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关于火工品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哪有关于火工品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地方煤矿火工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炭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是指用于地方煤矿生产的一切爆炸物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地方煤矿火工品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对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由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其主要技术负责人负安全技术责任。
第六条 凡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建立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使用火工品岗位责任制,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凡从事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人员,。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地方煤矿火工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炭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是指用于地方煤矿生产的一切爆炸物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地方煤矿火工品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对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由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其主要技术负责人负安全技术责任。
第六条 凡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建立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使用火工品岗位责任制,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凡从事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与掌握火工产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八条 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严禁各类地方煤矿自由买卖或者用火工品换取其它物品。
第九条 本市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供销计划,由市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制,报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审查批准后组织供应。
第十条 市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须凭《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地方煤矿组织供应所需矿用火工品;各类地方煤矿须凭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所需矿用火工品。
第十一条 市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市公安机关商定,根据本市行政辖区地方煤矿的分布状况建立矿用火工品供应点,由市公安机关予以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矿用火工品供应工作。凡未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销售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
第十二条 市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本市地方煤矿所需火工用品的种类组织货源,保证供应;不得影响地方煤矿的生产需要,不得向地方煤矿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
第十三条 严禁各类地方煤矿直接向火工品生产厂家或者向市煤炭物资供销公司建立的矿用火工品供应点以外的单位购买矿用火工品。
第四章 储存与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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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哪有关于火工品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地方煤矿火工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炭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是指用于地方煤矿生产的一切爆炸物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地方煤矿火工品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对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由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其主要技术负责人负安全技术责任。
第六条 凡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建立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使用火工品岗位责任制,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凡从事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与掌握火工产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八条 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严禁各类地方煤矿自由买卖或者用火工品换取其它物品。
第九条 本市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供销计划,由市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制,报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审查批准后组织供应。
第十条 市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须凭《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地方煤矿组织供应所需矿用火工品;各类地方煤矿须凭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所需矿用火工品。
第十一条 市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市公安机关商定,根据本市行政辖区地方煤矿的分布状况建立矿用火工品供应点,由市公安机关予以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矿用火工品供应工作。凡未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销售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
第十二条 市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本市地方煤矿所需火工用品的种类组织货源,保证供应;不得影响地方煤矿的生产需要,不得向地方煤矿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
第十三条 严禁各类地方煤矿直接向火工品生产厂家或者向市煤炭物资供销公司建立的矿用火工品供应点以外的单位购买矿用火工品。
第四章 储存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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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管理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
1、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行;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承包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行;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6、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7、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火工品管理制度
原发布者:华美信息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严格爆破物品管理,预防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港尾铁路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项目部物设部为本制度的主管部门,项目部安质部配合做好火工品使用全程的安全监管。
本制度所称火工品,是指在铁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物品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破物品必须依照本细则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火工品的购买与运输
项目部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处购买。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由专业技术人员到专营销售点购买,因购买品种、数量需要到地方有关部门备查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各使用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销毁。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我国有哪些烟花爆竹方面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令第455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
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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