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风险管控 > 正文

体现科学立法精神的两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4 15:54
本文关于体现科学立法精神的两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党的十八大如何体现了科学立法原则

科学立法不仅包含了对立法质量的要求,也包含了完善立法、为执法司法守法提供法律依据的意蕴。

科学立法本身也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逐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法律体系,需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1? 努力使每一项立法符合宪法精神。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这是对立法工作的重大要求。

立法符合宪法精神,主要是要做到:(1) 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实行的是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在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制定、修改法律法规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具有最大的权威性、稳定性,是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3) 制定、修改法律法规要体现贯彻实施宪法的要求。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性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大问题,但要落到实处,还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

完善宪法相关法,健全宪法实施的法律制度,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2? 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

法的功能和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规范功能,二是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的观点,是由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的。

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更多或者主要体现在法的社会作用上。历史经验充分证明,法对行为方式的养成和社会生活的引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转变发展方式的任务相当繁重,解决社会深层次矛盾的压力非常大,法不仅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更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推动发展。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最重要的是要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同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先立法、后行动,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则,真正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3? 切实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按照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当重点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保护生态环境等领域,着力研究和推进立法工作。

建议重点加快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慈善事业法、公共图书馆法,制定、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引领推动相关领域改革;加强财政税收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2020年前,全部将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制定法律;制定行政机构编制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收费法、国家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修改立法法、有关组织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完善国家机构设置、运行监督程序和反贪污腐败等方面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和文化产业发展;制定社会组织法、社区矫正法、社会救助法、电信法,修改刑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4? 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发展的、开放的,它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而不断完善。立法工作要把握改革要求、发展变化,统筹做好立、改、废、释工作。

及时对现有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通过法律法规修改、废止和立法的解释等方式,及时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努力使法律制度适应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

要建立法律法规定期清理工作制度,适时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5? 积极探索法的编纂工作。

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是指“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法的编纂有助于推动法制统一,促进法的体系完善,有助于实现法的科学化、系统化。

在中国古代,唐朝《永徽律》就是在《武德律》、《贞观律》两部法典的基础上编纂的;。

2.科学立法的主要举错有哪些

第一,法律形式的相对吸纳化。

法律形式是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所谓法律形式是指一国法律的渊源以及这个渊源所能够包容的法律规范形态。对人类社会法律进程有较大影响的有两个法系,即经常提到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两个法系的区别在诸多方面都有所表现,最大的区别在法律形式方面。大陆法系以成文法的形式为主,而英美法系则以不成文法形式为主,二者在法律形式上的这种区别使两大法系各自具备了相对的质的规定性。

然 而,随着人类法治技术的不断提高,两大法系的法律形式亦在相互感染和交叉。正如梅利曼所分析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司法机关作出的判例之间的区别,往往将人们引入歧途。

美国一个典型的州所具有的生效法规起码不少于一个典型的欧洲或拉丁美洲国家。如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法规在美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差别仅在于它有赖于法官根据立法精神加以解释和适用。

而且,美国的成文法规的权威高于司法判例,并可取代相抵触的司法判例(宪法性问题除外),但反之则不能。所以,法规数量的多少以及权威的大小,不是区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有效标准。

有无法典存在,也不是区分两大法系的依据。加利福尼亚州所有的法典比任何一个大陆法系国家还多,但它并不属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固然有法典,但是在多数普通法系国家中,系统化的法典也充斥于各个法律部门。从外表上看,这些法典与欧洲或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典无异。

另一方面,就大陆法系国家本身来说,也不一定都有法典。匈牙利和希腊早在民法典颁布前就属于大陆法系,但匈牙利直到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以后才有了民法典,希腊首次颁布民法典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

因此,法典形式并不能成为清楚地分辩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标志。”这只是对两大法系相互交织这一客观事实的描述。

中国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属于大陆法系,但是,在中国的立法传统中都深深刻画着大陆法系的印痕。基本上不承认非正式法律渊源之外的行为规则是法律的渊源。

这种将法律形式绝对化的状况是不利于立法科学性的。有学者就认为法律的形式经过了习惯法、成文法、公理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当代社会的法律形式则应当是所有能够正当调整人类社会关系并能被吸收到法律中来的所有行为规范的大融合。

具体地讲,要实现科学立法就必须使法律形式能够相互吸纳。当然,法律形式的相互吸纳除了上述涵义外还包括其他方面。

例如,调整公权利的法律典则与调整私权利的法律典则的吸纳,在此方面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例如,有关契约的规则技术被运用于行政法规则之中就是例证。法律之间的相互吸纳若从法哲学的角度分析则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革命性变化。

第二,立法逻辑的自下而上化。立法的逻辑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进路。

也许,在一国的立法中两个进路是相互交织运行的,但是,一方面,这两种立法逻辑的命题是成立的,即从理论上对这两种立法逻辑作出概括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另一方面,一个国家在立法中总会从这两个立法逻辑中选择其中之一。

在正常情况下,两种立法逻辑的存在并不是一个偶然的没有相应背景的孤立的产物,而是有着非常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哲学依据,“当教育尚未普及,知识惟偏于上层阶级之时,知文字者惟有贵绅,故其结果以难解之文章语句为高尚而尊之,以通俗平易之文章语句为浅近而贱之。专制时代之立法者,固无论矣,即至立宪时代之后,亦往往袭其遗风,凡诏敕,法令及其他公文,皆用古奥难解之辞以保持法令之威严。

且事实上,人民又常尊敬能知其所不知之人,故对于用艰深文字发布之命令,常怀畏敬之念。有时立法者欲夸示其学识,而故意用古奥文字以草法令者,亦复不少。”

可见,不同的文化背景会导致不同的立法逻辑。在文化尚不发达的情况下,选择的应当是自上而下的立法逻辑,而在文化较为发达的情况下则应当选择自下而上的立法逻辑。

当然,最为主要的是政权体制的特性,在政权体制相对集中化的政治格局之下,选择的是自上而下的立法逻辑,而当政权相对民主的情况下则选择自下而上的立法逻辑。中国由于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单一制,在中央和地方的分权上实行集中统一的权力行使制度,因此,中国立法逻辑长期以来应当说是以自上而下为主。

中国重大的立法决策来自于国家政权体系之内,甚至于来自于国家政权体系中的相对高层。法律案的形成是由各个管理部门以法案的形式提出的,而社会公众的提案则相 对较少。

法律文件的形成也基本上在政治体系之内,例如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8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适应改革、发展。

3..结合实际谈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私法,全民

严格执法——法治中国的关键针对中国的现状,由外地执法部门来本地执法,不让一份判决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三。二。

应该看到:对于公民的权利尊重,都不是法治状态,扎实推进“六五普法”活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司法回归司法。让司法机关真正地从事司法工作,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要实现司法公正。

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对于一些重要领域一,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放任,特别要重点加强在深化体制改革。

要提高对执法者及其家属的有效保护、尊严。 第二,引导公民学会在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规范。

第三。虽然中国于2010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更不能让司法机关成为行政机关,与执法者自身人身安全保障不力,应当让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对于报复执法者及其家属的违法者要予以严惩。

而有的地方还存在“两手软”、“一放就乱”,都会导致社会成员安全感的丧失、保护、限制也不够。 更为关键的是。

要实现司法公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科学立法——法治中国的前提科学立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网络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推动发展,使每一个普通群众都真正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对于公民的权利,还要建立司法权威,要做到尊重,首先要求继续立法,个别领域尚有“立法真空”,需要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

同时,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检察权,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保护不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立法任务已全部完成、规范:第一,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力,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药品,既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立法机关以司法解释代替国家法律,如食品,使其不敢想不敢为、公正司法——法治中国的防线要实现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进程,实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有许多重点领域还需加强立法,导致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本地执法部门到外地执法,建立交叉执法制度。

要实现司法公正,要继续抓好法治宣传和教育、权威,可以实施异地交叉执法。当前。

严格规范公民自身行为,才能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或者“一收就死”,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粗暴执法。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限制并举,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切实尊崇宪法和法律、化解矛盾,是有效执法的政府,要树立政府的权威,尊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全民守法——法治中国的基础全民守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

唯有加快推动全民守法,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第四,同时执法者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违法执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重点要注意几个问题、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四。法治政府必须是个严格执法的政府、环境等问题严重的领域、维护稳定能力。

4.民法总则体现哪些新的立法理念和立法精神

作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统领性规则,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施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民法总则以现代社会私法自治最重要的自由和平等为价值主轴,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民事活动的边界,以绿色发展作为人类社会的科学发展理念,引领整个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创新发展,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

民法总则彰显了权利本位的现代法治精神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因此,民法典被视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誉为法治健全完善的标志。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活动的统领性规则,充分彰显了权利本位的现代法治精神。

民法总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民法总则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以对人的尊重保护为核心,民法总则扩大和调整了民事主体的权利保障范围。一是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特定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三是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四是强化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些规定,强化了对人的自主性的尊重,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现代法治精神和价值理念。

民法总则体现了中国特色和时代要求

民法总则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统领性规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保持了民事法律对人类生活所积淀美好价值的尊重。一是确立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二是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和外在反映,直接反映了民主、自由、平等、公正、诚信、文明、法治等理念,涵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三是民法总则将民法法律渊源的范围扩大到民事习惯。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民事纠纷的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实际上是以道德为核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新增绿色原则,反应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时代发展需求。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又一个新突破。绿色原则的确立,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当下,调整民事主体利益关系离不开人与自然的视角。这一规定反映了具有先进时代特色的立法理念,既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思想,又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的新发展理念。

5.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深入推进

(1)此题考查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的掌握,材料中的“立法层面”体现有法可依;天津市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方式方法,都体现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参与政治生活,行使监督权; (2)注意审题,根据要求规范公民的行为,依法参与政治生活,从规范自身行为、关注身边的事提建议、通过多种渠道行使监督权等多个角度回答. 故答案为:(1)①有法可依 ②政治 ③建议权(6分)(2)①公民应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②公民应关注身边的事乃至国家建设、国家管理,自觉依法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③我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网上留言、拨打热线电话、关注听证会等方式参与立法过程,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出贡献.(6分)。

体现科学立法精神的两部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澳大利亚多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