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信访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我们现行正在生效的相关的信访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我国现行正在生效的相关信访法律法规《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中的6种违禁行为是什么?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6种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行为。(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行为。(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5)煽动、串联、威胁、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上访的法规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信访行为,都必须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各省《信访条例》和各省《逐级信访制度》的规定依法、逐级、有序上访。
依法: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答复和处理意见。
逐级:根据各省〈逐级信访制度》规定,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先向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提出,不同意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的处理意见,可逐级向上反映。
信访事项一般实行乡、县处理,市级复议制度,应由乡级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先到乡级反映。乡级处理以后,如不同意,再到县一级反映,由县级再作处理。信访事项经县级处理,信访人仍不满意的,可持县级答复意见书到市级对口申请复议。
有序:上访人要按规定程序上访,遵守信访秩序,维护党政机关办公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设施。坚决反对集体上访,多人反映共同问题、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举4人以下代表,超过4人的一般不予以接待,必须选定4人以下代表,方予接待办理。
3.信访条例里有哪些信访事
《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4.群众信访,应遵守哪些规定
⑴信访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到当地信访部门和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⑵在当地信访部门和有关机关受理、办理期间,不得到上一级信访部门有关机关越级上访。
⑶到上一级信访部门和有关机关上访,必须持有下一级信访部门或有关机关的书面答复意见或者提交下一级信访部门或有关机关的不予书面答复的证明。
⑷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⑸信访人到信访部门或有关机关集体上访,应当推选出不超过5人(不含5人)的代表,到指定的场所接谈。
⑹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缠访、闹访,否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通俗地讲还是说几个基本要求吧,凡是不符合这要求的信访无效。
你所说情况必须有举证并支持自己的观点,否则无效。
凡是属于现有纪律、法律范畴可以解决的,都不属于信访解决的范围,只转发有关部门。
一般来讲,信访解决的是有法不依、无法可依、执法违法的问题。
5.中央2018对信访的新规定
2018年2月22日,司法部网站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全文,自2018年4月1日施行。
《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办法》明确规定8种情况,有关责任人要被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6、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7、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扩展资料:
此外有下列5种行为的也将被追责:
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
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4、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5、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6.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享有哪些权利
1、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植物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业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排除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2、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3、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4、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病予以书面答复。
5、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收到复查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事项提出复查意见;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核,收到复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核意见。
6、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信访人依法信访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人的义务
1、按法定程序提出信访事项的义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遵守走访形式规定的义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有关机关从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从受理之日开始,在2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上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办理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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