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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最新发布

时间:2021-05-04 15:18
本文关于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最新发布,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2019年信用卡逾期的法律新规定

新规定是违约金取代滞纳金。

2019年之前如果逾期需要收取一些滞纳金。但是从新规开始,违约金取代了原来的滞纳金。之前逾期后所有产生的费用会全部计算利息,新规后,银行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是新规中影响最大的一条。

扩展资料:

一般来说,各家银行对逾期还款都会收取一定的利息,各家银行都不一样,一般是万分之五的利息。不过,利息起算日是要从产生消费的日期计算,而不是最后还款日以后的日期计算。

贷记卡(信用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逾期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2.信用卡 国家 最新的法规是什么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银行、代理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阐明了只能是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发行信用卡,并在第5条中排除了非金融机构、非银行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在有关信用卡业务中必须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存贷款利率和特约手续费费率,并按规定比例额交存存款保证金以及执行帐户管理、现金管理等。其次,《办法》第22条指出:"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现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也就是说,特约单位与发卡行之间存有代理关系,持卡人持有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到特约单位进行消费,特约单位应一视同仁,不能从技术角度或收费待遇上予以歧视。

其他包括《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商业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书、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信用卡保险单等都有针对信用卡使用有关的约定与规范。

3.2020信用卡逾期新法规

1、违约金取代滞纳金:信用卡新规实施后,逾期所产生的滞纳金会被违约金取代,虽说两者收费标准都是按低于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但是违约金将杜绝利滚利的情况出现。

2、信用卡量刑标准提高:信用卡逾期不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那么会被抓去坐牢。而信用卡逾期新规将这个量刑标准从以前的1万元提高到5万元。

3、最低还款额或低于10%:信用卡新规后,银行最低还款额不一定就是10%了,具体多少这个由银行自己决定。目前有大多数银行仍将最低还款额定位10%,也有的是5%,甚至更低。

4、透支利率设定上下限:以往的信用卡超过免息期都是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计息的,而新规则对透支利率设定上下限,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普遍在0.035%—0.05%区间。5、免息期或超60天:以前的信用卡免息期最短20天,最长不超过56天,但是新规实施后,有的银行免息期最长可达60天,相当于两个月都能免费用卡,对持卡人来说是一件好事。

6、信用卡取现计入最低还款额:以前信用卡取现并不要求一次性还清,而新规规定当月取现金额会进入本月账单最低还款额度,必须一次性还清,否则就会逾期。这样就加大了持卡人的还款压力,所以还是不要轻易取现。

扩展资料: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事人因信用卡逾期导致违法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量刑处理,特别是对于需要对信用卡逾期不还的原因进行认定,如果存在诈骗行为的,那么显然是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决。

4.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

中新网12月1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报今日发布该《解释》全文,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

5.国家针对银行信用卡颁布的法律

信用卡诈骗也属于诈骗的一种,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处罚:

A、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一万元根据情节来讲属于A

6.关于信用卡的法律法规

关于行用卡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求信用卡方面的法律法规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此外,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比较多,你自己【百度】一下吧。

8.请问用信用卡有那些法律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信用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同)使用的信用支付工具。龙卡信用卡具有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功能,本章程另作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龙卡信用卡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双币种信用卡和单币种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等;按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VISA卡 、万事达卡、银联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和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龙卡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

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龙卡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单位可随时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第八条 申请人申领龙卡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提供本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本行审核。

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本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仅限凭证式国库券或本行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等本行认可的质物。

第十条 对申领单位卡的,本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本行核批;对申领个人卡的,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本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及/或外币账户,可供持卡人选择的外币账户种类由本行指定。

第十一条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龙卡信用卡卡片后,应及时办理开卡,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按本规定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9.我国关于信用卡提出的法律有哪些

你好,第一次的有关规定是在1985年啊。

例表你看一下吧,第一条是最新的,最后一条是最早的:·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1-8-8) 阅9225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1-13) 阅6332次· 关于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2010-8-11) 阅11次· 关于银行为信用卡客户赠送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14) 阅3645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12-3) 阅20533次·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6-23) 阅3622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5-19) 阅3609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4-18) 阅14843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12-29) 阅18667次·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储蓄卡异地联网交易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试行)》的/中国建设银行——(1998-12-30) 阅5432次·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银行——(1998-7-23) 阅7681次·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国建设银行——(1998-4-30) 阅3167次· 中国银行关于启用长城人民币信用卡新申请表、领用合约和担保合约的通知/中国银行——(1998-4-20) 阅6190次· 关于严禁利用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违规套取现金的通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1998-4-1) 阅2857次·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行——(1998-3-2) 阅2520次· 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透支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1997-8-28) 阅3513次·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退单的补充规定/建设银行——(1996-12-10) 阅3737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城万事达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复利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6-11-29) 阅318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6-11-29) 阅4191次·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牡丹专用卡业务的补充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1996-9-18) 阅1464次·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牡丹卡授权业务的补充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1996-9-3) 阅1532次· 中国银行关于我行信用卡业务实行人民币电子联行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行——(1996-8-27) 阅1192次· 中国建设银行受理JCB信用卡业务规程(试行)/建设银行——(1996-8-9) 阅3673次· 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1996-7-25) 阅1736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1996-7-11) 阅4398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1996-7-11) 阅1946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1996-7-11) 阅3053次· 中国银行关于对信用卡透支户管理的通知/中国银行——(1996-7-3) 阅4402次·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中国工商银行——(1996-6-4) 阅26400次·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设备技术管理控制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银行——(1996-5-27) 阅1456次·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事后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1996-5-14) 阅3099次·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银行——(1996-3-20) 阅2863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农业银行——(1996-3-14) 阅2516次·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1996-1-26) 阅4312次· 中国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信用卡部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延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1996-1-21) 阅2227次·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加强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交通银行——(1995-12-8) 阅2055次·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部分条文修/中国工商银行——(1995-12-8) 阅6905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风险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银行——(1995-11-30) 阅3229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立建设银行信用卡风险防范重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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