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高层封阳台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高层封阳台有什么规定或是规范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米。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米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2、物管表示,严禁业主拆除阳台防护栏 ,业主可以自行加固护栏,但需到物管处报备。
扩展资料:
儿科医生建议,有小孩的家庭,阳台应装安全防护栏,2岁至6岁的幼童对危险没有足够认识,又具有一定的活动能力,喜欢跑跳、攀爬。儿童独处时,会出现焦虑和恐慌,易引发意外。
家中有幼童的住户,应在阳台、窗台等处加装防护网、防护栏等设施,防护栏的间距不能太宽,不要将床、沙发、桌等可供攀爬的家具放在窗台边,以免孩童爬上,发生意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幼童坠落阳台事件频发 调查:昆明高层住宅多选择封闭阳台
2.有邻街高层建筑阳台封闭的法律法规吗
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阳台封闭的硬性规定,一般都是开发商在合同中写明,属于可自由协商的部分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来分析:首先,有霸王条款,且是规划局变更,对你不利;其次,封闭阳台是否对你造成了具体的经济损失,无法证明;第三,封闭阳台对你的权益造成损害,有无法律依据。这一点很难找到。
若打官司,无论行政、民事赢的可能性很小,还牵扯精力,浪费金钱。
总之,通过法律途径-诉讼途径,无法证明权益受损,无法得到赔偿。可尝试和开发商协商解决,或许得到经济补偿。
3.高层建筑阳台必须全封闭是国家的那个规定
没有这个规定。
主要优点是密封性好,保暖性好,而且能有效地防雨防尘防沙。阳台地面在填平时,绝不能用水泥沙浆或砖直接填平,这样会加重阳台载荷,发生危险。
最好不填阳台地面。如非要填平,可采用轻体泡沫砖,尽量减轻阳台载荷。阳台与室内相连的门和窗被拆除后,要重点解决室内保温问题,比较好的办法是做好阳台窗户的封闭和墙体保温的措施。
扩展资料:
一、封闭阳台的主要特点
1、安全:封阳台后,房屋又多了一层保护,在社会治安达不到夜不闭户水平时,多一层保护,就给犯罪分子设置了一道障碍,能够起到防范的作用。
2、卫生:阳台封闭后,多了一层阻挡灰尘的窗户,有利于阻挡风沙、灰尘、雨水的侵袭,室内的卫生状况优于未封阳台的房间。
3、开阔了设计思路阳台封闭后,同室内空间可以通过拆除门连窗后连为一体,有利于在设计时统筹考虑,特别是在不规则房间的设计中,应采取封阳台的形式,对不规则空间进行总体的设计。
4、扩大的使用的范围,在居住条件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封闭后的阳台可以作为写字读书、物品储存、健身锻炼的空间,也可作为居住的空间。比未封阳台时,利用的形式更为多样,增加了居室的使用面积。
二、建筑面积
阳台建筑面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详见相关法律法规部分)。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封闭式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非封闭式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封闭阳台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封闭式阳台
4.小区物管处不让用玻璃窗封阳台,问:有法规规定吗
有法规规定。
阳台是否封闭,在报批的商品房规划设计图里就定下来了。个人和开发商是不得擅自变更其封闭方式的,其主要一个是涉及房屋的面积计算,一个是涉及安全。
开放式阳台与封闭阳台计入房屋的面积是不一样的,开方式阳台和封闭阳台在设计的时候承重是不一样的。本来是开放式阳台,改成封闭阳台,本身改装的材料有不小的重量,而且阳台封闭后往往用途也变了,很多人家会在阳台上堆放东西,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开放式阳台按规定是不能改装成封闭阳台的。
小区是个整体,阳台是不能封的,这个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
你可以让物业工程部门派技工上门看下有没有其他号的方法在。
既不改变小区外貌的情况下,解决遮风挡雨的问题。
5.住宅小区住房不能封阳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没有法律依据。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他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必要的添附、装饰、装修,是行使处分权能的一种表现,也就是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2.业主与前期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非经双方协商的不平等、不合理的无效合同。理由是:如果业主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将拿不到自己房产的钥匙,所以该合约是格式的霸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业主没有约束力。
3.业主与物业是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业主)的关系。业主作为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对阳台具有专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
4.业主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应属消费行为,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自然人。
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行业,其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即物业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
5.综上所述,业主当时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格式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6.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主要责任是监督。是否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合同不应进行约定。所以,对未向外侧扩展、延伸的封闭阳台的使用行为,应认定是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
6.法律或者地方政策对商品房阳台封闭的规定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宁说,一般购房者在收房时会签订《临时业主公约》。但是如果业主对《临时业主公约》条款有疑问,可以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由业主大会提出修改或重新制定新的公约。
不过,在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建国看来,哪怕业主真的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封了阳台,物业还是无权告业主的。
“如果业主封闭阳台没有牵涉房屋墙体的变动,可以自行封闭阳台。因为《临时业主公约》属于格式合同,合同的主体应属于全体业主,违反《临时业主公约》,就是违反全体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作为第三者,无权告业主。并且《临时业主公约》有效期应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为止。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有权对《临时业主公约》认为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业主委员会还有权利决定聘请新的物业公司,也可以制定新的公约。”
如果业主封闭阳台要对墙体进行变动,则要具体对待。倘若房屋本身设计中的承重要求不能承受封闭阳台,业主不得自行封闭阳台,这部分业主如果自行封闭阳台,需要相关设计单位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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