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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0:12
本文关于保险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7月1日以后新出台法律法规有哪些

据中国法院网统计,7月1日起,将有51部法律、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23部,涉及交通、金融、国资管理、网络著作权、食品安全等诸多方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我国第一个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条例》明确了车祸受害人的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打破了以往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先分清责任再赔付的滞后做法,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

《条例》还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保费挂钩,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条例》建立“通知与删除”程序,权利人认为网站所涉及的文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书面通知该网站,要求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 从7月1日开始,外国公司通过在中国组建投资性公司可以投资中国A股,《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明确,允许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

为确保证券交易安全,打击坐庄行为,7月1日起,证券账户开立实行实名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资料。

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严管国有资产“家底”,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我国首部调整畜牧生产过程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配套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以及《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的出台,拟从立法层面解决人畜共患病等问题,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肉”。

这些法规规定,饲养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取得许可证外,还应具备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培育的畜禽新品种必须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并由农业部公告才可以推广等。 7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2006)》设定了公证机构复查这一争议解决途径,明确指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或者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此外,国家林业局《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摩托车生产企业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实施办法》、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等国家级法规也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

2.11月起保险将要实施什么新规定

11月起保险新规实施 电话卖保险要全程录音

今年保监会印发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向60岁人士现场卖保险

应录音录像

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一种是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另一种是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必须包含几个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比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此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保险公司

应配备“保险质检员”

办法规定,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关于视听资料的反馈,办法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新单业务录制成功的信息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办法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

保期一年以上:

录音录像必须保存10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责视听资料的保存,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视听资料。

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3.2019年养老保险新规定有哪些

1、2019年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规定:2018年多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收紧,像天津已出台相关通知:2018年1月1日以后,年满45岁周岁不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允许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可以咨询当地社保机构,询问本地政策情况。 2、2019年养老金上调政策:2018年养老金按照5%的标准进行上调,我国养老金实现十四连涨。

各地相继出台了调整方案,按照定额、挂钩、倾斜相结合的调整方式进行上调,多地将于7月底之前将养老金补发到位。 3、2019年退休年龄新规定:我国决定2018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

据相关报告建议,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4.我国已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目前涉及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形式是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及北京市范围的有:(1)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 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 督检查办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 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3)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 险规定》、《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 例〉办法》。

5.2019年7月起车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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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车险条款:7月新版车险上线新车险有哪些变化南方财富网小编为您提供最新新版车险条款相关资讯查询导读:7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行新版商业车险啦!相信大家并不是很关心里面的细则,你们就关心一个字——钱!!!不是小编吓唬人,不认真看完的话下个月你们的车险费用很有可能……DUANG一下变很多哦~~新车险将有三大变化车险变化一:保险责任更宽1、原来车辆没挂牌时出了事故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新条例也可赔。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

2、自家车撞自家人的,可以获赔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在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

3、意外导致车上人员撞伤的,可获赔偿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也可以获得赔偿。4、“高保低赔”问题得到调整原来的高保低赔,即是投保车辆无论过了多少年,投保时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缴纳保费,而在赔付时却只按比例进行理赔,但是在改革后,保费的确定就与新车购置价脱节了。

比如新车一台价格是5万元,投保5万元,两年后按照折旧价格投保,不在是5万元。车险变化二:费率与风险挂钩,出险频率有效降低什么是风险?风险是和交警违章记直接联系,车子违章越多,次年保费就会越多。

新的政策规定每个车的保费是不一样的,因为风险不同,跟驾驶员违章次数,出险频率都是有关系的。规定指出,被保险车辆出险2次,其保费上浮25%;出险3次的上浮50%;出险4次的上浮75%;而如果一年之内被保险车辆出险5次,该车辆下一年的保费将翻倍。

建议:如果被保险车辆出险后,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建议大家不要走保险,如果走保险,那么明年被保险车辆的保费将提高1000元,有些得不偿失。因此对于一些小刮蹭或者小事故,私了可能更划算。

车险变化三:车损险可三种方式索赔车主可以采用三种方式索赔车损险,既可以向责对方索赔,也可以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自己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再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车险三大误区让你哭都找不着调1误区:全险=特省心,出了事全赔!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话:没事,我这车买的可是全险,出什么事都赔!那么,事实是这样吗?上了“全险”,无论发生怎样的事故都不需要担忧了?首先,我们得先明确“全险”的概念。

其实全险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它是“保险全买上了,什么损失保险公司都可以赔偿”的意思。其实,在保险术语中根本不存在这个词语。

保险公司的汽车险种有很多,以改革后车险条款为例,车险有两主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别,其中主险共有4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附加险有11种(这11项的附加险分别包括:1、玻璃单独破碎险2、自燃损失险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4、车身划痕损失险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7、车上货物责任险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9、不计免赔率险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11、指定修理厂险。)那么,你理解的“全险”是什么呢?一种情况是,有的人可能只购买了以上险种的一些主要险种,比如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就根据字面理解以为自己买了“全险”。

另一种情况,即便是你投保了全部的车险和附加险(共计15款),也不能说是“全险”,因为还有很多种情况属于保险除外责任。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正确理解“全险”的概念,可以说,并没有真正的“全险”存在,只是有的消费者购买的险种相对更为全面,提供的保障更多而已。

2误区只要总额在12万以下,交强险都赔有些车主在选择保险时认为交强险已经有12万的赔偿了,按照这个数额,应该可以满足很多赔偿金额,因此仅投保了交强险,而没有投保其他的保险。但是这些车主却忽略了交强险是有限额这点。

按照现行交强险限额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2000元;在无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100元。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赔偿是按照项目计算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属于医疗费赔偿的限额,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属于死亡伤残类的限额,因此122000元的限额不是所有的损失费用的简单相加,各个大类之间的限额不能混同。

3误区保险到期,过几天再续没关系有些车主在交强险过期。

保险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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