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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适应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4:06
本文关于卫生计生适应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

有关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

2.

有关医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条例等。

3.

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精神卫生法等。

4.

有关医疗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5.

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

2.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部分 法 律(共10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共32部)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共92部)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7.28)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

3.国家和省市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废改立"指什么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重点做好基本医疗卫生法列入人大立法规划等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始终将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作为卫生计生法制建设的头等大事。经过努力,《基本医疗卫生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5年立法规划。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已正式牵头《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还坚持立、改、废相统一的原则,及时修改完善、清理废止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012年以来,国家先后制修订了《精神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2部法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部行政法规。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该委先后制修订《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等12件部门规章,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当前,该委正在抓紧制修订《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执业医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11部法律,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39部行政法规,出台《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136件部门规章。

4.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原发布者:不想起网络名字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三条 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条 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第五条 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第六条 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第七条 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 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第九条 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十条 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第十六条第十章

5.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

6.卫生计生政策法规培训需要注意哪些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培训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计划与生育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

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人口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人类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在我国,人口数量最多的确成了“中国最大的难题”,在生产力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吃饭、教育、就业等都成为严重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就是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完善人口结构。而我国人口多、底子薄,提高人口质量,完善人口结构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必须坚持实行计划生育。

三、我国的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国家提倡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乡级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7.医疗卫生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十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卫生法规(十六部)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医疗用毒药品管理办法》3、《艾滋病防治条例》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15、《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6、《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卫生计生适应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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