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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法律法规论文

时间:2021-05-05 12:18
本文关于职场法律法规论文,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大学生就业与法律的论文

大学毕业生进入职场,首要大事便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由于目前存在着就业难的客观现实,某些用人单位动辄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架势,甚至随心所欲———或者随意处置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是拒签劳动合同,就是在订立的合同条款上显失平等;或者不合理地加大工作指标、压低劳动报酬,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四金”。因此,学习与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今后畅行职场的必修课。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我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目前仍有某些用人单位逃避约束,以各种借口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此,有关专家对劳动者提出两条建议:与其“任其宰割”,不如趁早远离这样的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签约过程中具有知情权《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知情权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通过当事人行使而实现。 换句话说,《条例》虽未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主动告知对方每一个与工作有关的细节,但只要对方询问,就必须提供有关信息,而且,必须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以避免欺诈等情况的出现。

劳动合同必具七项条款《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专家建议,签订合同时,劳动者可参照单位和社会的平均标准或一般标准。

同时,国家对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劳动安全保护等所作规定,也可作为参照。另需指出的是,社会保险在我国属法定保险,因而未被列入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定金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反规定的,应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本人。

最低工资不包括四项内容 晨报记者在今年5月曾经报道,本市一些单位、企业每月支付员工600元工资,其中包含交通费、伙食费等所有费用。这些用人单位称,600元工资已高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535元,因此符合国家政策标准。

对此,本市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指出,最低工资不包括4项内容,即企业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所发工资数额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要看除去上述4项内容后是否低于535元,如果低于该标准,劳动者可拨打电话83666向劳动部门投诉。

超时工作与加班费据悉,某些民营企业尤其计件制单位,经常加大生产指标迫使劳动者工作10小时甚至更长时间。 对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亦即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另外,如果劳动者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休假日则须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

非沪籍毕业生在沪就业也须办理“三金” 外地来沪就业的某高校毕业生应聘一家私营企业,但企业以该毕业生无上海户口而拒绝为其缴纳“三金”。 对此,有关人士指出,根据《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于没有上海户口的外地员工,可凭借人事局办理的居住证(居住年限标明一年或一年以上)要求企业帮助办理养老保险;没有居住证者可持外劳力就业证,办理外劳力综合保险。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均为公司承担养老保险22.5%、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个人承担养老保险7%、医疗保险2%和失业保险1%。

试用期不能单独约定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而约定的特定期限,而现在有些单位却将试用期作为获取廉价劳动力的一个手段。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

2.急需一篇“大学生就业法律常识方面的论文”

大学生就业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 大学生就业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2、不适用劳动法的情形: 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公务员及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二、劳动法中的强行性规范 1、招用职工: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禁止的行为: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集资款以及其他费用;质押劳动者身份证和物品;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报名登记之日起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应在10日内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录用备案。 2、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自录用劳动者之日起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应依法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临时工”、进城打工的农民以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当与放长假的职工、请长病假的职工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应当依法续签或办理终止手续。

(2)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不得超过的试用期 6个月以下 半个月 6个月-1年以下 1个月 1年-2年以下 2个月 2年-3年以下 3个月 3年以上 6个月 (3)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 3、集体合同: (1)企业不得拒绝职工提出的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2)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3)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或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相应工资; (4)不得违法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4、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每日8小时,每周5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2)休息休假。 ①公休假日,每周2天;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至少要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1天。

②法定休假日:每年10天。 ③加班加点: 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工资: (1)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并按约定的日期支付。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区县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的项目有:①加班加点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④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人。 (3)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标准: ①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用人单位可代扣工资的情形: ①个人所得税; ②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 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5)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①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可扣除工资用于赔偿,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6)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首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4)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女职工生育应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7、职业培训: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经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人员。

(2)实行就业准人的职业,应当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8、社会保险: (1)缴费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必须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2)缴费单位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

3.职场严守法律法规的观后感

《失守的职场青春》由交行纪委自编、员工自演,采用对比的方法,以两个银行基层营业机构为主线,围绕银行员工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逐步展开剧情,其中一家机构领导、员工廉洁自律,合规守纪,成功堵截欺诈事件或避免贷款损失;另一家机构领导、员工缺乏自我约束,违规操作,用违规手段完成业务指标、开户和变更印鉴卡、办理虚假个贷或收受贿赂等,最终吞下苦果,沦为阶下囚。

看完本片,令人深思:虽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制度,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是如何落实的?会直接导致银行执行力强弱的问题。银行规章制度应落地有声并加以“固化”。

为什么银行管理制度难以落实?笔者认为存在多方面的原因:

第一,内控优先,安全第一的理念,还没有真正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目前基层员工虽然合规观念有所增强,但风险意识普遍不高,在一些单位和业务领域,重业务、轻管理,没有真正树立内控优先,安全第一的理念。在制度执行上,任何一次放松、任何一个缺位都将可能带来风险。希望制度执行者们进一步加强合规意识的培养,在执行制度时不走样、不变形,全面提高业务操作时的规范化水平,在多年无案件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要“优”中查“忧”,切实发挥岗位制约作用,确保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领导者不以身作则,作风霸道,影响制度执行效果。抑制权力膨胀,员工才有尊严。凡是制度执行好的银行,领导一定是一个民-主正直、以身作则的典范。因为,不允许职工做的事情,领导首先不做,也就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的制度才能发挥作用。但目前在不少的银行单位,却存在管理者缺乏执行制度权威的现象。如下级遇到问题,不找制度找领导。领导喜欢听下级的汇报,甚至处理一些问题忘记了还有制度,习惯凭经验拍脑袋,这样久而久之,制度也就自然成了摆设。还有些年轻领导滋生了一些“霸气官”:颐指气使,耀武扬威。他们发雷言、说雷话、办雷事,作风不民-主,凭个人喜好和主观意识抓管理。

第三,制度执行缺乏持续性和全员参与。许多银行在推行新制度和企业文化时轰轰烈烈,但下文件后就不管不问。从管理学的角度看,一项制度推行实施,如果员工对制度的内函不理解,肯定会不参与或不闻不问,再加上银行忽视监督考核与个人利益挂钩,或者虎虎官威,或者才碍于面子不敢监督,或者不按事先公示的评先标准进行考核兑现,那这项制度一定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的意义。笔者认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创新,努力在银行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新突破,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目前,践行企业文化的核心理念的各项主题活动在我国各家银行开展得有声有色。但企业文化不能仅仅满足于“落地”,“落地”之后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固化”已取得的成果。然而,“固化”要以业务经营为中心;要有制度来保障,要有全员参与和共同配合。

4.法律在我身边论文800字

一个人自出生起,依法成为我国公民起,就与法律结下了不结之缘,无论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其息息相关. 《今日说法》栏目,为我们讲述一个人生来,就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既充分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它告诉我们日常生活中,都会发生的犯罪事实,告诉人们如何做到是守法的好公民.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都因种种纠纷,可通过"打官司"的途径,依法得到解决.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援助.可公民一旦触犯了法律,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日说法》把相关的法律与公民的生活,法律与国家的治理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就应崇尚法律,学习法律,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今日说法与我 放假时,我每天都要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可是开学了;又得同它分别了,终于学校在每天中午,打开电视让我们收看《今日说法》栏目,让我们认识法,更加了解法.我终于又能与《今日说法》相会了. 看了《今日说法》我变了,我变得懂事了,我懂得了什么事情我们该做,该认真的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该坚决拒绝.件件真实的案件,告诉我们,孩子受法保护,学生受法保护,百姓受法保护,官员受法保护,国家一切公民,各种职业,各种合法利益都有法律的保护,但同样受保护的也同时受法的约束,总而言之法律是保护无违者的. 《今日说法》在生活中影响我,与别人发生冲突,不应头脑发热,总想以打架判胜负,这样往往会使自己无形中走上违法的道路.小偷,小摸是违法行为,应坚决拒绝,抢劫,敲诈也要受到法律制裁.当自己家人,朋友等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吵架,打闹无济于事,而是火上加油,此时法律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有效,强大的武器.《今日说法》对我说要做个遵法,守法,护法用法的好公民.。

5.急求一篇2000字左右的法律论文

论《劳动合同法》及其法律效益的实现摘要《劳动合同法》从法领域看是社会法从法本位看是社会本位法从法对社会的反映视角看是回应型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受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因素以及法治境界的影响,可以通过贯彻回应性,落实主体保和发挥机制作用来实现。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法律效益回应性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我国《劳动合同法》是的制定和实施回应了社会的潮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历史条件,与国际上保护劳工的价值观一致。本文是这一新法的回应,坚持其为良法的观点,对其三大属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劳动合同法》法律效益实现的途径一、《劳动合同法》的三大良法属性笔者从法理上研究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是一部良法,具有社会法,社会本位法,回应型法的属性。

从法领域来说,基于公法、私法、社会法的三元结构划分《,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如‘基于人类对秩序需求的心理,需要相应的规范调随整社会关系’,②社会法强调的在事实不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对强势群体设定更多更严格义务性规范来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从而满足其对劳动用工秩序的心理需求。

劳动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法是社会法的重要部分,《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子体系之一的劳动关系法。劳动关系不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值关系,是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劳动合同法》配置权利义务时向有利于劳动者的一方倾斜,如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和试用期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劳动合同关系,纠正这种不平等,促进结果公平。从法本位来说,《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本位法。

社会本位不同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本位,社会本位法,以社会为本位,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关注社会均衡发展,以增进社会整体效率为价值追求《劳动合同法》是以规范劳资之间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身份进入到经济生活领域的,它协调劳动关系,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这与社会本位法的内容与目标是一致,符合社会本位法的基本特征虽然《劳动合同法》在劳资利益搏弈中注重分配正义,但并不是把所有权利都配置到劳动者一方它只是强调社会本位,通过各种规范使劳资双方个人利益的次优化,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比如,依据《劳动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而自愿缔结的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者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义务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依据法《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而产生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义务限定了对方的权利空间。在这情况下,双方不能随意改变或放弃自己的权利,其实际上都是一种义务人,不能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从法对社会的反映视角看《,劳动合同法》是回应型法法律既是政治和智识历史的一部分,而且也是社会和经济历史的反映。心'《,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时代结束,公法私法化的趋势下,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不到位,矿难频发,超时加班,职业病危害严重,劳动者工资水平低下,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建立的这样一个历史条件下,回应社会的普遍需要的和广大劳动者的愿望,而创制的具有工具性价值的能动性的法律《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整顿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禁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等规定,都是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效工具《劳动合同法》对近几年社会不断出现的新用工形式产生的社会问题做出反映,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就是其具有回应性的一个体现所以《,劳动合同法》以其具有回应性,坚持社会本位,谋求实质平等,满足了大多数人的愿望,用边沁的功利主义观点来看《,劳动合同法》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一部“良法”。

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一什么是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根据法运行的不同环节,笔者认为,法律效益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法律产生的最接近法律属性和立法目的有益效果的总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就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产生的最接近其属性和立法目的有益的自身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总和前文笔者己论及《劳动合同法》的属性社会法,社会本位法和回应型法。

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只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中体现社会性,社会本位性和回应性,切实发生积极的效果,就是具有法律效益。

法律效益越大,有越接近法的价值。二影响《劳动合同法》法律效益实现的因素基于把法律效益根据环节性,时间性和结构性进行划分,笔者认为影响《劳动合同法》法律效益实现的因素有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是影响它法律效益实现的局部因素,整体因素则是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它在运行的不同时间阶段,影响其利益实现得局部因素和整体因素都各不相同第一,立法因素是影响其法法律效益实现的基础性因素。包括《劳动合同法》立法本身是否符合社会的客观需求,是否与社会公共道德价值观相吻合,是。

6.跪求:学习《职业道德和法律》的启示和帮助的论文一篇

学习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职业道德,是每个从事职业的人,在工作或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与其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学习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也是规范我们从事园林行业的职业道德行为和提高从事园林行业人员素质,加强园林绿化事业的建设发展,因此,

就必须以园林行业的职业道德作为从事园林绿化人员提高职业素质的内在要求。要从内心地自觉地树立园林行业职业道德观念和规范自身的职业道德行为。

我们既然选择了从事园林绿化行业这个岗位,就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热爱园林事业。俗话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通过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同样能做出成绩,取得成功,只有热爱园林绿化工作,尊重园林职业,才能献身于园林事业的建设发展,才会全身心地投入到园林绿化事业,发挥自己的才能,在园林行业领域做一番成绩,为社会进步做出自己应有贡献,从而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通过学习,下面有几点收获:

一、通过学习,了解社会主义事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深刻理解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信念,自觉进行职业道德修养,逐步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和习惯,把自己锻炼成为一个具良好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人。

二、通过学习,使我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明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增强了搞好本职工作的使命感,从而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己的遵纪守法意识得到强化,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组织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尽管这次园林系统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职业道德培训课时短,但觉得这次职业道德学习的辅导老师对职业道德学习的内容,从浅引入,讲解深刻,结合实际,生动有趣,使我深刻领会学习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搞好本职工作的信心,也是一次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难得的学习机会。

三、通过学习,使我更加热爱本职工作,树立搞好本职工作的信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发展,对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从事园林行业人员要想生存和发展,就要不断学习,使自己的知识不断更新。同时要遵守园林行业的职业道德行为,要不断学习提高园林绿化职业技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自觉树立园林行业的良好形象,做到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立志在本岗位多为首府南宁的绿化、美化和创建全国园林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通过学习,要在今后工作当中,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牢固树立起来、自觉践行开来,一定要模范带头把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自己思想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贯穿于实践工作生活中去,体现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当作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身作则,努力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实践者和积极推动者;要在全园林系统职工队伍中形成见荣而为、遇耻而拒的良好风尚;在平凡的岗位上勤奋工作,以一流的标准创一流的业绩,为园林事业,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7.如何在职业生活中提高道德和法律修养论文

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个人通过教育、职业实践和自我修养等途径而逐渐形成和提高的。提高大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需要着重抓好如下环节:

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只有首先通过知识的学习和积累,才能够掌握现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法律要求的基本内容,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大学阶段,同学们应当将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相关的法律知识纳入自己学习成才的规划中,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

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大学生要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不应当停留在对道德和法律知识的记忆和背诵的层面上,仅仅成为一个装载知识的“容器”,而应当将其内化为自身的素质,提高到自觉意识的层面,并体现在职业活动中。

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大学不是与社会隔绝的“象牙塔”,它有通向社会的多种渠道。在大学学习虽然不是一种职业,但是也有许多做“职业人”的机会。所以,同学们应当积极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见习、实习、勤工助学的机会,多接触社会,多接触职业生活,使自己的知识、意识、能力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得到升华和提高。

此外作为医学专业的我们来说,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古往今来,医生皆以救死扶伤为宗旨,以济世活人为天职,赢得了全社会普遍的敬重与拥戴。贯彻正确的医德观,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如果把个人的生活目标锁定在“金钱确定价值”上,就会在医疗工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将技术、人格像商品一样等价交换,追逐物质利益,最终丧失自我,误入歧途。

2、树立人文的行医理念

在当今社会医患关系严重的情况下,医务人员要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弘扬高尚的医德,通过精湛的医疗技术,优良服务质量,化解医患信任危机,重塑“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

3、摆正“道义”和“利益”的关系

随着医患关系日益技术化与物质化,导致一部分医务人员的医德观念悄然发生变化,对个人物质利益追求的现象日趋凸现。这样严重扭曲了我们医学生的发展方向,我们仍然要秉承把患者的生命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上。兼顾社会利益、患者利益与医者的利益。发扬人道主义的长处,弥补纯功利主义的不足,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4.以德行医与依法行医相统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医务人员受利益机制的驱动,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出现一些有悖医德要求的现象,甚至出现一些违反法律规范,私自行医的人,对于医学生的我们,应当树立以德行医与依法行医相统一的医德观念,坚持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相统一是医生在各种工作过程中贯彻始终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8.职场中的法律学习心得

通过近期的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谢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谢每一位授课老师精彩的授课。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己的理论基础,道德水准,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能力和信心。参加本期培训本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和收获: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增强了对学习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培训是一种学习的方式,是提高业务知识的最有效手段。21世纪是知识经济社会,是电子化、网络化、数字化社会,其知识更新、知识折旧日益加快。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个人,要适应和跟上现代社会的发展,唯一的办法就是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不断进步。通过培训班的学习,使我进一步认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要面对不断更新的工作要求要靠学习,要靠培训,要接受新思维、新举措。要通过学习培训,不断创新思维,以创新的思维应对竞争挑战。我真正认识到加强培训与学习,是我们进一步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的需要。加强培训与学习,则是提高自身工作能力最直接的手段之一,也是我们提高业务水平的迫切需要。只有通过加强学习,才能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只有这样,才能不负组织重望,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二、通过学习培训,使我清楚地体会到要不断加强素质、能力的培养和锻炼

1是要不断强化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局意识”,是指要站在全局的立场考虑问题,表现在政治上是一种高度的觉悟,表现在思想上是一种崇高的境界,表现在工作上是一种良好的姿态。要求我们用正确的思路来思考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就是要求我们要有超前的思维,要有悟性,有创新精神,而不是仅仅做好自己负责的那一方面的工作了事,要始终保持开拓进取的锐气;要牢记“全局意识”,自觉适应目前形势发展需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增强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和调整好精神状态,为社会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要树立群众利益第一位,局部服从整体,小局服从大局的原则,始终保持健康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增强勇于攻克难关的进取意识,敢于负责,勇挑重担。

2 是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熟练工作方法。要学会沟通与协调,要善于与领导、职工、相关服务单位进行沟通,要学会尊重别人,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经常反思工作、学习和生活,把反思当成一种文化,通过反思,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

3是要敢于吃亏、吃苦、吃气,弘扬奉献精神。“三吃”是一种高尚的自我牺牲精神、奉献精神,是社会的主流风气。就是要为人处世要心胸开阔,宽以待人。要多体谅他人,遇事多为别人着想,即使别人犯了错误,或冒犯了自己,也不要斤斤计较,以免因小失大,伤害相互之间的感情。要树立奉献精神,树立“吃苦、吃亏、吃气”的思想。吃别人吃不了的苦,做别人做不了的事,忍别人忍不了的事,严格要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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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挑战 应对策略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

从不同角度比较了有关电子商务内涵的各种思想,确定广义论为基本出发点;初步列举了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隐私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税法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

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

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

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

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

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

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

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

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

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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