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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党史研究室行政职能

时间:2021-05-04 16:12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党史研究室行政职能,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请问哪条法律法规赋予党史部门的行政职能

党务部门是党中央设立在各级行政区域的党务部门,实行党对行政的监督领导,比如各级政府的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等等,党务部门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职能,但是按照行政机关的待遇来进行管理的,只有设立在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和政府所属的各个局、委等部门的党组织才是按照行政部门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享受公务员的待遇。

党史部门属于党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进行党史研究,编写党史,编辑出版重要党史书刊;征集、整理、编纂重要党史资料,搜集、综合整理国内外研究中共党史的情报资料;承担中央党史领导小组的具体事物,为中央解决有关党史的问题提供资料和意见,完成中央交办的党史方面的工作;向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史机构传达中央关于党史工作的指示,组织、协调党史资料征集和党史专题研究工作,组织党史工作的经验交流,培训党史部门的业务骨干;指导中国中共党史学会的工作。

2.行政职责是什么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 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现代民主政治是以责任为基础的。作为行政职权的享有者的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承担一定的义务,以对赋予其权力的人民和国家负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变化。 行政职责的内容包括: 第一,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

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 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 第二,符合法定目的。

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都必须符合法定目的,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三,遵循法定程序。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公开、公正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现 代国家中的一切行政活动,除实体上合法、合理外,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上 合法、合理。

3.政策研究室有哪些职能

(一)承担市委、市政府部分重要文稿、文件的起草,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会议材料的组织、撰写、编发等工作。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对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方向性的问题进行超前性、跟踪性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和决策咨询;抓住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课题攻关和对策研究;定期不定期分析和预测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为领导正确判断形势、把握大局和科学决策,提供可资借鉴的论据和数据。 (三)跟踪我市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的情况,及时反映问题和反馈信息。

同时,及时收集、整理和传输重要的政策动态,精选荟萃国内外信息资料。(四)及时总结和推广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

(五)开展横向联合,建立健全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网络。 开展日常工作,发动组织各方面的研究力量,定期不定期举办经济社会发展研讨会和各种学术交流会,研究探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的问题,为我市制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措施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

(六)编发内部刊物《东莞调研》,供各级领导参考。 (七)编纂有关调研报告集、论文集、内参资料等。

推荐征订有关参考资料。(八)为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来莞考察和调研提供资料;同时,做好外市对口业务部门来莞考察、交流的接待工作。

(九)指导全市各单位、各镇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中央政研室和省委政研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行政职责的核心是行政法规么

基本上就是下面几点

最核心的是第一条

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完善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拟定各项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整体规划计划与计划的统计工作,行使规划计划管理部门的各项职能。

三、负责基建、维修等工程项目及设备资产购置计划的编制与报批。

四、负责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行使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的各项职能。

五、负责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工作,行使法律事务(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各项职能。

六、制定和完善机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负责设备的配置、维修及大修计划的制定报批,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搞好内部调剂使用工作。

七、负责土地管理及土地年审办证工作。

八、负责主体内部承包考核管理工作。

九、完成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5.行政管理法: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

政府职能的基本内容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及社会保障职能。

政府政治职能主要体现在作为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维持者;作为社会发展的决策者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者以及作为政治一体化的工具等方面。 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体现为:对市场的培育作用;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干预作用;经济活动的协调者和仲裁人作用等。

政府的文化职能体现在做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倡导者以及社会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者。 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主要体现制定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角色转变的认识。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政府职能的调整与转变:由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到宏观管理;由命令式管理到协调、监督与服务。

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 一、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 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情况,按照单位承担的职能,可以将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分为两大类型。 1、是行政执行型。

主要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执行某些行政事务的事业单位。这种类型的单位又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以事业单位名义设立,但实际承担政府某方面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档案局、畜牧水产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管理局、环卫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上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以前也属于此类事业单位。

第二种是承担行政机关延伸职能的单位,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农村经营管理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农村综合开发办公室、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党史志办公室、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等。第三种是既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又承担某些执法监督职能的单位,如公路管理局、地方海事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等。

第四种是既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又承担某些公益性和技术性服务职能的单位,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有色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核工业地质局、县(市、区)一级的公路管理局等。 2、是执法监督型。

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种类型也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单位,如文化市场稽查、无线电管理稽查、国土执法监察、环境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物价稽查、水政监察、港航局稽查、运政稽查、交通规费稽查、规划监察、房地产监察、卫生监督、物价检查、木材检查、渔政管理、农机安全监理之类的事业机构等。

第二种是既承担一定执法监督职能、又承担某些公益性和技术服务职能的单位,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之类的事业机构等。 3、、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界定 目前,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究竟由谁来界定以及如何界定的问题,各方面的意见还不是很一致,国家也没有出台明确的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做好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界定工作,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 1、是界定主体问题,即"由谁来界定"。

具体哪些单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界定主体应该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之所以说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是界定主体,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这是由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分工决定的。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机构设置和改革、职能核定与调整、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三定"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表述。哪些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管理,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显然,这属于职能界定范畴,理应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

此外,在长期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机构编制部门在职能界定与调整工作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掌握了可靠的信息,为做好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界定工作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这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

近几年来,中央编办在全国各地部署开展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了科学的分类定位,其行政支持类(或称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基本吻合的。

界定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承担,就能把实施公务员法的工作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结合起来,相互协调,整体推进。 2、是界定标准问题,即"凭什么界定"。

做好职能界定工作,要把握准两个关键词,一是"法律、法规授权",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国务院的决定等法规性文件的授权。二是"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

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以及公共管理服务等。界定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依据单位的"三定"方案,同时结合单位目前履行职能、机构编制管理和原参照、依照管理的实际情况,综合做出判断。

3、是界定程序问题,即"分哪几步界定"。根据中发[。

7.法律机构的职能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释义】关于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的规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包括中央、省、市和县四级。《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前,四级机构都受理和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省级法律援助中心今后将主要行使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不再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今后的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部门的职能有三项:(1)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向法律援助部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受理。(2)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3)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门经过审查,确定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应当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党史研究室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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