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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民法

时间:2021-05-05 14:24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汇编民法,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法律汇编是什么

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编纂民法典既不是推倒重来,制定全新的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民事法律的编订纂修。二是法典化立法。

法典化立法的最大特点就是集大成、成体系、成系统。 扩展资料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始终贯彻和遵循以下五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 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汇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民法典的几个主要问题。

2.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用哪个版本比较好

法律汇编推荐

2007年版国家司法考试新航向系列-重点法条解读

这本

另外

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需要记忆大量的法律条文。司法考试法律条文之多、部门法之多,都是其他考试无法比拟的。在历年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不少同学都花了不少时间死记硬背法律条文,甚至在七、八月份的校园里出现了晨读法律条文的怪现象。其实,许多同学都误解了司法考试考查法律条文的真正意义,法律条文是用来断案的标准,而不是记忆的对象。即使司法考试客观上直接考察了大量的法律条文,我们也应该采取更合理的方法来对法它,而不是简单的死记硬背。

司法考试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理解型的和记忆性的。

理解型的条文基本上是不需要记忆的,凭我们对法理的基本把握和部门法的具体制度的理解完全可以掌握,不需要额外花时间记忆,这些条文主要分布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里。

记忆性的条文基本不需要理解,但需要记住法律条文的内容,这些条文主要分布在宪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里。

对付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条文我们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理解型的法律条文,只要理解到位基本上可以应付了。关键是对付记忆型的条文,需要有一些技巧。以下介绍一些记忆法条的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借鉴。

一、对比法

对比法即是把内容相关、易混淆的法律条文结合起来记忆。这种方法可以对付那些知识点本身很简单,但内容杂乱的法律条文。以下试举一例说明:

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特首的任职资格

通过以上图表可以看出,香港和澳门的特首的任职资格基本上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澳门的特首不要求在国外无居留权,而这一点是和香港回归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的。

二、流程法

流程法即是把法条中涉及的关于一系列法律程序做成流程图,看起来一清二楚,不容易忘记。这种方法可以把多个法律条文联系起来,可以节约大量工作量。以下试举一例说明;

例:《劳动法》中劳动争议的解决

通过以上图表分析,基本上把劳动争议的具体流程归纳出来了,完全可以对付司法考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三、关联法

关联法即是把多个相关知识点联系起来,而这些知识点本身在法律里是分散的、无规律的,用这种方法可以理清许多杂乱无章的知识点,但是制作起也得花一定时间。以下举例说明:

例:《刑法》中的金融票证犯罪

以上分析,综合了《刑法》金融犯罪一章的关于金融票证的相关罪名,在逻辑上理清了类似罪名之间的关系,相信对大家发司法考试会大有裨益。

以上简略介绍了几种记忆法律条文的方法,基本上能对相关知识点做一个大体上全面的梳理,是非常有价值的。当然,方法可能不止这几种,在具体的复习中,大家可以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

3.司考三大本和司法考试指南针法律法规汇编有什么区别

1、三大本是教材性质的,指南针则是法条性质的

2、关于买书的建议,请参考:

(1)司法部出的三大本,蓝色封面

(2)法条,最好是一部重点法条和一部完整的法条,重点法条冲刺阶段看,推荐指南针法条;

(3)万国或者众合的专题讲座一套,就是民法几十讲那种。

(4)一套真题,最好是分学科的那种,推荐张能宝5年真题。

用法:

三大本基本不用看,但是如果基础不好可以把民法、刑法等理论比较复杂的部分看看,其他不用看。主要作用是用来当作一部词典,当遇到问题的时候可以求助于三大本,因为这个是标准。

法条的话,同样是为了备查,平时不需要看,重点法条最后看,主要是一些经济法、商法的题目,基本上就是考法条。

万国或者众合的书重点看,看个几遍一般来说可以高分通过了。真题的话在你对一门学科有了基础框架的感觉以后开始做,最好做两遍,第一编全部做,第二遍只做第一遍做错的和不会的。

望采纳!

4.民法总则161条:

解读:

法律行为原则上可以通过代理完成,但也存在例外,比如《婚姻法》第8条第1句要求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可见结婚不得代理;《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各种形式的遗嘱,但任何一种遗嘱形式都需要遗嘱人自己决定遗嘱内容,故不得代理。这里涉及的是代理要件的第一个要件——可代理性。虽然法律规定了各种禁止代理的情形,但可惜的是,立法者没有规定当事人违反了禁止代理之要求(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决定)的法律效果。根据《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禁止代理之约定,使用代理人缔结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法规汇编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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