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与印刷有关系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国家对印刷制品有标准有法律规定吗
《印刷业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6号 最新修订
2.印刷营销需学哪些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着作。
第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条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
3.为什么个人接印刷的业务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人声明不是针对法律法
一,首先告诉你一点的是,印刷业是个特别的行业,国家有抓们的印刷行业的法律法规,你可以去查查看。
印刷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是:委托印刷方必须有相关资质的,比如广告公司需要广告相关方面的许可证,公司有了资质,还要看你印刷的是什么,比如DM广告广告公司可以印刷,但书刊等出版物就不可以印刷,出版物还必须有政府文化部门的准印证,(有些出版社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出版),谈到印刷,印刷厂还必须拥有相关的印刷许可证。 二,你很倒霉,触犯了国家相关规定,又不幸被逮住了。
三,印刷厂只有自己的商标,和印刷产品的许可证件无关,获得印刷许可的印刷品不会是盗版的,是不是盗版和印刷质量必然关系和。 四,个人承接印刷业务的,最后挂靠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比较好。
4.公司使用印刷的红章是否有法律效力,您之前说有,但是相关法律法规
我认为这种公章视为电子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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