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风险管控 > 正文

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基本精神

时间:2021-05-05 10:48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基本精神,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和局限。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虽然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情况的共性。

而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法律原则并不直接告诉行为主体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对行为设定的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故其在适用上,法官可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裁量的空间。(2)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并得到适用。

(3)在作用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强度大,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判决的法律依据。

(4)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5)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

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6)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7)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8)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扩展资料:法律原则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由于社会形式复杂多变、发展进步日益迅猛,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原则在法典中的数量和地位逐步上升,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越发显著。其主要职能在于顾及具体案件,使法律适用更加灵活,更加适应社会发展,从而使法律能与时俱进,并进一步实现其规范功能。

(1)在法律制作方面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法律原则承载着法律的价值,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广于具体的法律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因此,它是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证,更对法治改革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2.法律原则对法律解释具有指导作用。

首先,法律原则是探寻立法者意志从而作出文意解释的突破口。正是法律原则代表着法律的精神,才为其他法律要素的解释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方向。

综合考虑法律原则,更有利于立法者正确全面认识法律的目的,从而作出合理的解释。其次,法律原则为法官进行创造性和能动性的法律解释活动创造了依据。

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具体法律规则时,需要法官准确把握法律原则的基本精神,将其作为法律解释的准则,以明确具体法律规则的确切含义,保证法律秩序价值的统一性和贯彻性,从而实现法律的客观目的。(二)在法律实施方面1、指导法律推理 法律规则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前提,但规则的技术性和僵硬性导致其在适用过程中有时必然明显地严重违反法治,因此需要适当适用法律原则指导法律推理。

但是,为了避免用道德代替法律,适用法律原则必须经过一定的特别的理性对话程序,对法律原则的内容进行认真识别。所以,在这个识别机制未能建立之前,应该尽量避免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法律原则作为基础性、本源性的规范,不直接适用当是常态,而适用则意味着法律出现了漏洞。刘巧灵女士在《法律原则适用初探》中提到:“法律原则内在结构上具有解释法律、反映社会主流道德和价值观念的功能“。”

法律原则是司法者用以救济、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机制。这不仅在奉行成文法典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此,即。

2.我国的法律精神是什么

我们的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特别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颁布实行。对法律种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

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

对于我们打官司的人来说,对法律可以这样来划分: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1)刑事方面。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3.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民法的基本精神是对作为民法存在基础的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的体现,它贯穿在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民法的精神或理念。民法基本原则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在效力上具有贯彻始终性,在形式上具有非规范性,在功能上具有补救性。

近年来,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和价值,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倍受关注。一般而言,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具有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统帅和指导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制定,以避免民法内部矛盾,从而保持民法体系的和谐一致,借以实现民法整体功能。第二,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第三,具有法律解释准则的功能。由于成文法自身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一般规则对具体案件之局限性,有限规则对无限客体之局限性,模糊规则对确定事项之局限性,稳定规则对发展事物之局限性,刻板规则对丰富内涵之局限性),克服成文法局限的经常性手段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无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还是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民法基本原则都是其解释的准则。从司法认识论看,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一个解释法律的过程。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阐明法条的含义,如有两种以上含义时,则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第四,具有补充法律漏洞的功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从现行法中不能获得裁判依据,说明现行法存在法律漏洞,此时,民法基本原则就可用来补充法律漏洞,法官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4.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立法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

理性化:①法律是1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②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2.民主性原则: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平等、自愿、自立、自由、法治奠定基础。

3.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整个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中国法律体系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5.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三要素组成。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各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如法律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如宪法中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6.《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立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七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 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 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 、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 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 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 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 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 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 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章名】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 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 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 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 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 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 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 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 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 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章名】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 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 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 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 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 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 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 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 、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 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

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基本精神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绩效反馈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