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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退学费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1:24
本文关于私立学校退学费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2020年私立学校退学费的规定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扩展资料:服务性收费: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教育局有关民办学校退费的规定

民办学校可以要求退学费。

《教育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 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扩展资料: 民办学校乱收费治理政策: 民办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各地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3.教育局有关民办学校退费的规定

民办学校可以要求退学费。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

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扩展资料:

民办学校乱收费治理政策:

民办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各地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4.我们是8月18号开学,现在退学,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如何退还学费

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9月1日起施行,1998年颁布的收费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费手续。(一)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二)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三)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凡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对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5.国家对退学费的规定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住宿费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住宿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有现行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进行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考试费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专升本考试,保送生测试,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招生入学报名考试(含笔试、复试或面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高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高校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管理,应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制度规定,抓好落实工作。

各地规范高校代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私立学校退学费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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