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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时间:2021-05-03 21:54
本文关于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工程造价缺乏竞争性

造价控制重施工轻设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健全,工程咨询业发展还不成熟

高素质的工程造价技术人才严重不足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进行的对工程造价全过程、全方位的和符合政策及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建筑业不被视为是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上,采用行政管理计划定价方式,因此,人们对工程造价管理没有足够的重视,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往往是依据计划价格和行政规定进行编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建筑工程的管理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打开国门走出去,引进先进科学的管理模式,人们开始重新认识有关工程造价管理问题。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概预算定额管理模式,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建筑工程造价难以客观真实地得到反映,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突破计划投资的项目比比皆是。由于工程投资的确定缺乏科学合理性,导致工程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

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目前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影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正常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忽视价格机制,行政干预过多。

2、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一财政投资渠道。

3、割断工程造价和流通领域价格的联系。

4、缺乏信息加工和传递。

5、投资主体责任制未完全建成。

6、领域内的从业人员严重缺乏。

所有这些都造成了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人才素质较低,严重阻碍了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关键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工程造价。长期以来,我国都是采用通过概预算确定工程造价,即“定额+费用+文件规定”的模式,也就是按定额计算直接费,按取费标准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再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调整、补充,最后得到工程造价,而且至今仍是采取这种程序和方法。这里直接费与间接费的计算依据,分别是参照定额和取费标准。定额既包括了生产过程中的实物与物化劳动的消耗量, 同时还包括了各项消耗指标所对应的单价,属“量价合一”式的定额;取费标准是依据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国家确定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构成直接费用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长期相对稳定,业主的主体以国营、集体单位为主;承包商绝大多数为国营、集体施工企业,管理模式单一。在这种条件下,采用“量价合一”式的定额和依企业资质等级确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工程造价是可行的。可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属静态管理模式,并且完全是政府行为,管理部门的工作主要集中在编制、解释定额, 制定政策、法规和纠纷仲裁等方面。

2.我国目前有关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为了解决日常中常见的工程造价的相关问题的。那么,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拖欠的潜在原因有哪些?工程造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

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详见附件)

(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

(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

(3)《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作规定,第27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造价及价款支付等主要内容作规定,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价关系等作规定,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

3.工程造价纠纷怎么解决

您好,(一)避免工程造价纠纷的对策

(1)合同条款签订应严密、有效。首先,施工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知识,认真学习国家和地市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各种文件规定,并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预结算。二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业主不盲目压价,施工方不接受不合理压价要求,以免签订不合法的无效条款。

(2)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资料。

(3)施工图预算要全面、准确、合法、有效。

(4)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监理工程师应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5)在开工前应签订材料价格确认方案的规定性文件,并严格执行.以避免以材料找差引起纠纷。

另外,各级工程造价部门应大力宣传有关造价的政策法规,完善造价各环节的管理措施。

(二)工程造价纠纷,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1、协商

按照法律和商业惯例,一旦出现商业纠纷,双方应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的可能性。双方既有商业联系,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应是心中有数,假如双方从合作的愿望出发并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通过坦诚、细致的磋商,纠纷是不难解决的。要害是双方协商不成,而应依据双方的协议,遵照有关的法规和通常的商业惯例,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即可达成和解协议。这是大多数人的首选方式。当然,这种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受时间、地点和法定程序的限制,能维持双方的商业关系,消除隔阂或误解,增进双方的情谊。

2、调解

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可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出面进行调解。业务主管部门是依法负有对日常商业活动的指导、管理、监督之责,他们比较认识本行业的业务,比较全面的把握情况,由其出面调解,既轻易做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又能准确运用法规,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决方案。此外,主管部门还可以运用法律和制度答应的方式,给纠纷双方以必要的帮助、照顾和支持。

假如协商一致,纠纷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所信赖的第三者(个人或团体)出面调解。由第三者进行调解,有较高的灵活性、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比较超脱和公正,不致因某种利害关系而偏袒一方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调解专家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耐心细致说服双方,以自己专业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而达成和解。

3、仲裁

假如纠纷双方不愿通过协商和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就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中作一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与法院诉讼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执行效力。目前,更多的商家宁愿选择仲裁而不愿到法院诉讼,这是因为:

第一,仲裁机构比法院更独立、公正。如工程造价仲裁委员会,它不隶属于任何行政、党务机构,在审理案件中,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扰,做到依法、独立、公正。此外,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大多是在海内、外有相称影响力的法律、经贸、科技方面的知名专家。专家审理案件,更专业,更公正。

第二,仲裁程序更简便,审理期限更短,效率更高。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其本身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仲裁过的纠纷不能再到法院申诉,仲裁一经裁决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第三,商家在仲裁程序中有更大的自主权。仲裁程序完全体现商家的意思自治,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语言、甚至仲裁所依据的程序规则和适用的法律,均由商家自主选择。

第四,仲裁实行一审终局,没有上诉,因而仲裁费用更低。此外,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媒体也不得报道仲裁程序及裁决,因此,仲裁更能保守商业秘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4.工程造价纠纷怎么解决

您好,(一)避免工程造价纠纷的对策(1)合同条款签订应严密、有效。

首先,施工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知识,认真学习国家和地市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各种文件规定,并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预结算。二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业主不盲目压价,施工方不接受不合理压价要求,以免签订不合法的无效条款。

(2)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资料。(3)施工图预算要全面、准确、合法、有效。

(4)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监理工程师应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5)在开工前应签订材料价格确认方案的规定性文件,并严格执行.以避免以材料找差引起纠纷。

另外,各级工程造价部门应大力宣传有关造价的政策法规,完善造价各环节的管理措施。(二)工程造价纠纷,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1、协商按照法律和商业惯例,一旦出现商业纠纷,双方应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的可能性。

双方既有商业联系,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应是心中有数,假如双方从合作的愿望出发并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通过坦诚、细致的磋商,纠纷是不难解决的。要害是双方协商不成,而应依据双方的协议,遵照有关的法规和通常的商业惯例,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即可达成和解协议。

这是大多数人的首选方式。当然,这种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

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受时间、地点和法定程序的限制,能维持双方的商业关系,消除隔阂或误解,增进双方的情谊。2、调解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可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出面进行调解。

业务主管部门是依法负有对日常商业活动的指导、管理、监督之责,他们比较认识本行业的业务,比较全面的把握情况,由其出面调解,既轻易做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又能准确运用法规,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决方案。此外,主管部门还可以运用法律和制度答应的方式,给纠纷双方以必要的帮助、照顾和支持。

假如协商一致,纠纷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所信赖的第三者(个人或团体)出面调解。由第三者进行调解,有较高的灵活性、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比较超脱和公正,不致因某种利害关系而偏袒一方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调解专家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耐心细致说服双方,以自己专业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而达成和解。

3、仲裁假如纠纷双方不愿通过协商和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就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中作一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与法院诉讼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执行效力。

目前,更多的商家宁愿选择仲裁而不愿到法院诉讼,这是因为:第一,仲裁机构比法院更独立、公正。如工程造价仲裁委员会,它不隶属于任何行政、党务机构,在审理案件中,能完全排除外界的干扰,做到依法、独立、公正。

此外,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大多是在海内、外有相称影响力的法律、经贸、科技方面的知名专家。专家审理案件,更专业,更公正。

第二,仲裁程序更简便,审理期限更短,效率更高。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其本身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仲裁过的纠纷不能再到法院申诉,仲裁一经裁决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第三,商家在仲裁程序中有更大的自主权。仲裁程序完全体现商家的意思自治,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语言、甚至仲裁所依据的程序规则和适用的法律,均由商家自主选择。

第四,仲裁实行一审终局,没有上诉,因而仲裁费用更低。此外,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媒体也不得报道仲裁程序及裁决,因此,仲裁更能保守商业秘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法律法规

向你推荐一本书《工程造价新手应该掌握的知识与技巧》,工程造价人员需要掌握的知识应该是多方面的,涉及面很广,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或某些知识点上,而应该专中求广。在实际工作中各方面知识都能用到。你也可以在网上阅读。

同时希望你去读一读《工程造价相关知识》

这是造价工程师资质考试四本书中的其中一本。这本书可以回答你的问题。提供以下主要法律法规,仅供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149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142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2号]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75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及附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PDF版)

·2007版劳务及专业分包合同范本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其合同范本

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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