承办人承办;c.死者有遗产在香港,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在十二个月内未提出申请承办;d.死者没有遗嘱,但有遗产在香港,而居住在香港的继承人未成年;e.如死者有遗嘱,而执行人拒绝执行,也作为没有遗嘱处理;f.官方承办人需作完整遗产帐目,把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当事人,并可收取酬金(首一千元按5%收取,次四千元按2.5%,其余部分按1%收取。)

(2)其他承办人的条件。承办人不得超过四人,如果由自然人申请办理时只需一人;如果所承办的遗产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或受益人只有在有生之年享有权益则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但承办者如果属于信托公司,则可以单独执行。

中,遗嘱执行人死亡,则由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继续执行其任务;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执行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或执行人拒绝执行,继承人可以申请承办,但需按遗嘱执行。

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委派承办人,或认可承办人。

(3)承办人的权力与责任:a.承办人有权代替死者起诉;b.承办人有权出售、转让、抵押死者的遗产;c.承办人在忠诚办事的情况下无需负责遗产的损失;d.承办人可以收取酬金;e.承办人为信托人的,如果购买遗产,受益人有权推翻,但如果所付价钱合理或受益人同意的除外;f.未领承办而擅自处理死者遗产,应负与承办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天津律师:网页链接

(4)向法院申请承办的文件:a.申请人作为合法遗产管理人的宣誓,誓词应证明死者的身份、继承人是谁,死者有无遗嘱,并保证依法执行;b.一位证人证明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的宣誓,内地申请人需提供证明申请人与死者关系的公证书;c.死者的死亡证明书;d.遗产税已交纳或予以免税的证明原件,并附上经遗产税署核定的死者遗产清单;e.如果申请人不是唯一的遗产受益人,遗产官有权要求提供一位或多位保证人,以保证承办人按照法律办事。

8.遗产的处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香港遗产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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