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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治超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21:18
本文关于公安部关于对治超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超载最多将处以多少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link?url=Zc4v81UiCblGhX-BP23H5IrUAeRG6B8-lDzdvdJYthfKv-h6rY_#1

2.超载卸货吗

关于对超限超载的处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该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交通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在《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路法》及《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严格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并根据超限超载的严重程度,在认定幅度内相应增加处罚额度。对于恶意超限超载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

▲货车超载罚款标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货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3.法律法规

在国家颁布新的超限认定标准之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要继续严格执行原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有关规定。

其中,对已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以下简称“GB1589”),安装名义断面宽度超过400(公制系列)或13.00(英制系列)轮胎的车辆,每侧为单轮胎的单轴最大限值按10000千克计算;每侧为单轮胎且并装轴的,暂以公告核定的总质量为最大限值;对此类车辆实施计重收费时,也应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认定。对已列入公告且符合GB1589的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辆,暂以公告核定的总质量为超限认定标准;对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的,要予以纠正并酌情处罚;对非法改装悬浮轴车辆,其悬浮轴不予认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积极推行违法处罚基准制。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推行违法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指导一线治超执法工作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实施对应处罚,实现治超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同时要积极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办发〔2005〕30号、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文件规定,切实落实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进一步提升治超执法工作效力。

4.法律法规

【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09】527号

【颁布时间】2009-9-27

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文件规定,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治超工作出现了松懈苗头,部分路段特别是取消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超限超载现象反弹明显。今年5月,中央电视台报道了个别治超执法人员以罚代管、目测认定超限超载等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此后黑龙江和天津又连续发生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压垮桥梁的重大事故,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及全国治超工作现场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治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二)……

(三)……

(四)执行统一的超限认定标准。

在国家颁布新的超限认定标准之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要继续严格执行原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有关规定。其中,对已列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且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以下简称“GB1589”),安装名义断面宽度超过400(公制系列)或13.00(英制系列)轮胎的车辆,每侧为单轮胎的单轴最大限值按10000千克计算;每侧为单轮胎且并装轴的,暂以公告核定的总质量为最大限值;对此类车辆实施计重收费时,也应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认定。对已列入公告且符合GB1589的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辆,暂以公告核定的总质量为超限认定标准;对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的,要予以纠正并酌情处罚;对非法改装悬浮轴车辆,其悬浮轴不予认可,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积极推行违法处罚基准制。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推行违法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指导一线治超执法工作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实施对应处罚,实现治超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同时要积极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办发〔2005〕30号、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文件规定,切实落实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进一步提升治超执法工作效力。

…………

您说的应该是这个标准把,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5.货车载货多少算超载

超载(Overload)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货运超载通常是指机动车运输的货物超过货运机动车的装载能力。

根据规定,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200元,扣2分;30%未达50%的,罚款500元,扣3分;50%未达100%的,罚款1000元,扣3分;100%以上的,罚款2000元,扣3分,同时可扣留车辆。

违规装载处罚: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如何应对新的超限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问:交通部门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2007年12月18日前对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和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交警如何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

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挂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把关,违反限值标准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逾期未检验的重型汽车、挂车状况进行登记,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交警总队汇编成册,下发全省交警对照备查。 问:有哪几类治超检测站点? 答:目前,我省公路上设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各类治超检测站点有: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问: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如何工作? 答: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检测结果最高允许有6%的误差),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

同时依法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问:交警在站点如何工作?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货运车辆进入就近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对违法驾驶人处罚、记分;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没收并监督拆解销毁;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确保不发生严重交通堵塞。

问:对非法改装、拼装和报废车辆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对非法改装部分要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能当场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点强制拆除,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执法现场发现非法拼装、报废车辆依法扣留,负责监督拆解、销毁或者另行在专门场地统一拆解、销毁。

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答:交通和公安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的规定,结合山西实际,确定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两轴车辆、农用车辆、低速载货汽车(含三轮)一律按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标准认定;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问:如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 答: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

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后,则交通部门不再处罚;如果交通部门处罚后,则公安部门不再处罚。但如果被其他的站点或流动稽查队检测后,确认与法律文书记载的不一致,仍超限超载的,可依法再处罚。

问: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都可以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300元的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至50%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50%至100%的给予15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同时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每吨公里0.2元。

比如:一辆前四后八(四轴)车,整备质量(车辆自重)12吨,行车证核定载质量18吨;实际装载货物27吨,车货总重39吨,虽然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9吨,但没有超过四轴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40吨),则公安、交通部门均不予处罚。 如果同样是该车,实际装载货物35吨,车货总重47吨。

则该车辆超过认定标准(40吨)7吨。首先必须卸载7吨,公安交警可按超过行车证核定载质量(35-18)吨/18吨,为94.44%,可处罚1500元,记6分;或由交通部门按超过认定标准(47-40)吨/40吨,为17.5%,罚款3500元,按超限7吨和实际行驶里程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0.2元/吨公里。

但公安、交通部门同时只能有一个部门处罚,不能同时都处罚。违法行为将被罚款、记分、缴纳补偿费。

问:不称重、不卸载能处罚吗? 答:任何单位、。

7.高速公路2轴货车载货多少算超载

根据我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安部关于对治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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