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关于乡镇消防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哪些条款规定乡镇
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关于社区消防的法规和乡村消防的法规,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大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安吉县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安政办发〔2010 〕 53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域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实施。第五条 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社会公民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 工作制度第七条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和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 1 次。第八条 乡镇(街道)应当设立防火安全领导机构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地区消防工作和火灾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督促火险隐患整改;(二)根据不同季节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三)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四)负责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组织落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五)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六)负责制定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规范消防工作站的工作,设立专(兼)职防火安全员。
消防工作站在乡镇政府(街道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结合辖区内实际与各级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工作责任。其主要职责是:1. 指导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 组织开展村( 社区 )的消防安全检查或业务指导,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2. 检查村(社区)和本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 每月检查单位不得少于总数的 20% ,每季度对辖区内的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并向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做好书面汇报;3. 负责消防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抗御火灾的能力,重大节日、重点季节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大规模宣传,深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每季度至少1 次;4. 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工作,全年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集中消防安全培训不少于 1 期;5. 积极当好乡镇(街道)参谋,指导村(社区)抓好消防规划,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6. 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防火墙工程“四个能力”建设。
7. 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三合一”、“二合一”、出租房等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8. 积极配合协助火灾事故调查,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9. 抓好乡 镇(街道)消防工作 档案建设;10. 做好其他有关消防工作。
第十条 行政村(社区)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乡镇(街道)的统一部署,维护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环境;(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村民(社区)防火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三)协助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四)协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五)对村民(居民)住宅及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等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村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七)制定村(社区)消防专项规划,并抓好落实;(八)村(社区)应当建立消防工作档案;(九)做好其他有关消防工作。
第三章 消防检查第十一条 全县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本辖区内公民和各级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和有关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组织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消除隐患。第十二条 乡 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消防工作站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消防工作落实1. 乡 镇 (街道)消防专项规划制定和落实情况;2. 消防工作站职责落实情况;3. 辖区内消防基础设施落实情况;4. 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情况;5. 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开展情况;6. 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部署的 消防工作 工作落实情况,7. 村(社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二、企事业单位检查1.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是否符合标准;2.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3. 是否损坏或挪用消防设施、器材;4. 是否擅自停用或拆除消防设施、器材;5. 是否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6.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
3.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百度百科
4.消防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新消防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问题有哪些规定?这是群众关心的问题。
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消防总队有关部门,他们对此作了深入解读。《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消防法》还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省消防总队防火部部长王建刚介绍,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履行好消防工作职责的最重要的保障措施。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检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消防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实施的消防监督管理执法行为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的主要消防工作职责。《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许可施工、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开工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时,应当依法对有关的消防安全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消防工作职责。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等行政法规,包括消防安全条件在内的安全生产条件是设立各类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也是工商行政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应当审查的内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时,必须严格审查娱乐场所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的企业前置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或注销登记。因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定、批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并实施监督管理时,应当依法对有关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当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主要消防工作职责。
质检部门对消防产品质量的检验、监督检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查处,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等工作,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文化行政部门的主要消防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件》、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进行审批时,应当对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是否经消防部门批准进行审查;在向娱乐场所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之前,应当就拟设立娱乐场所的建筑的选址是否符合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实地检查。政府部门履行消防职责的方式责任明确到部门,是消防工作职责落实到位的重要环节。
明确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政府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作出规定;一种是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下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
消防工作考核评价应当包括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公共消防管理保障、火灾预警防控、灭火应急救援和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消防法》规定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反映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包括消防站、消防车辆、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主战装备器材、市政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消防通信等方面的内容;“公共消防保障管理”反映政府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消防法制建设、火灾刑事和行政案。
6.关于治安消防交通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7.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九条 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二、公安部61号令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北京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商场库房应符合: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
保证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库房内主要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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