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杭州市厂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哪有
(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2.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简介
hiphotos.baidu://f发展历程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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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百分之六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五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两个月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确认; (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确认; (三)议事规则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三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没有房屋买卖合同。
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哪有
(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5.关于工厂,【物业管理条例】范本,我们工厂要编制自己的物业管理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 (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 (二)、遵守业主会通过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制度; (三)、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 。
6.《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什么用处呢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7.杭州市物业管理业主公约的内容是怎样的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牧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来源:考试大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采集者退散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根本上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业主或物业使用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千百万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恬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来源:考试大 十、与其他业主使用人建立全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染、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5)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司设施; (6)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考试就到中大网校 十四、业主使用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应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考试就到中大网校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好,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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