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安徽省现行安全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举如下:
《安全生产法》
《矿产资源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安徽省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越详细越好
汇总时间:2011年1月5日 编号:HM/AB 010-01 序号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发布日期或文号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12.04 1982.12.4 全国人大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3.14 1997.10.1 全国人大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4.12 1987.1.1 全国人大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1989.12.26 全国人大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 2005.4.1 全国人大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2000.3.20 国务院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3.1 全国人大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4.29 2000.9.1 全国人大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2.28 2008.6.1 全国人大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8.29 2002.10.1 全国人大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10.28 2008.4.1 全国人大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6.29 2003.1.1 全国人大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8.29 2009.1.1 全国人大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2.28 2006.1.1 全国人大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6.29 1991.6.29 全国人大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则 国务院令第120号 1993.8.1 国务院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1 1998.3.1 全国人大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7.3 1998.1.1 全国人大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10.28 2009.5.1 全国人大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8.29 1999.1.1 全国人大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12.24 1999.1.1 国务院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2003.9.1 国务院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6.28 2003.10.1全国人大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11.19 1982.11.19 全国人大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82.11.19 1982.11.19 全国人大2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18 1999.11.18 国务院2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1.12.27 2002.2.1 国家环保局2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996.6 1996.6 国家环保局2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6.03.26 1986.03.26 国家环保局3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1987.03.20 1987.03.20 国务院环保委员会3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02.10.13 2003.1.1 国家环保局3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8.12.11 2009.3.1 国家环保部3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 1993.3.10国家经贸委34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8.6 1999.8.6 国家环保局3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第27号令 2005.10.1 国家环保局36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6号 1990.4.10 公安部3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8.8.20 2011.1.1 国务院3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号 1992.01.01 建设部39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8.14 1992.10.1 国家环保局4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1.9 2002.3.15 国务院41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1988.3.20 1988.3.20国务院42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1982.2.5 1982.7.1 国务院4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8.1 2008.8.1 国家环保部44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批) 1999.1.22 1999.2.1 国家经贸委45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二批) 1999.12.30 2000.1.1 国家经贸委46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三批) 2002.6.2 2002.7.1 国家经贸委47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 2000.2.15 2000.2.15 国家经贸委48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8.14 1992.10.01 国家环保局49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3.23 2005.6.1 建设部50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88.12.20 1989.1.1 建设部51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2010.4.11 2010.6.1 国家工信部5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7.7 2005.11.1 国家环保局5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3.18 2008.5.1 国家环保局54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12.29 1991.12.29 国务院55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2.28 2003.7.1 国务院56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8.3 1996.8.3 国务院5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90.12.5 1990.12.5 国务院58 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工作若干规定 1985.2 1985.2 国家环保局59 关于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规定 1985.4..18 1985.4.18 国家环保局60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的通知 1999.12.3 1999.12.3 国家环保局6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0.9.28 2010.9.28 国家环保部62 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 公消(2001)217号 2001.08 消防局63 环境保护标准64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4.26 2002.6.1 65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6.10.4 1998.1.1 66 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1992.5.18 1992.7.1 67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996.1.18 1996.10.1 68 GB16297-20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4。
4.《安全法律法规》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处罚,采取扣留车辆、强制拆除、强制报废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的;(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的;(四)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第六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二)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四)携带危险物品的。
第六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六)违反规定载人的;(七)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八)逆向行驶的。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罚款。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四)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六)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七)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八)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三)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四)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五)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八)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九)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十)违反规定载货的;(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十三)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五)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六)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者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十七)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七)逆向行驶的;(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违反规定停车的;(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四)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五)在隧道内超车的;(六)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七)载货汽车车厢或。
6.我国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⑥ 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 起施行); ⑦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 1日起施行); ⑧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 施行); ⑨ 国际劳工组织《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991年1月11日生效)。
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定期更新记录怎么填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如果有新的,及时补充进单位的法律法规目录里面,然后在更新记录上面记录下来。比如:标明名称,是新法新规,还是修订补充,发布时间,收录时间。
2. 新的法律法规出现,需要进行学习,看是否与本单位现行的管理制度有冲突,及时修订。而且安全管理中,发现制度的不全,及时修订。按照要求,安全管理制度每年都要进行一下修订。同样的,把每次的修订的制度名称,时间,版本号,日期等都记录在更新记录里面。
3. 安全操作规程,同制度的修订记录一样填写。只是操作规程一般是在工艺变更或者更新,或者出现事故等情况下修订。
4. 更新记录,其实就是一张表格,有名称,时间,记录时间,记录人等。把这样的表格付一张在各个文件盒里面,有变动就记录。每年至少要有一次记录,基本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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