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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工程师法律法规资料

时间:2021-05-03 22:30
本文关于环评工程师法律法规资料,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哪些法律规定

五、熟悉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噪防法》第23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熟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的规定 《噪防法》第24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噪防法》第25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七、熟悉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噪防法》第28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注意: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29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八、掌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上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30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关于报名,请先阅读以下报名要求,自己对照: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简介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英文名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gineer

一、考试依据文件

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

二、报考条件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五)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科目设置

共设4个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前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各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合格证书。

四、组织实施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共同成立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与管理,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五、报名办法

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如果有不理解的或者对自己的学历等有疑问是否可以报名的请到当地的报考机关咨询。因各地方的要求不一,无法给出答案。

建议大家是想办法怎么去符合这个报考条件,而不是问自己能不能报,根据条件去做自己需要的资料。去规避风险。

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有的是要求这个工作单位是有环评资质的,这些单位在环保部的网站上有公告,请自行查询。

关于注册问题:

请到管理注册的机构或者是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去询问。

3.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

4.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有哪些

三、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 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1)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及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2)校准、检验分析仪器; (3)配制标准溶液; (4)分析方法验证以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四、国家基础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施 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1)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 (2)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图形标志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 (3)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 (4)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 (5)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6)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 (7)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8)对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采用有关仪器设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五、环境标准的监督实施。

5.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熟悉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a)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b)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c)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d)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d)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e)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了解关闭矿山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3)了解矿产资源开采的有关规定,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6.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原则 水体污染的综合防治包括:人工处理和自然净化相结合;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相结合;推行工业用水的闭路循环和区域用水循环系统,发展少废水或无废水的清洁生产工艺等。

进行水污染防治,根本的原则是将“防”“治”“管”三者结合起来,形成一个高效的综合纺织体系。 (1)“防”是指对污染源的控制,通过有效控制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减少到最小。

如对工业污染源,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推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指原料与能源利用率最高、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最低、对环境危害最小的生产方式与过程。

它着眼于在工业生产全过程中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并要求污染物最大限度资源化。 清洁生产采用的主要技术路线有改革原料选择及产品设计,以无毒无害的原料和产品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和产品;改革生产工艺,减少对原料、水及能源的消耗;采用循环用水系统,减少废水排放量;回收利用废水中的有用成分,使废水浓度降低等。

对生活污染源,也是可以通过有效措施减少其排放量。 如推广使用节水用具,提高民众节水意识,可以降低用水量,从而减少生活废水排放量。

为了有效地控制面污染源,更必须从“防”做起。提倡农田的科学施肥和农药的合理使用,可以大大减少农田中残留的化肥和农药,进而减少农田径流中所含氮、磷和农药的量。

(2)“治”是水污染防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通过各种预防措施,污染源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要实现“零排放”是很困难的,或者几乎是不可能的,如生活废水的排放就不可避免。

因此,必须对废水进行妥善处理,确保其在排入水体前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应特别注意工业废水处理与城市废水处理的关系。

工业废水中常含有酸、碱、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或其他污染物等。而且在不同工业废水中所含的污染物的性质各不相同。

对于这些特殊性质的废水,应在工厂内或车间内就地进行局部处理,这在技术上是容易办到的,在经济上也是比较合理的。而对于与城市废水相近的工业废水,或经局部处理后不致对城市下水道及城市废水的生物处理过程产生危害的工业废水,单独设置废水处理设施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经济的,应该优先考虑排人城市下水道与城市废水共同处理,这样做既节约费用,又提高了处理效果。

(3)“管”是指对污染源、水体及处理设施的管理。

7.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的作品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概念 一、环境 二、环境质量 三、环境容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与发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 第四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两种类别,即环境影响的篇章 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四、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一、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 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 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三、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 或者说明的报送要求 四、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审时限 五、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一、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 二、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或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具体划分 三、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法定内容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过程及审批时限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 第四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及后评价 一、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编制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确立和沿革 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阶段 二、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阶段 三、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阶段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的有关规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一节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保护验收 一、“三同时”制度的由来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章 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一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二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一参考答案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二参考答案。

8.考环评工程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考环评工程师需要提交的资料2113有:取得环境5261保护相关专业证明,从事环境影响评4102价工作年限证1653明。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位证书。

港、澳、台地区专业人员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扩展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一般在5月中下旬。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参考资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_百度百科

环评工程师法律法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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