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领导指示代替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对于领导的指示,有人不加区分一概执行,有人有条件地选择执行,
(1)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
但是,《公务员法》依然规定,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是公务员的正当权利。所以,对于领导的指示,我不会不加区分的一概执行,也不会有条件地选择执行。
(2)当领导的指示,不符合工作的实际情况,是错误的,我会委婉地向领导提出我的看法和建议,说服领导收回指示或作出修改。当领导的指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我会向领导提出反对意见,尽量说服领导收回指示。
如果领导拒不听从,一意孤行,我会拒绝执行领导的指示。如果领导强制我执行他的指示,我会联合其他的同事,一起说服领导。
如果领导依然不听从我们的意见和劝告,我会迅速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及时阻止错误指示的执行,以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大的损失。 (3)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明文规定。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作为政府公务员,我们一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依法行使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依法治国,更好地建设法制国家。
2.红头文件可以代替法律吗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
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可见,“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
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
由来
南北朝的西魏时期,有位出色的政治家苏绰,他博览群书,精通天文地理,尤其擅长算术。据《周书·苏绰传》记载:西魏官员有疑难问题,都会在征求苏绰的意见后才作出决定。我国今天施行的公文程式是由他制定的。“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账户籍之法。”
“朱出墨入”,指的是朝廷发出的文书是用朱(红色)标,下面上呈的文书是用墨(黑色)标,界限严明。由此可见,“红头文件”已经有1400余年的历史
3.当领导的指示与会计法规有所违背时咋办
这是职业道德与失业的双重矛盾,只有听领导的了。
虽然说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与监督,但我个人的理解会计核算与监督事实上是企业内部的核算与监督,如果你理解成是为国家为社会对单位进行监督,那就混淆了会计的基本服务对象了,做为一名会计首先要清楚自己的服务对象是谁?我应向谁负责?理清这个服务对象关系,也就知道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应为企业做出什么样的工作业绩出来。 如果认为会计是国家监督单位的经营活动,那单位花钱为自己装个国家的卧底,岂不是自讨苦吃?所以会计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处处为单位着想,严格控制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使公司的利润做到最大化。
特别是在涉税事项上更要处理好相关的账务处理,更要为公司合理地避免一些税费支出。 能控制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就是对公司的最大回报,也才能与你的所得报酬相配比。
会计有一项原则是配比性原则,也就是取得的收入与所发生的成本相配比。会计人员的报酬是企业给付的,对会计个人来说是一项收入,那么你所发生的成本应与所得的收入相匹配。
说到底就是谁给付的收入就应为谁付出你相对应的劳务成本。 如果你拿的是企业的薪酬,却为企业以外的部门服务,处处以他人的观点去分析处理问题,岂不有吃里扒外的嫌疑?又如何去面对会计的职业道德呢? 仅是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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