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非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最高法院关于受理两违非诉执行案件的规定
全文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 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 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 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 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 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 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 二、执行管辖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 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 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 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 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 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 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6.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 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 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 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 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 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 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
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 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 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 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
2.2018年最新的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8.05.28 生效日期: 2018.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法〔2018〕141号 引用文档:法律速递(1)篇[正文]字体大小: 小 中 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同时,要严格杜绝随立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的行为。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将作为日常考核和本次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案件。
(三)执行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必须完成对所有已开通查询功能的财产项目的查询,仅查询部分财产项目的,不符合完成网络调查事项的要求。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距完成前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已超过三个月的,还应在终结本次程序之前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根据《终本规定》第五条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时,可以采取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必须将征求意见情况记录入卷为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1.执行内容仅为追缴诉讼费或罚款的;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4.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五)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一般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1.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3.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5.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并可依申请进行审计调查。
(六)本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机构发生调整的,对此前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指定相关法院负责后续管理。三、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
执行案件流程系统须进行相应改造,在终结执行内增加“和解长期履行”作为终结执行的一种情形;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对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法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改造系统;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法院,由我院负责改造系统并进行远程升级。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5月28日。
3.非诉执行适用的范围及内容是什么
税务非诉执行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 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按照这一解释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非诉执行的案件只能是税收处罚决定,而不包括其他税务处理决定。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非处罚性的征补税处理决定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这种税务决定《税收征管法》已赋予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没有赋予申请法院执行权。 非诉执行的内容,应该是税务处罚决定中确定的各项内容,包括罚款、税款、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等等,但对一些剥夺权利性的处罚,一般不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如取消出口退税资格等。
从申请期限看,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管辖来看,非诉执行原则上由申请人,即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认为执行困难的,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如果执行物为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山林等,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性质及执行依据是如何界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项规定“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中“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一种。
依据这条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依据这一条的规定,又有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应当是执行的依据。
那么,非诉行政执行应是属于什么性质,是属于行政权还是属于司法权,这是行政权向司法权的过渡、一种竞合,最终是司法权的体现。首先,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程序、实体、适用法律法规都要进行审查;第三,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第四,人民法院对经司法审查后的强制执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非诉行政执行应当是一种司法权,此类案件的执行依据应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的统一体更为准确。 。
5.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6.什么是非诉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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