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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同共面积走法律法规怎么处理的

时间:2021-05-04 06:36
本文关于房屋同共面积走法律法规怎么处理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一处房屋多人共有在法律上如何解释

共有分二种形式: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房屋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又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一、房屋的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产生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每个共有人在使用房屋时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的使用权利。

二、房屋的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按照各自占有的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就是说,各个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这种份额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整体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是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基于共有房屋的全部。例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间房屋,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别各占有两间房屋,甲占东面两间,乙占西面两间,而是指两个人对这四间房屋都享有权利和义务,该权利和义务的份额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额进行分配。

三、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联系与区别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相同点:两者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共有人的权利都基于共有物的全部。

但两者又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产生的依据不同。

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例。例如,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家庭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合伙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则不需要这个前提条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

2、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同。

2.房屋私自扩出 占用了很多共有面积 这个触犯了 什么法律吗

您将房屋私自扩充之后占用了共有面积,也就侵犯了其它共有人对共有面积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有两种发展方向:

第一种发展可能性:其他共有人和您沟通协调,要求您拆除您不同意,其他人有可能像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据《物权法》规定,判决您拆除部分建筑恢复原样。对方会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您扩充房屋已经侵占了共有面积,从而侵犯了其他人占有使用的权利,房屋产权证等等都可以证明您的做法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官审查证据后,认定您私自占用了大家的共有面积,会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您就需要按照判决回复原样,这样您的损失就比较巨大了。

第二种发展方向:如果其它共有人对这部分面积平时不使用,只是因为被占觉得自己比较吃亏心里不平衡,通过诉讼想要求您给与部分补偿,您最好可以与他们达成调解,这样不至于重复拆除后再建房,只不过会有一部分经济支出。但是这并不证明您就相安无事了,一旦有管理部门介入有可能还是会要求您拆除的。所以您需要考虑,其他共有人不要求拆除后是否还有其他管理部门管这些事情。

类似于您这种情况,不会涉及到触犯什么法律,只能说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旦其它共有人或管理们诉讼或者介入,有可能您就需要拆除之后再重新建造房屋,损失比较大。如果处在农村熟人社会可能会比较好解决。

3.住宅公摊面积怎么算的相关法律条例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

建房[1995]517号

第十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一条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4.农村住房重建需要依照怎样的法律法规走流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个人建房第十一条(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

5.房屋实际面积与购房合同面积不符怎么处理

而且当初房型模具上标的面积是八十九点多平米,现在合同上却写的是九十一点多平米。开发商说罗女士请的人量得不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条款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房屋的面积是以商品房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为准,至于阳台面积的计算方式同样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方式计算。如果合同对面积出现误差的情形进行了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在房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不超过3%的情况下,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在房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情况下,买受人既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按上述解释规定的原则处理。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的具体操作按《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点评:在购房关于房屋面积应注意以下事项:

1、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到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2、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标注单位应当为平方米。

4、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

5、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6.房屋面积补差法律规定

1,面积补差费,可以理解为购买人实际购房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而要补交房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计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你不补交,他当然不给你办理相关手续。还可能起诉于你。

4,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拖欠时间。

房屋同共面积走法律法规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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